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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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
第六⼗六条 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法条⽂义解释
抗辩权,是指对抗求求权的权利,或称为否认对⽅的权利主体主张的权利。
本章所规定的抗辩权属于延缓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的重要功能通过⾏使这种权利⽽使对⽅的请求权延期发⽣效⼒,也就是使对⽅的请求权在⼀定期限内不能⾏使。
从本条到第69条,合同法规定了双⽆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抗辩权、后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三种抗辩权相互补充,形成了⼀个整体,共同保护合同履⾏中的公平和正义,使当事⼈双⽅的利益同时得到有效的保护。
本条规定了同时履⾏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的⼀⽅当事⼈有证据证明另⼀⽅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不能履⾏或者不能适当履⾏,到履⾏期时其享有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使结果,并不使对⽅当事⼈的请求权归与消灭,⽽仅阻碍其效⼒的发⽣,因此在性质上述预⾔其的抗辩权,不是消灭的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在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与另⼀⽅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此种牵连性表现在三个⽅⾯:发⽣上的牵连性、履⾏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
⼆、同时履⾏抗辩权的发⽣条件
同时履⾏抗辩权的发⽣,需具备以下条件:
(⼀)是需基于同⼀双务合同。
双⽅当事⼈互负债务是同⼀个双务合同,⽽不是两个以上的合同。
否则不产⽣同时履⾏抗辩权。
(⼆)是该合同需由双⽅当事⼈同时履⾏。
同时履⾏指双⽅当事⼈在同⼀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的当事⼈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同时履⾏合同,或者不能确⽴谁先履⾏合同,双⽅当事⼈可以同时履⾏。
同时履⾏的情形是不多的。
(三)是⼀⽅当事⼈有证据证明同时履⾏的对⽅当事⼈没有按照约定正确履⾏债务。
(四)是对⽅的对待给附是可能履⾏的义务。
如果对⽅当事⼈已经丧失了履⾏的可能性,则要求对⽅同时履⾏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盖房当事⼈只能⽤其他⽅法要求补偿了。
具备上述条件,发⽣同时履⾏抗辩权,即已到履⾏期的⼀⽅当事⼈享有不履⾏或者部分履⾏的权利。
四、同时履⾏抗辩权的适⽤
同时履⾏抗辩权可适⽤于以下情形:
(⼀)⼀⽅当事⼈有证据证明对⽅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不能履⾏义务,到同时履⾏的时间该当事⼈享有不履⾏合同的权利。
例如,卖⽅在同时履⾏的⽇期根本⽆法供货,买⽅在同时履⾏的⽇期有权不付款。
(⼆)⼀⽅当事⼈有证据证明对⽅当事⼈在同时履⾏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该当事⼈有权就其不能履⾏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
例如⼀万吨⼤⽶的买卖合同,卖⽅只有⼋⼲吨⼤⽶,尚缺⼆千吨,买⽅应当在同时履⾏⽇期⽀付⼋千吨⼤⽶的价⾦,有权不履⾏⼆千吨⼤⽶的价⾦。
五、同时履⾏抗辩权的效⼒
同时履⾏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对⽅当事⼈请求权的⾏使,⾮永久的抗辩权。
对⽅当事⼈完全履⾏了合同义务,同时履⾏抗辩权消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
当事⼈⾏使同时履⾏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的,迟延履⾏责任由对⽅当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