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科研院所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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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科研院所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5.05
•【字号】渝科委发〔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科研院所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7〕37号
市级有关科研院所:
《重庆市市级科研院所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7年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5月5日
重庆市市级科研院所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精神,建立健全创新绩效管理制度,深化科研院所管理改革,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及《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7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利用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重庆市市级科研院所绩效激励引导专项(以下简称“引导专项”),激励和引导市级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市场服务效益和水平,增强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引导专项坚持“绩效导向、分类管理、自愿申报、总额控制、择优激励”的原则,分为研发投入激励和市场服务激励两类。
研发投入激励主要支持市级科研院所增加R&D经费支出,引导科研院所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研发投入强度。
市场服务激励主要支持市级科研院所加强市场服务,引导科研院所开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市场需求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
第四条市级科研院所可根据引导专项的激励对象自愿申报相应的引导专项类别。
研发投入激励的对象为纳入国家R&D经费统计调查范围、属于事业法人的市级科研院所。
市场服务激励的对象包括本条第二款的市级科研院所和转改制为企业法人的市级科研院所。
第五条引导专项采取事后补助的办法组织实施。
研发投入激励的额度按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经纳入国家R&D经费统计的科研院所,按照R&D经费支出新增额的5%计算;首次纳入国家R&D经费统计的科研院所,按照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2%计算。
市场服务激励的额度按年度创新绩效评价得分计算,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科研院所年度创新绩效评价兼顾单位性质、存量、相对水平和增长率等多个维度,采取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实施一批引导专项,原则上3月底前受理申报、6月底前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七条引导专项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发布引导专项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申报。
市级科研院所自愿填写引导专项申报书,并报送至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引导专项申报书须提供与申报内容相关的文件、证书、合同、发票、完税证、审计报告(决算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评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引导专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和评价评分。
(四)遴选。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引导专项支持范围。
研发投入激励根据科研院所R&D经费支出情况,提出激励对象和激励金额。
市场服务激励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激励对象和激励金额。
(五)公示。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将审议通过的拟激励对象和激励金额面向社会公示。
(六)拨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后补助资
金。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引导专项后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级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内容,并作为是否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获得引导专项激励的市级科研院所应遵守中央和本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将引导专项后补助资金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其中实施科研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80%。
属于事业法人的科研院所使用引导专项后补助资金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应坚持自主选题、自主评审、自主结题的原则。
选题方向应有助于学科布局和人才培养,有助于加强所属行业的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
项目数量由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集体商定,原则上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的项目数量不低于50%。
第十条市级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主体、流程、方式、责任等相关内容,对引导专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科研院所申报和使用引导专项后补助资金,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4〕5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