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用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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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通用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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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通用阀门(闸阀、蝶阀、球阀、截止阀、止回阀、排污阀、隔膜阀、旋塞阀
二、检验依据
GB/T 4213-2008 气动调节阀
GB/T 8464-2008 铁制和铜制螺纹连接阀门
GB/T 10868-2005 电站减温减压阀
GB/T 10869-2008 电站调节阀
GB/T 12224-2005 钢制阀门一般要求
GB/T 12232-2005 通用阀门法兰连接铁制闸阀
GB/T 12233-2006 通用阀门
GB/T 12234-2007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螺柱连接阀盖的钢制闸阀
GB/T 12235-2007
GB/T 12236-2008 石油、化工及相关工业用的钢制旋启式止回阀
GB/T 12237-2007 石油、石化及相关工业用的钢制球阀
GB/T 12238-2008 法兰和对夹连接弹性密封蝶阀
GB/T 12239-2008 工业阀门金属隔膜阀
GB/T 12240-2008 铁制旋塞阀
GB/T 12244-2006 减压阀一般要求
GB/T 12246-2006 先导式减压阀
GB/T 13932-1992 通用阀门铁制旋启式止回阀
GB/T 19672-2005 管线阀门技术要求
GB/T 21385-2008 金属密封球阀
GB/T 21386-2008 比例式减压阀
GB/T 21387-2008 轴流式止回阀
GB/T 22130-2008 钢制旋塞阀
JB/T 450-2008 锻造角式高压阀门技术条件
JB/T 3595-2002 电站阀门一般要求
JB/T 5298-1991
JB/T 5299-1998 液控止回蝶阀
JB/T 6900-1993 排污阀
JB/T 7387-1994 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用电动控制阀
JB/T 7746-2006
JB/T 7747-1995
JB/T 8527-1997
金属密封蝶阀 JB/T 8691-1998
JB/T 8692-1998
烟道蝶阀
JB/T 8937-1999 对夹式止回阀
JB/T 10529-2005 陶瓷密封阀门 技术条件 JB/T 10530-2005 氧气用截止阀 JB/T 10673-2006 撑开式金属密封阀门 JB/T 10674-2006 水力控制阀 JB/T 10675-2006 水用套筒阀 API 6D-2008 管线阀门
API 600-2001 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用栓接阀盖的钢制闸阀 API 608-2008 法兰、螺纹和焊连接的金属球阀 ASME B16.34-2004 法兰、螺纹和焊连接的阀门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
同一规格型的样品2台,其中标准GB/T 8464-2008产品增加备样2台。

3. 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提供被抽取样本同炉号的承压件力学性能、化学成份材料原始质量证明书或者企业复验的材料证明文件。

四、检验项目
1. 控制阀(调节阀、减压阀等)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当有一台或一台以上样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出现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
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检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
2.评审人员及单位:张明(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柴为民(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陈卫平(杭州华惠阀门有限公司);陈建芳(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陈敬秒(浙江省泵阀产品检验中心);张勤波(温州龙湾区质检所);邴智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3.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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