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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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鼓励其他失业人员积极从事个体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3. 鼓励餐饮业和个体经营户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对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
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党发办[2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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