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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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9.30
•【字号】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
•【施行日期】201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
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2011年2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调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分配、干部管理等岗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应该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
第六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必须交流。
第七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工作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距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领导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市(州)国土资源局之间,厅机关处(室、局)之间,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同时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十一条经历单一或没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正、副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派出挂职锻炼一年以上。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工作在厅党委领导下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人事处具体组织承办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的交流。
第十三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厅党委部署,人事处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或挂职单位意见;
(三)厅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干部人选;
(四)干部交流前,人事处和分管领导应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人事处办理交流手续。
第十四条厅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一次性调整人数,最多不得超过编制数的百分之二十。
若一次性调整人数超过编制数的百分之二十,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每次交流的人数,应控制在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以内。
干部交流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必须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各级党委(组)、党支部必须执行厅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
(二)人事处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干部交流程序组织实施。
(三)干部应当服从交流决定。
(四)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干部交流激励机制。
坚持干部交流与按岗锻炼相结合,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加强培养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困难环境和基层经受锻炼。
对在基层或困难单位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七条应关心爱护交流的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厅派出的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厅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报销一次家属探亲的往返路费并根据挂职所在地区不同类别,按照川组通[2008]56号、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人事处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交流按照本办法执行;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交流。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