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休假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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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休假证明管理规定
1、病休证明必须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依据当时病情与休假标准开具,并在病历手册中详细记载。
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患者及非本专科疾病的病休证明。
非门、急诊医师出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1)急性病病人休假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病人最长不超过一周。
(2)门诊病人病休证明1・2周。
(3)慢性病病人休假不超过一个月。
(4)骨折病人急性期(初期)休假不超过一个月。
2、病休证明书写要求:
(1)字迹清楚,项目完整,一式一份。
(2)诊断明确,病情描写使用医学术语。
3、病人必须于开病休证明的当天持门诊手册及病休证明到门、急诊收费处审核后,加盖“病休证明章”。
4、对先休后补的病休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有疑问的或不科学的病休证明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其后果自负。
5、医师接诊涉及双方经济赔偿(如打架斗殴、交通事故、
各类保险等)并需要休息的患者,当天必须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并在病历中记载。
若因接诊医师未及时出具病休证明而造成投诉,扣罚当月奖金100元;若患者提出经济赔偿的,当事医生承担病人病休期间的部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