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理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
第三节:国际法的特点与作用
2、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的作用:
1) 2) 3) 4) 5) 6) 7)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是国国际法是一种软力量;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 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 国际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它构成一个特定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这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后者才保证国际法在国际生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谁就必须首先通晓它的范围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1、产生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1、自然法学派 2、实在(实证)法学派 实在(实证) 3、法律现实主义学派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3、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国际公法 第一部分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公法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考点例题】下列各种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国内法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B.国内判例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C.国际组织的决议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D.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二、国际法的主要基本原则三、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的范围2、★国家的四种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性管辖权: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3、国家主权豁免与放弃问题4、★★★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的表决制度5. 国际法上的承认6. 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的继承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不继承: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政治性(2)债务的继承继承:国债、地方化债务不继承:地方债务、恶债、涉及私人之债、殖民地独立四:★国际法律责任国际公法第二部分国际法上的空间制度第二部分国际法上的空间制度一、领土1. 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2.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使用领土顾及邻国的正当利益等)及特殊限制(租借等)二、领土取得的规则——先占、添附等【考点例题】以下关于国际法上领土或领土主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在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领水下的底土均能行使B.派遣国对于本国驻他国大使馆享有领土主权C.时效、添附、割让均为现代国际法上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D.多国河流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商船都开放三、南极地区法律地位冻结领土、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四、海洋法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5)大陆架★★★★(6)公海(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五、空间法和环境法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领空主权(完全排他)、定期(需要批准)和不定期航班飞行(无需事先批准)2、★★★国际民航安全制度3、外空法规则——外空活动的三大制度4、环境保护国际公法第三部分国际法涉及个人的制度第三部分国际法涉及个人的制度一、出入境管理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入境:第三条外国人/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国际法讲义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
际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
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 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
织。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社会基础不同。
国际法的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主要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主要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2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3制定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4实施方式不同。
国内法的实施主要是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很多规则主要是通过“相互”原则得以遵守执行。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的国际法编纂,编纂者多为学者个人或非官方的学术团体。
一种是官方的,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的编纂。
这种国际法的编纂是通过国际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其成果一般表现为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正式途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的编纂经历了一个从民间编纂到官方编纂的过程。
18世纪末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英国学者边沁,19世纪,开始了官方的编纂活动。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的效力由国际法赋予,缺点: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否认制定国际法的国家的主权,实际上也是对国际法的基础的破坏。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处于国内法的下位。
缺点:从根本上否认国际法的存在。
二元论,又称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效力范围。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第一章导论这一章我们要抓住五个大的问题: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下面我对这五个问题逐一作一些简要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和学习。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第1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内容简介: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什么?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法的初学者在开始学习国际法时所遇到的。
本章的目的就是解答这类问题,并通过对这类问题的解答,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从而为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原理,学好这门课程,奠定基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1、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一词是现今法律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通用名词,其英文表达为international law,法文表达为droit international。
按其字意所示,指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然而,这一名词并非是在国际法初创时期就开始使用的。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十六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后,那里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便开始著书立说,研究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此时期的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的通用名称。
学者们大都借用罗马法中jus gentium的名称来称呼这一新兴的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部门。
jus gentium,汉译为万民法,原属罗马法的一部分,适用于罗马帝国内的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当jus gentium被借用来称呼规范国家间的行为规则时,特别是有近代国际法鼻祖之称的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在其1625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书中,使用jus gentium来称呼规范整个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时,在通用的法律术语中,它的含义也就由万民法转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共同遵守的法律。
嗣后,jus gentium转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法文的droit des gens,汉译为万国法。
但是,“万国法”这一名词仍不能完全准确的表达国家间法律的意义。
于是,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1870年提出,用英文的international law来取代law of nations,获得一般的赞同。
国际法——精选推荐
国际法国际法总论第⼀章导论第⼀节国际法的名称⼀、近代观点1、“国际法之⽗”,荷兰法学家格⽼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法原理⼊门》。
3、public——国际公法。
privite——国际私法⼆、现代观点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式。
第⼆节国际法的效⼒根据(⼀)国际法的效⼒根据——国家间的协议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定的⽴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的实在根据1、各国的宪法(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
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
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
1983年9⽉1⽇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
(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国际法⽽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传统学说(⼀)格⽼修斯学派代表⼈物:德国的沃尔夫;瑞⼠的⽡尔特。
1、国际法效⼒的根据是依据⾃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然法学派代表⼈物:普芬道夫提出所谓⼈类良知、⼈类理性、⼈类法律意识等⼀些抽象的⾃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物:荷兰的宾客舒克国际法的效⼒依据,不是如⾃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是⽤归纳的⽅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基础。
国际法
中国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及如何适用作成一般性规定,只是在若干部门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
中国对其缔约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都兼而采之,但从实践来看,中国对条约多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国际习惯争议较多。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政府更迭:(1)社会革命(2)政变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6.私人行为:(1)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2)私人行为如果实际上按照国家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3)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在时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4)政府对私人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国家的行为;(5)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侵害行为,或未“适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
2、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4、管辖权: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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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
1.含义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主权直接表现的,决定国家生存不可缺少不可交易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权利不同,它是国家固有的,而后者是国家主权活动产生的派生的权利。
2.基本权利
(1)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2)平等权,国家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权利义务平等,具体有平等缔约、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国家间尊荣权平等、位次平等、相互无支配权。(3)自保权,即国家建设国防和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4)管辖权,表现形式是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这些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由有关国家协商、国内法协调、国际公约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书397页)。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家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和在外国的财产不受该国的管辖。主要是司法豁免,即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和发展。参见教材397-398页。
(二)国际组织一般制度
1.成员制度,国际组织一般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2.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一般有权力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3)档案、债务的继承规则:只要与转移领土相关档案都继承。财产也要继承,但恶债例外。
三、国际组织
因为国际组织也是一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故要知道它的规则。
(一)概念和地位
此处讲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以各种国际合作为宗旨的由各国政府通过协议而建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类,在国际交往中可以缔结条约、派遣与接受使节权、承认与被承、继承与被继承、求偿与承担责任、享有特权与豁免。
2.中国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践
对于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大家了解一下这几项原则:(1)尊重国际法,履行国际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在宪法中做了规定。(2)目前宪法对我国缔结的条约和接受的习惯法在国内如何适用及它们在国内法处于什么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部门法作了可直接适用的规定。(3)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一致规定时优先适用条约。如民法通则等法律做了规定。但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条约是什么地位?则是不明确的。(4)惯例即习惯问题除民法通则规定与该法冲突优先适用外,其他很多法无规定。
国际法第一章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P22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 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 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 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 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 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 适用条约的规定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含义: 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 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 战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含义: 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 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等, 但不得使用武力。
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 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 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 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 “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 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单选)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 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 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 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 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 进行干涉? (2002,多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 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 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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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与相关的法律 部门的关系 国际法的名称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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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究竟是不 是法律 国际法的特点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3
国际法是国家之 间的法律,是主 要调整国家之间 关系的有拘束力 的国际行为规范 的总称。
(一)国际法调整的对 象是国际关系 (二)主体:主要是国 家;其他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 民族 (3)国际法是具有强制 性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21
Lock Out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22
英伊石油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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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23
• “英国并非该特许权协议的当事方,因而该 协议不能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联系,或者 在任何程度上调整两国的关系。在这个协 议下,伊朗不能如同向英伊石油公司主张 权利那样向英国提出权利要求,也不能如 同英伊石油公司履行义务那样向英国政府 履行义务。”
通常是指各 国都承认的, 无任何异议 的国际法原 则。
33
反方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正方
34
反方论据
1、国内的法律是由权力至上的立法机关制订的,而 国际上没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关。
2、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国内法上有专门的国家机 关执行法律,而国际上没有一个执行国际法的超国家 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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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1
学习目的
重点难点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名 称与分类、国际法的特 征,理解国际法与国际 经济法、国际私法的关 系,并且掌握国际法的 概念以及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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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2
国际法的概念
(1)有无立法机关并不是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必 要条件; (2)有无专门的执法机关实施法律、制裁违法者也 不是法律成为法律的必要条件; (3)关于国际法经常被违反问题 (4)关于制裁问题 (5)国际法是不是法律,关键要看国家的态度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38
首先,违反国际法仅是例外
普遍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都承 认的,对大 多数国家都 有拘束力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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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少数国家之 间的法律,对其 它国家不发生效 力。双边条约以 及某些多边条约 确定的行为规范 是特殊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47
国际刑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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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48
思考题
Q 1、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
Q 2、国际法是不是一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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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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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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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太平洋舰队指挥官丹尼斯· 布莱尔在夏威夷火奴 鲁鲁司令部解释美军用飞机撞毁我飞机事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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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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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裁问题
受害国不仅对违法者进行谴责,有时会进行报复,或要求 加害国赔偿,这就超出了道德的范围。 有时是弱小国家无法制裁强国;或考虑制裁得不偿失;或 是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受害国宁愿选择容忍,这是常见 的现象。 国内法也有违法者得不到制裁的情况。 实际上没有实施制裁不等于不应当制裁。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46
(1)法律调整的社 会关系性质不同; (3)法律的来源 或制订方法不同;
(2)法律主体不 同; (4)法律的实施 方式不同。
有人认为国际法是一种弱法,但有时它是非常具有强制 性的;而且弱法仍然是一种法律。总之,国际法是一种 与一般国内法并列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30 2016/11/10
万民法 与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格
劳 修 斯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名称
万国法与 万国公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文本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31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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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丹 大 沽 口 事 件
签订书面合同
可申 证请 转 会 许
1,200,000比利时法郎转会费 ?支付能力
1990年8月3日敦刻尔克队俱乐部宣布取消与博斯 曼签订的球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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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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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斯 曼
列日队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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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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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规则
• 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 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 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 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 二十八岁(包括)以上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 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 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 费用给原俱乐部 • 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 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 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有的是由于对事实问题的认识的偏差: 1904年俄国军舰击沉英国渔船事件 有时是国际法本身还不明确或允许有不 同做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的 等距离中间线规则;2001年南海的美国 侦察机事件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39
与我战机相撞的美国EP-3军机,是美 国海军唯一的一种陆基信号情报侦察机。
《 万国公法 》 第 2 卷第 4 章第 6 节:“中国所管海面, 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沿 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 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 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 属其管辖,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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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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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际法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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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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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勇士号”在1985年为了组织法国核试验被法特工炸 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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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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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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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规则
列日队俱乐部 博 斯 30,000比利时法郎/月 曼 敦 刻 尔 克 队 俱 乐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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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联合国徽章 巴勒斯坦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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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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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 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 下受伤害,联合国能否 向应付责任的政府提出 国际请求? 应如何协调联合国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 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6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26
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发出逮捕令
2011年6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路易斯· 莫雷诺-奥坎波申请以反人类罪逮捕利 比亚领导人卡扎菲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27
逮捕令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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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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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相关的法律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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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国际私法的“国际”,实际上不过是指跨越国 界的意思;
“当事人 国际私法一种程序法。程序法是公法。英美国 的身份的 家就称之为冲突法( conflict of law)。国 行为能力 适用本国 际私法规则属于国内法的范围。 法?
姓名:孙小美 姓名:Mike 统一实体法规范。在这个范围内,国际私法也 年龄:21岁 年龄:21岁 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国籍:中国 国籍: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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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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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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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海巡逻的我国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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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42
美机的机上人员在陵水机场住了10天后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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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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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东部时间7月5日早上7点23分(北京时间7月5日 晚上7点23分),装载着美国EP-3侦察机的俄罗斯安 -124大型运输机已经降落在了美国乔治亚州的道宾 斯后备役空军基地。这架价值8千万美元的间谍飞 机将被重新组装,以便重新进行服役。图为飞机正 在拆解。
国际经济法
“布雷顿森林协定”Bretton Woods System) 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与广义国 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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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法
国际私法
所谓国际私法,是指调整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所谓涉外,是指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客体、标的物 或行为中有一种因素不在 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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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7
一、关于非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 资格问题 二、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2016/11/10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8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大赦国际
2016/11/10
国际足联
第一章 国际法概念和理论
国际汽联
国际红十字会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