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印证与实质判断相结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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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印证与实质判断相结合(最新)
证据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即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
证据印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不能将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相互混淆。
不仅要确认案件证据在形式上实现印证,还要对认定的犯罪事实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进行实质判断: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行严格审查;二是排除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或对其作出合理解释;三是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
否则,即使案件证据在表面上实现了印证,也不意味着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印证需从以下方面准确把握:证据印证不排除证据矛盾的存在。
证据印证和证据矛盾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证据证明的内容“不一致”,就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极为复杂,很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部分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部分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对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是足以影响定罪的根本矛盾,还是不影响定罪的非根本矛盾。
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要
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对该矛盾进行排除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结论;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反映的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在理想状态下,对全案证据的所有矛盾应当逐一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即使在细微之处存在矛盾,也要注意查明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就可能转化为影响定罪的根本矛盾。
证据印证可以指向部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通常存在时空和地点的跨越过程,刑事诉讼是一项回溯性的证明活动,由于证据灭失等诸多因素影响,有时只能收集到间接证据来印证犯罪的某个环节,即所谓的证据“联结点”。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只能是“联结点”的印证。
口供与其他证据有一个地方相互印证,就有一个“联结点”,同一个犯罪事实中,证据“连结点”越多,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就越强。
常见的“联结点”包括:(1)时间。
从时空顺序来看,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有着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犯罪分子在每个时间节点都可能留下相应的痕迹,特别是在继续犯、连续犯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这些证据会呈现固定的先后顺
序,在时空顺序上具有唯一性。
通过调取通话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性证据,能够验证口供的真实性。
(2)地点。
犯罪地点可以细分为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等多个地点,如准备工具地、矛盾发生地、打斗地等,上述地点的变化与犯罪的发展过程相互对应。
与犯罪相关的若干地点对应,通过调取手机轨迹、车票、机票、住宿记录等客观性证据,能够验证口供的真实性。
(3)物品。
与犯罪相关的常见物品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如果物品的特征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一致,就可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
证据印证应当是具体的印证。
证据印证可以分为具体印证和概括印证。
具体印证,是指证据反映的事实细节与口供完全重合,能够反映人身、事物的独有特征。
例如,在一起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使用伪造签名的公司文件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被害人处骗取巨额钱款,后经鉴定,该公司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系犯罪嫌疑人书写,从而形成了具体的印证,得出犯罪嫌疑人伪造他人签名的唯一结论。
概括印证,是指证据证明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与口供形成重合,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可能性。
从认定犯罪事实的角度来看,证据印证应当是具体的,足以反映出案件事实的独特性,这也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必然要求。
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现场并未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