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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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
境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1.06.02
•【字号】长环发〔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环发〔2011〕10号
各区环保局、各畜禽养殖场(户):
为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推进城区畜禽养殖业按期退出,现将《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结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68号)文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区域内畜禽养殖按时退出。

附件:《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关于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推进城区畜禽养殖业按期退出,并防止养殖污染反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畜禽养殖业退出的通知》(长政办函〔2011〕6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容量及湘江长沙枢纽工程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和雨花区行政区域内(简称“城区”)全部划定为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

已有的养殖业从2011年开始分期分批退出,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退出。

第二条本规定自实行之日起,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畜禽养殖业“三清”工作,即清理畜禽场(户)是否有环保及其它相关审批手续;清理养殖场(户)是否存在超标排污;清理养殖场(户)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

第三条城区内停止审批新建养殖场,禁止扩建、改建养殖场。

第四条对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开征排污费。

排污费按排污总量依法测算和征收。

第五条对规模畜禽养殖业超标排放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至5倍。

第六条对群众意见大、投诉较多、且环境污染较严重的规模养殖场(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持污染受害方进行索赔。

赔偿的同时不免除排污费征收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养殖场(户)凡涉餐厨垃圾饲养、地沟油回收利用、废旧塑料焚烧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对未按时退出的养殖场(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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