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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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9.03.01
•【文号】[89]国税流字第095号
•【施行日期】198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资源税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9年3月13日(89)国税流字第0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反映,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按从量定额征收以来,生产企业已具备了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的条件,因此建议调整有关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
为了调动原油、天然气所在地开采的积极性,适当补偿开采资源后造成的一些损失。
经研究决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
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二、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以上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因纳税地点调整引起的省间收入转移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按照“增加税收的省增加收入基数,减少税收的省减收入基数”的原则,由有关省协商收入转移数字后,报财政部调整当年收入预算,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或年终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