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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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河道管理原则
第五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应实施重点管理和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条在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实施以下措施:
- 编制保护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护治理工作。
- 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 区域合作与责任落实
第八条鼓励跨区域合作,如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的区域合作,建立省际协商机制。
第九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十条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河道保护与治理
第十一条对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加强对河道内的航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和保护。
###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河道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在河道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和追责机制。
###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河道安全与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