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和申报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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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05年第143号令)
《海关法》 《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2006年148 号令)
海关估价的方法?
成交价格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合计的估价方法
特殊货物的估价方法
境外修理 境外加工 暂时进境 减免税货物 介质
境外修理费、料件费
境外加工费、料件费 复运进境的运保费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 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退补税事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 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 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估价质疑程序定义
海关发现进口申报中存在异常,为 此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做出解释, 逾期未做出解释,或不能提供充分 证明的,海关可予以估价的程序。
质疑程序
怀疑理由 书面告知 期限——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估价
价格磋商程序
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 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 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 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 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 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 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 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 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 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end & thanks
成交价格的正确理解
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 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 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 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价格调整因素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类似货 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先货后税(仅四川地区)
经海关批准的进口纳税义务人在成都关 区内进口应税货物,在办结除税费核注以外 的其他海关审单征税手续后,海关直接查验 放行其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法定的纳税 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缴款模式。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 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 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 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 通关方式。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征收与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 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 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 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 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 他特殊货物的;
海关估价的由来?
海关估价的定义 —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统
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 的作业程序
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WTO估价协定》
《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
《关贸总协定》第7条
海关估价的原则?
客观 公平、中性 统一、确定
海关估价的依据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 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 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 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由经办 关员签字,并加盖“验讫章” ,不需再补办报关单证明联 。
超出海关报关单证保存期(三年)的,海关不再予 以签发或补办
相同货物定义
所有方面都一样
物理特性 质量 信誉
表面上细微的差别
颜色 尺码 标记 形式
相同/类似货物价格的选择标准
与该货物相同或类似 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 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相同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基本一致 存在多个价格时,选择最低的价格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定义
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 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 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 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 价方法。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 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 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 申报退关的。
退补税事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 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 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开通的几个口岸有:上海、天津、黄埔、广州、湛江、南宁
应急通关(仅限成都关区)
适用情况:因特殊情况,如系统原因、鲜 活、易腐等物品
前提:经海关审核同意 流程:企业填制纸质报关单,连同商业单
证和《应急通关审批表》向海关申报, 在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后(通常相当于 税款金额),就可提取货物。货物放行 后的3日内再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
补充说明


电子口岸












总 局
各银行 支付系

特殊的通关方式
提前申报 先货后税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应急通关
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 确定无误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 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 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 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 件。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定义
海关以生产被估货物的各类成本 为基础,并加上有关费用后,确 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 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项目
A
生产该货物 所使用的料 件成本和加
工费用
B
向境内销售 同等级或者 同种类货物 通常的利润 和一般费用
C
起卸前的 运输及其 相关费用
保险费
合理估价方法定义
海关在前述估价方法均不能 使用的前提下,在“客观、 公平和统一”基础上,以客 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 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估价方法。
理办法》 (海关总署2004年第124号令) 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退补税事务
《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 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 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 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 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概念: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 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 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 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 应当一致。
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
适用情况: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 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 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3、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
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 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 (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退补税事务
执法依据: 《海关法》第62、63条 《关税条例》第50、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
海关在完成集中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税费 处理和放行结关环节后,现场海关通过H2000 通关管理系统进出口结汇子系统、退税管理 子系统,对需付汇、结汇或退税的进出口报关 单进行签发,由H2000系统自动向有关部门 传输报关单电子数据。
报关单证明联的补办
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 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由 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 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价格磋商程序
磋商不是讨价还价、议 价征税
磋商是一种信息的交流 寻找海关估价的适当依
据 保护进口商的合法权益,
防止武断估价
磋商程序
海关通知; 企业应自收到《价格磋商通知书》(见
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价格磋商记录表》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与海关磋商的,视
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 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
程序:审查程序(行政许可)和非审查程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审查程序: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
单的; 2、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放行
留购价格 根据已进口时间折旧
介质本身的价值
租赁货物的完税价格
租赁期间:租金+利息
留购:留购价格
海关估价的流程?
价格资料库 海关执法网络信息 6个海关估价专门机构
海关审核 质疑程序 磋商程序 书面告知
接受申报价格征税
估价征税
应进口人要求
企业在海关估价中享有的权利?
知情权 申诉权 估价方法中的选择权 担保预先提货权
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
执法依据: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
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对凭进口货 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 分类管理的通知》
结汇专 用报关单证明联和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证明 联等
企业在海关估价中承担的义务?
提供已知或可知的有关情况 保证提供情况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申报中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主要问题种类
滞报金减免 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撤销和修改 退补税问题 证明联的签发
滞报金的征收与减免
滞报金的征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 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 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 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 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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