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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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秩序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冲突与纠纷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订立本冲突与纠纷
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职员,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
冲突与纠纷的处理原则包含公正、公平、公开和协商全都原则。
第二章冲突与纠纷的定义
第四条
冲突是指不同员工之间或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因利益、看法不合等
原因产生的矛盾和争持。
第五条
纠纷是指由于工作中显现的权益和利益纠纷、劳动关系纠纷以及其
他与工作相关的纠纷。
第三章冲突与纠纷处理原则
第六条
处理冲突与纠纷应遵从下列原则:
1.充分敬重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冲突与纠纷;
3.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4.鼓舞和提倡通过协商全都的方式解决冲突与纠纷;
5.若协商全都无法解决,可通过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处理冲突与纠纷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公正、
客观地处理矛盾与争议。
第八条
员工在处理冲突与纠纷时,应当保持冷静、理性,遵守工作纪律和
公司规章制度,不得采取暴力、威逼或其他欠妥手段。
第四章冲突与纠纷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一方职工发现冲突与纠纷,应尽快向其所属部门的直接上级报告,
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第十条
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与当事人
协商解决。
如当事人之间达成全都,应及时签署书面协议,并由相关
人员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若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直接上级应尽快将冲突与纠纷上报给
公司纠纷处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冲突与纠纷处理委员会应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构成,负
责受理和处理公司内部的冲突与纠纷。
第十三条
冲突与纠纷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冲突与纠纷报告后,应立刻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叙述,并进行充分调查。
第十四条
冲突与纠纷处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
和解。
如冲突与纠纷未能在调解阶段解决,冲突与纠纷处理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将纠纷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冲突与纠纷处理不满意,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应立刻执行。
公司将对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如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公司纠纷处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纠纷处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冲突与纠纷处理工作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订立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员工对冲突与纠纷处理过程有异议,有权向公司纠纷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