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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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示范工程评审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较好,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是对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到达规定要求的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六安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员会成立"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六安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站具体组织"示范工程〞的评选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承当。
第四条"示范工程〞由六安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员会审定发布,实行动态评选、每半年发布一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不超过50项。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承建企业申报"示范工
程〞,其他有关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建的施工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量的20%〕申报。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向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站报送"创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方案",没报送方案的工程不得进展评审。
申报示范工程的工程,应在完成主体构造层数的三分之一时向六安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站申报评审。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工程〔村镇工程规模可适当放宽〕;总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二〕根本建立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标准,施工质量管理到达较高水平;
〔三〕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立方案,并认真实施;
〔四〕参建单位在创立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未发生质量、平安事故;
〔五〕按照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考核合格;
〔六〕申报工程已按要求进展信用评价。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制定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创立方案;
〔三〕申报工程简要概况、创立措施落实情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四〕施工资料齐全、真实,签证手续完备;
〔五〕能够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特色的影像资料及图片;
〔六〕市、县、区质量监视机构对申报工程的考核评价和现场检查评分表。
第三章评审
第九条评审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市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应按照申报方案,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立示范工程工程进展随机抽查,评审前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后抽查情况作为取消称号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工作由六安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员会成立的 "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管理,实践经历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评审委
员会由市建立委员会批准。
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一条评审验收按照"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进展检查评分,示范工程得分率应到达80%及以上,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严重质量缺陷等否决项。
示范小区应有80%及以上单体工程到达示范工程标准。
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工程,经六安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员会核准后,在施工现场悬挂"创立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标牌。
主体构造验收合格后,经市建立工程质量监视平安站审核后报市住建委审批,并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授予"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荣誉:
〔一〕工程未按图施工或未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影响整体功能的情况;
〔二〕工程使用明令淘汰的建筑技术、施工工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存在影响构造平安、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量缺陷;
〔三〕施工中发生质量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四〕工程实体观感质量较差,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
〔五〕工程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施工现场平安生产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
〔七〕"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中评审时按创立方案给分的,由于后期未按方案实施,经加倍扣分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通过市级示范工程评审的建立工程,授予"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标牌,并对工程做法亮点在网站进展展示。
给予建立、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表彰,授予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监理单位工程总监"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创立优秀工程负责人〞、"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创立优秀工程经理〞、"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创立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获得"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荣誉称号的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等同市级优质工程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考核、评比、资质升级中,"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立作为考核、评先的依据。
第五章监视管理
第十七条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撤销"示范工程〞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参与"示范工程〞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法委托市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评审方法〔试行〕"〔六建工函﹝2013﹞454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申报表
工程名称
所在地市县〔区〕
建立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申报日期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制
六安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
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自查评分汇总表
注:1、各分项权重分等于该分项权重值乘以该分项得分率;2、检查得分为各分项权重分之和;3、附加分:获得市级质量平安技术奖励或平安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1分;获省级质量平安技术奖励或平安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2分;开展工法编制、QC小组等活动并取得成果的加1分;附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建立单位质量管理自查评分表
注:带*项为否决项。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自查评分表
注:带*项为否决项。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自查评分表
注:带*项为否决项。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自查评分表
注:带*项为否决项。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自查评分表
注:带*项为否决项。
检查人:检查日期: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自查评分表
注:带*项为否决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