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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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机构、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基本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监督有力、特殊工种特供等管理模式。
第四条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安全”的原则,明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加强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
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层
对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和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护能力。
第十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台账,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三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确保安全生产的设备、工艺、环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应当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条工业园区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收回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安全生产工作好的,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加强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