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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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保险学》课程考核要求B卷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名词解释要简明扼要。

2.简述题答案字数不得低于200字,要有一定论述。

3.案例分析题结合保险法条款分析,有理有据,不少于300字。

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
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
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

3.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
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5.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
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
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50分)。

1.试述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独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

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顺序责任制: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
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
偿的方法。

这是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的方法。

2.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1)保险对象不同: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
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
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3)保险期限。

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
都在1年以上,保险期限较长。

财产保险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多为短期
(1年及1年以内)。

财产保险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4)储蓄性。

长期寿险所缴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将来给付
给被保险人,因此具有储蓄性。

因此保单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5)代位求偿。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
事故受到伤害后,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可从致害人那里获得赔偿,而保险人
除了给付保险金之外,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有代
位求偿权。

3.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①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
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
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
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③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④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事
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
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4.风险处理方式有哪些?
风险处理是在风险识别和衡量基础上,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来处理风险。

包括以下
几种
(1)风险回避
(2)风险自留
(3)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又包括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4)风险转嫁。

风险转嫁的方法包括两种:非保险转嫁和保险转嫁。

5.保险的作用有哪些?
(一)、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保证商品流通和消费的顺畅进行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计划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
(6)、联结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三)案例分析(每题15分,共30分)。

1.新婚不久的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

在悲痛之际,张家因保单还引起了一场婆媳间的纠纷。

张某结婚前,母亲田某让儿子买了保额为15万元的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中没有填写具体的受益人,而是“法定”。

两年后,张某和相恋多年的女友何某结婚。

谁想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不幸身故。

事后,母亲想起儿子婚前的15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其间,儿媳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

母亲田某认为,保险是在儿子单身时买的,那时的法定受益人应该是自己,所以应获得全额的赔付;张某的妻子何某则认为,妻子是丈夫的合法继承人,保险的赔付金额理应有自己的份额。

双方争执不下,分歧越来越大。

请问:保险金应该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答: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身故时保单上的“受益人”栏是“法定”,这笔保险赔付额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遗产留给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保险人遗产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很显然,一个是母亲,一个是妻子,田某和何某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因此,这笔15万元的保险金,双方各得7.5万元。

2.高某在2003年9月1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5年期定期寿险,保额10万,2004年7月1日他又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

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高某的妻子。

2005年1月20日高某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脏病发作身亡。

高某生前对王某负有8万元的债务,高某身故后王某前来索债。

问题:1. 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多少赔偿?
2. 王某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从保险金中获得高某生前对其所欠的
8万元?
(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定期寿险的10万元保险金。

而由于心脏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

(2)不可以。

因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是他行使人身保险合同赋予他的受益权,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产税,也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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