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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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法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中心是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划、方针的要求,开展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服务。

第四条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推广优质种子、良种畜禽、高效农药、农作物施肥技术等农业生产技术;
(二)推广农业科研成果,提升农业科技水平;
(三)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
(四)开展农业机械应用与维护培训;
(五)推广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风险抵御能力;
(六)开展农村节能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心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业务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确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

第七条秘书处是中心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业务部门包括种子推广部、农药推广部、畜禽推广部、农机推广部、农村节能环保宣传部等,负责开展具体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中心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服务;
(二)开展农业科技培训与技术指导;
(三)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现代农业技术;
(五)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和专业提升;
(六)开展农村节能环保宣传教育;
(七)进行相关农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

第十条中心享有以下权力:
(一)组织和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方案;
(三)组织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农业技术的宣传与推广;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农业技术推广任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中心的理事会由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席由中心会员单位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中心的会员单位是农业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关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和资源的单位。

第十三条中心设有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秘书处
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中心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
开展具体的工作。

第十五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日常的财务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决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
成员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条中心在推广农业技术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心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中心制定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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