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01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社会连带法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
会连带关系或社会契约关系,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代表人物:狄骥。 折衷学派(eclectic school):即融合了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认为二者 都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代表人 物:格老秀斯。 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 school):一切法律规则都是等级的,其效力都来 源于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比其更高层级的“基本规范”,即“约 定必须遵守”,而此基本规范的效力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法律之外。这种观点与 国际法现实不符。代表人物:凯尔森。 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 对外政策。权力是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这种理论容易导致国际法否定论。 代表人物:麦克杜格尔、拉斯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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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性认识和分析当前的国际法现象?
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的背景造就了国际事件的上 镜率,也使我们进入了联合国、国际关系和国际法 的语境中,使得国际事件成为真正的“平民话语” 。我们看到许多人都可以分析甚至意图“决策”国 际事件和国际法现象。 但是,正如我们面临的世界正在走向非理性一 样,非理性的平民话语实际上正在威胁理性的国际 法的分析,而对国际法的深层理解的不足使得我们 在认识和分析国际法现象时充满了非理性的极端民 族主义、极端区域主义、极端种族主义、大国家主 义以及极端的、或者原教旨的宗教主义。
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Lauterpacht)曾经对国际 法下的简单的定义:“国际社会的法律”。 英国国际法学者韦斯特莱克(Westlake)的定义:国 际法,或称万国法,是各国或各民族的社会的法律。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性质为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和生命力。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判例和国际法律学说。
第二章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政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子领域。
国际私法则主要规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仲裁法等子领域。
第三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调整国家间的互动关系,保障各国主权和平等地位。
在国际组织方面,国际法规定了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
第四章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国际法律适用和实施方面,国际法律程序的运作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法律程序包括仲裁、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
在国际法的维护方面,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式,来保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国际法的未来发展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家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加,国际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的未来发展需要遵循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协调、制度共享原则。
在国际法发展的过程中,应鼓励国际合作、共同发展、环保、人权与社会公正,并积极推动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的事业。
结语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国际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
通过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推动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01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国际法的地位究竟如何认识?
随着一个国家开放程度的提高,其国家、社会 乃至个人都会很轻易地被纳入国际法的轨道中 ,对于个人而言,这个过程常常是偶然的和令 人吃惊的。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许多其他的案例中 惊讶地发现,国际法原来并不是国内法那样具 有令人震慑的强制性的,有时甚至没人理会国 际法——这是当前最令人郁闷的现象之一。
整个世界中,最郁闷的事情背后的最 郁闷的机构就是联合国
当然联合国中最重要也是最郁闷的机构就是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
六、国际法的法律性(P30) 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弱法、软法。强权政治、 大国意志在国际法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考虑得比较 多,这同国际法这种性质是联在一起的。 (一)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 (二)各国都主张在国际交往中存在有法律拘束力 的规则,即国际法规则,它所确立的是国家之间法 律性质的权力义务关系。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 处罚上。 (四)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 没有得到应有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 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
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 school):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现实国家的同意
或共同意志,国家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这表现在国家之间所缔结的条约,同意 也可以是默示的,这体现于国家在国际习惯法中所表示的默认。而这个意志的背 后,就是国家利益。在十九世纪末以后,实在法学派居主导地位。 优点:将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强调法律在形式上的有效性;缺 点:忽视了国际法内容的正义性。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刻舒克、德国摩塞尔。
社会连带法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1.名称:(1)问题一: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law)对应];(3)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借用于万民法;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所提倡,与国内法(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law)对应;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2.定义: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1)问题二:什么是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国际社会有哪些成员?(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enforce rules);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结盟(allies),以及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4)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实体(如个人、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5)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问题三:国际法是法吗?(2)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导论1.1 国际法的定义和概念1.2 国际法的特点和功能1.3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1.4 国际法的分类第二章主权与国际法2.1 主权的概念和特征2.2 主权与国际法的关系2.3 国家主权的限制2.4 国际法对主权的保护第三章国际法的形成和适用3.1 国际法的形成渠道3.1.1 国际惯例法3.1.2 国际条约法3.2 国际法的适用原则3.2.1 国内法优先原则3.2.2 国际法优先原则3.2.3 平等主义原则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国家的地位和权利4.2 国际组织4.3 非国家主体第五章国际法的责任5.1 国际法的违约责任5.2 国际法的非法行为责任5.3 个人的国际法责任5.4 国际法责任的实施第六章国际法的争端解决6.1 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6.2 仲裁解决争端6.3 国际司法解决争端6.4 国际法解决争端的现状和前景第七章国际人权法7.2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内容7.3 国际人权机构和程序7.4 国际刑事法和国际人道法第八章国际经济法8.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8.2 国际贸易法8.3 国际投资法8.4 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九章国际环境法9.1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9.2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9.3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环境保护机构和程序第十章国际人道法10.1 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历程10.2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10.4 国际人道援助机构和程序结语通过学习本教学大纲,学生将能够全面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形成渠道和适用原则,并熟悉国际法的主体、责任和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学生还将对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人道法有所了解。
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学生将提高对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未来从事相关国际事务的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3、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 的基本背景:二战后国际间经贸 交往的发展致使国际经济格局的 内在张力已逐渐冲破原有国际政 治格局限制而成为国际关系发展 的先导,经贸行为也取代政治外 交行为成为国家间利益调整的最 直接表现方式。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 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 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 国家:最主要、最活跃的国际法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 组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国际 法主体 私人: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 主体,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可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 主要途径:外交大会缔结条约;于国 际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规则
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 国际法之区别——普遍国际法的效 力依据? 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 国内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 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 执法机关,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 自力救济
第二节 国译名称: 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至日文转 译“国际法” 4、二战前后之发展: “人类法”(law of humanity) (law “世界法”(world law) “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 “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二)学科名称辨析——国际法、国 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1)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2)国际私法之性质:以跨国或跨 区域的私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解决特 定争端中法院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问题, 既非国际法,亦非私法。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使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个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能够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有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有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所以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有。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国际法讲义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
际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
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 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
织。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第1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内容简介: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什么?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法的初学者在开始学习国际法时所遇到的。
本章的目的就是解答这类问题,并通过对这类问题的解答,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从而为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原理,学好这门课程,奠定基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1、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一词是现今法律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通用名词,其英文表达为international law,法文表达为droit international。
按其字意所示,指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然而,这一名词并非是在国际法初创时期就开始使用的。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十六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后,那里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便开始著书立说,研究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此时期的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的通用名称。
学者们大都借用罗马法中jus gentium的名称来称呼这一新兴的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部门。
jus gentium,汉译为万民法,原属罗马法的一部分,适用于罗马帝国内的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当jus gentium被借用来称呼规范国家间的行为规则时,特别是有近代国际法鼻祖之称的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在其1625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书中,使用jus gentium来称呼规范整个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时,在通用的法律术语中,它的含义也就由万民法转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共同遵守的法律。
嗣后,jus gentium转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法文的droit des gens,汉译为万国法。
但是,“万国法”这一名词仍不能完全准确的表达国家间法律的意义。
于是,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1870年提出,用英文的international law来取代law of nations,获得一般的赞同。
国际法
1.含义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主权直接表现的,决定国家生存不可缺少不可交易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权利不同,它是国家固有的,而后者是国家主权活动产生的派生的权利。
2.基本权利
(1)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2)平等权,国家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权利义务平等,具体有平等缔约、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国家间尊荣权平等、位次平等、相互无支配权。(3)自保权,即国家建设国防和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4)管辖权,表现形式是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这些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由有关国家协商、国内法协调、国际公约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书397页)。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家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和在外国的财产不受该国的管辖。主要是司法豁免,即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和发展。参见教材397-398页。
(二)国际组织一般制度
1.成员制度,国际组织一般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2.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一般有权力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3)档案、债务的继承规则:只要与转移领土相关档案都继承。财产也要继承,但恶债例外。
三、国际组织
因为国际组织也是一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故要知道它的规则。
(一)概念和地位
此处讲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以各种国际合作为宗旨的由各国政府通过协议而建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类,在国际交往中可以缔结条约、派遣与接受使节权、承认与被承、继承与被继承、求偿与承担责任、享有特权与豁免。
2.中国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践
对于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大家了解一下这几项原则:(1)尊重国际法,履行国际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在宪法中做了规定。(2)目前宪法对我国缔结的条约和接受的习惯法在国内如何适用及它们在国内法处于什么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部门法作了可直接适用的规定。(3)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一致规定时优先适用条约。如民法通则等法律做了规定。但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条约是什么地位?则是不明确的。(4)惯例即习惯问题除民法通则规定与该法冲突优先适用外,其他很多法无规定。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或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1、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国实践 四、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效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一、19世纪及此前的国际法 二、20—21世纪的国际法 三、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1)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jus gentium) (2)格劳秀斯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law of nations (3)边沁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 international law) ( 4)当代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 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四、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 料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二、国际法编纂简史 民间的国际法编纂可上溯到18世纪末,政府间 的国际法编纂自19世纪开始。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 1、联合国国际法编纂委员会的成立于组成 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工作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根据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是 :(1)国际法是法,理由有四点;(2)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理由有两点。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各种观点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 国内法优先说 2 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的平行说
(三)我国的主流观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 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 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 践不尽相同,、含义: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 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不成文法 2、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包括时 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属于“物质 因素”或客观要件。 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属于“心理因素”或主观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不 干涉内政原则,从提出到被确认为国际习惯, 经过了约200年。但在当代,国际习惯的形成 时间被缩短了。如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后不到 20年的时间被各国接受形成国际习惯。
(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 (一)概念 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1、两种形式:全面、个别的编纂 2、两种类型:民间、官方的编纂 (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发展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 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 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 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 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 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 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 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 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
国际公法框架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二)、国家(三)、国际组织(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二)、国际法律责任形式(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二)、海洋法(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4、庇护(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馆舍、寓所通讯税收特权免验管辖豁免(一)、外交关系法(二)、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依上下文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情势变迁(领土、违约)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强制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一)、战争开始(二)、战争结束(三)、作战规则(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 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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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法的特点与作用
2、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的作用:
1) 2) 3) 4) 5) 6) 7)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是国国际法是一种软力量;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 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 国际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它构成一个特定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这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后者才保证国际法在国际生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谁就必须首先通晓它的范围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1、产生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1、自然法学派 2、实在(实证)法学派 实在(实证) 3、法律现实主义学派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3、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国际法的拘束力,从根本上说,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国际法的拘束力,从根本上说, 源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对法律的需要。 源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对法律的需要。国家利益的相互性 和对等性使得国家只有在法律建立的秩序里, 和对等性使得国家只有在法律建立的秩序里,依法律的规 范行事, 范行事,才能使自身的利益在最大限度内得到保证 国家间关系的相互性和对等性是国际法得以遵守的保证。 国家间关系的相互性和对等性是国际法得以遵守的保证。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既是法律的制定者,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 同时在法律上又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 者,同时在法律上又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国家在制定 和建立国际法规则时,必须考虑所制定和建立的规则对自 和建立国际法规则时, 己利益的利弊得失。只有在符合自己利益, 己利益的利弊得失。只有在符合自己利益,同时又符合它 国利益时, 国利益时,一项国际法规则才能得以形成并且得以切实遵 守。在考虑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形成的国际法规则必然具有 对等性。 对等性。无论习惯国际法规则和条约国际法规则的形成都 是如此。 是如此。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章: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同国 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什么? 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什么?国际 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 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国际法是否得到了 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诸如 此类的问题, 此类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法的初学者在开始学 习国际法时所遇到的。 习国际法时所遇到的。本章的目的就是通过解 答这类问题,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 答这类问题,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 从而为进一步学好国际法奠定基础。 从而为进一步学好国际法奠定基础。
第五节: 第五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
国际法什么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什么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根据在哪里?这个问题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根据在哪里?这个问题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严格地说,这个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 严格地说,这个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无法从法 律在规则本身中找到答案。 律在规则本身中找到答案。 有关这个问题的主要理论: 有关这个问题的主要理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Law 英文名称: 法文: 法文:Droit international 德文:Völkerrecht 德文:
2、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主要是规范和调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形成的,
第四节:国际法的性质 第四节: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律吗
1、对国际法的否定论
目前从理论上否定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是奥斯丁(Austin) 目前从理论上否定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是奥斯丁(Austin) 国际道德说” “国际道德说”。
2、对国际法否定论的批判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国际法规则都能得以严格的遵守,国家从来都是把这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国际法规则都能得以严格的遵守, 些国际法的规则作为法律规则来遵守的。最为重要的是,所有国家, 些国际法的规则作为法律规则来遵守的。最为重要的是,所有国家,包括大 国在内,无一不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拘束力。 国在内,无一不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拘束力。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产生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产生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产物,它是以国际社会的存在为其产生的前提,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产物,它是以国际社会的存在为其产生的前提, 以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即国际关系,为其规范和调整的对象。 以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即国际关系,为其规范和调整的对象。 国际社会的存在决定了国际法的存在, 国际社会的存在决定了国际法的存在,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特征决定 了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律关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的需 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也就是说, 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在相互交往中视其某些利 益和价值利益为值得用法律来保护利益和价值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产物, 的。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产物,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不可避免 地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和制约。 地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和制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特点与作用
1、国际法的特点
1) 2) 3) 法律的主体-主权国家; 法律的主体-主权国家; 对等的法律( co-ordination) 对等的法律(law of co-ordination); 横向的法律制度: 缺乏类似国内法秩序中集中的立 横向的法律制度 : 司法、执法机关; 法、司法、执法机关; 4) 对违反法律的制裁:自助为主,国际组织为辅; 对违反法律的制裁:自助为主,国际组织为辅; 5) 大量的国际法规则需要借助国内法才能得到实施。 大量的国际法规则需要借助国内法才能得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