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奖励项目申报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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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奖励项目申报的实施
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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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松原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奖励项目申报的实施意见
松政办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松原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奖励资金管理,精准执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奖励规定的通知》(松政办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新扩建工业项目、技术改造类项目。

1.新扩建的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投产后实现设计能力70%的项目。

2.新建工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达到1000万元,投产后实现设计能力70%的项目。

(二)信息化类项目。

1.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贯标企业和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制造业服务化企业或具有同等资质的相关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税收实现100万元的信息化企业。

(三)运行类项目。

1.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的工业企业。

2.2018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

3.恢复生产的停产、半停产且生产能力实现80%的规上工业企业。

(四)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类项目。

用于生产运行在金融机构取得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中小工业企业。

(五)融资性担保类项目。

上一年融资性担保业务额达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达到全部业务量70%的担保机构。

(六)孵化基地奖励类项目。

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企业。

(七)科技类项目。

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除应具备各领域的具体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总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申报项目需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督查相关规定,失信惩戒对象企业(含法人代表人)不得申报。

三、相关规定
(一)除特殊规定外,本意见内容均指上一年度。

(二)本意见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

除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外,所述企业均指工业或信息化企业。

(三)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扶余、前郭、长岭、乾安四县(市)遵照《奖励规定》,由市里按因素法分配一定额度专项奖励资金,四县(市)自行审核并提出本地企业支持意见,以政府文件报市里备案。

宁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按照各类别不同要求,负责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相关审核后,报送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审核。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有关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二)当地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三)市工信局对项目进行审核。

(四)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深入企业实地踏查(不含四县项目,四县项目自行审核)。

(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区别情况组织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四县参照执行)。

(六)市工信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

(七)市财政局拨付专项奖励资金。

附件:1.2018年松原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
2.2018年松原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奖励资金各类项目申报材料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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