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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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站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担任工作负责任人、工作监 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则每次按“标准分值× 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三)站所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 计达到3次,站所主要领导离岗一个月;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计 超过3次,每增加1次,站所主要领导离岗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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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1次,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站所(含县公司所属工区)各类人员被上级稽
查发现违章,对站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站所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每次按照“标准
分值×50元”,对站所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稽查发现严重违 章或恶性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50元”,对站所主要领导 及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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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扣减企业领导人安全履职评估得分的 违章,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领导人安全职责履职评估办法》 相关条款执行。 隐瞒违章事件或打击报复事件是由本企业发现并查处的,省 公司不追究企业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取消该企 业“反违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 车间级单位(含县公司)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 “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取消该车间级单位参加各级安全生 产先进单位(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七条 站所(含县公司所属工区)各类人员被上级稽 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取消该站所或工区参加各级安全 生产先进单位(集体)的评比资格。 第三十八条 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取消该班 组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评比资格。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预警线,给予二级 违章预警或一级违章预警。 (一)武汉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违章记分”达到30分, 给予二级违章预警;宜昌、襄樊、荆州供电公司“违章记分”达 到25分,给予二级违章预警;其他企业“违章记分”达到20分, 给予二级违章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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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规 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稽查机构,明确安全稽查职责,建立自查 自纠与稽查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体系。
第七条 各基层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 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载。
第二十三条 由人员违章造成并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事故、一 类障碍,按照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六章 处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处罚管理包括经济处罚及下岗、离岗管理。对 多次违章,采取“累计分值”进行处罚管理,“累计分值”等于每次 违章记分之和;累计记分周期以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限,期满后清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及时对违章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违章记分× 1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实行“累计分 值”处罚制度,“累计分值”达到6分者下岗一个月、达到10分者 下岗二个月、达到12分者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违章者受到下岗处罚后,其“累计分值”仍然 保留;如继续违章,则在原“累计分值”上直接累加。对“累计 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者,每继续违章一次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发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视情节 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发生打击报复抵制违章者或举报违章者的行 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倒闸操作未履行唱票、复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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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闸操作没有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和拉合方向。电气设备操作后, 2
不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工作票任务含糊不清;未填写设备双重名称;无编号,错编号;修改个别 2
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
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或签字不全、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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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章 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或110 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比照稽查发现的恶性违 章,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所在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事故,比 照稽查发现的严重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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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一类障 碍,比照稽查发现的一般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对班组长 进行责任追溯。
(一)班组成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 50元”的标准,对班组长进行经济处罚。
(二)班组长担任工作负责任人、工作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 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则每次按“标准分值×100元”的标准给 予经济处罚。
(三)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累计达到3次,该 班组长免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隐瞒违章的行为。 1、对发生的违章或其处罚情况不上报的; 2、有意隐瞒违章重要情节或降低违章等级的; 3、实际处罚低于上报的违章处罚标准的; 4、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提供伪证或躲避、阻碍调查的。
第四章 稽查记分 第十四条 省公司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时,对所属 二级单位进行“现场记分”,分数值为“稽查现场数×1分”;如 未发现违章、且现场管理规范,则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遵章记 分”,分值为“遵章现场数×2分”。 “遵章记分”与“现场记分”可重复记分。 第十五条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中“违章记分”标准分 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 第十六条 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发现违章,必须给 予“违章记分”。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 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本“违章记分”作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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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处罚与记分考核的依据。 (二)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在现场领导按标准分
给予连带责任的“违章记分”。本“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的 依据。
(三)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连带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 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给予处、严重违章、恶性违章”, 则按“恶性违章”标准记分。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八条 各级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 作,分类做好稽查记分,严格执行违章处罚制度。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 份(格式由各单位自定),其中一份交本单位(稽查单位)安监 部门收执,另一份交下一级单位(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安监部 门或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 违章下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人资部门和 安监部门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 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省公司有关下岗人 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5:
湖北省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记分类别分“现场记分、遵章记分和违章记分” 三种。稽查记分作为评比表彰、奖励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违章处罚实行“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 制度。稽查发现违章,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对责 任人及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领导人员进行处罚管理,对责 任人及主管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溯。因违章造成的事故,按照本 规定进行记分考核,同时依据《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 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违章认定依据本规定《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见 附表),对其中未列入的违章,安全稽查人员或事故调查人员有 权认定违章性质并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基建、发 电及其他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企业。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从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修、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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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武汉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违章记分”达到60分, 给予一级违章预警;宜昌、襄樊、荆州供电公司“违章记分”达 到50分,给予一级违章预警;其他企业“违章记分”达到40分, 给予一级安全预警。
(三)受到违章预警的企业,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领 导人安全职责履职评估办法》扣减企业领导人安全履职评估得 分,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办法》扣除 企业领导班子安全风险保证金,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奖惩规定》取消相关评先资格。
第四十条 省公司每年对企业“违章记分”和“现场记分”、 “遵章记分”情况,按照[(“违章记分”累计值)/(“现场记 分”累计值+“遵章记分”累计值)]进行排序,作为“反违章工 作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 进安全监察部”的评选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 则,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 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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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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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违章现象
记分标准
接、发调度指令未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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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票无编号、错编号;未提前编页码顺序号;未填写设备双重编号;未 2
按规定填写操作时间;修改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
第十七条 违反湖北省电力公司《防人身伤害及人为责任事 故重点安全措施》的规定,除与附表《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重 复的违章外,均按“严重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同类性质重复发生的违章,按 照第十六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十九条 省公司稽查人员每发现1次违章,按违章标准分的 两倍对所在企业进行“违章记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 “违章记分”由所在企业安全稽查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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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追溯 第三十条 省公司稽查发现违章,对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 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企业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恶性违章,给予1000 元经济处罚;发生2次恶性违章,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并要到 省公司说清楚;发生3次恶性违章,离岗1个月并到省公司安监部 参加安全稽查工作;恶性违章超过3次,每增加1次离岗1个月, 并到省公司安监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 (二)企业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各3000 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恶性违章超过3次,每增加1次, 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各3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 第三十一条 企业稽查发现违章,对车间级单位(含县公司)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车间级单位(含县公司)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 严重违章,给予通报批评;发生1次恶性违章或2次严重违章,给予500 元的经济处罚;发生2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3 次,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 违章合计达4次,离岗一个月;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 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每增加1次离岗一个月。 (二)车间级单位(含县公司)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 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 处罚;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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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人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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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规程要求收执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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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延期或终结未及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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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操作票未盖“已终结”或“作废”印章;或未每月进行统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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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不进行“三交代”(交代任务、安全、技术);收工后不进行“三检查”(检 2
查人员任务完成情况、工具材料是否遗漏、现场和设备是否清理干净)。
第三章 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 班组对自查违章及处罚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及时 上报主管单位;各单位对本级稽查发现的违章作业及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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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月如实上报到上一级单位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包括地市级公司、超高压公司、基建公司、
发电厂,下同)、县公司应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稽查简报》,并于 每月5日前报上一级单位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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