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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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保卫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依据
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保卫工作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保卫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2. 安全保密原则;
3. 完整准确原则;
4. 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
第四条保卫档案分为以下几类:
1. 综合文书类档案:包括保卫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
2. 事故案件类档案:包括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
3. 技防设施类档案:包括监控设备、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
4. 保卫人员类档案:包括人员名单、岗位职责、教育培训等;
5. 其他类档案:包括保卫工作相关文件、图片、录音、录像等。

第五条保卫档案的归档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档案形成单位应及时将各类档案资料整理、立卷,按照档案分类要求进行归档;
2. 档案归档前应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3. 归档的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目录进行编号、排列。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六条保卫档案的保管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保卫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通风、干燥的专用档案室;
2.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备;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4. 保卫档案的借阅、复制等利用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保卫档案的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保卫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的原则;
2. 保卫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利用活动,应填写借阅单,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3. 利用保卫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八条保卫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定期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有效性等。

第九条鉴定结果分为以下几类:
1. 保存:继续保存;
2. 翻拍:对原件进行翻拍,原件可销毁;
3. 撤销:撤销档案;
4.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销毁前应进
行登记、审批,并由两人以上共同监督销毁。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一条保卫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对在保卫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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