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85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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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第1855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855号建议的答复
王海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文化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监督规范办学
我市持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2020年7月22日,邢台市政府印发了《邢台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通过信息录入、信息公示、集中治理、总结成效四个阶段的专项治理,逐步形成多部门联合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机制。
2021年4月6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上半年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自查自纠和异地交叉检查开展集中治理行动,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真正做到给学生减压、给家长减负。
各县(市、区)教育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并持续更新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接受群众监
督,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教育生态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培训人员档案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管理上,全市已经开展的集中治理行动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核查: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否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是否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是否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对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立台账进行管理,确保教师资质和教学质量。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