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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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Intemational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因此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在。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马尔科姆 肖 国际法笔记
马尔科姆肖国际法笔记马尔科姆·肖(Malcolm N. Shaw)是国际法领域的知名学者,他的《国际法笔记》被广泛认为是国际法学习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以马尔科姆·肖的《国际法笔记》为主题,通过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的方式,详细阐述该书的五个主要内容点,以及总结。
引言概述:《国际法笔记》是马尔科姆·肖的重要著作之一,该书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实践。
它为学习和理解国际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下面将从五个主要内容点入手,逐一介绍该书的核心观点和论述。
正文内容:1.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1 国际法的定义:马尔科姆·肖首先介绍了国际法的定义,指出国际法是指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他详细讨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和联系。
1.2 国际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马尔科姆·肖进一步阐述了国际法的特点,包括国际法的普遍性、自愿性和国家主权性等。
他通过实例和案例分析,深入剖析了这些特点对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的影响。
2. 国际法的主体和主体间关系2.1 国际法的主体:马尔科姆·肖介绍了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他详细讨论了这些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2.2 主体间关系:在此基础上,马尔科姆·肖进一步分析了国际法主体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他通过国际法实践中的案例,探讨了这些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3. 国际法的法律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3.1 国际法的法律程序:马尔科姆·肖详细介绍了国际法的法律程序,包括国际法的形成、适用和解释等。
他讨论了国际法的法律文书和国际法院的作用,以及国际法的法律程序的特点和挑战。
3.2 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马尔科姆·肖进一步探讨了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他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这些机制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其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的影响。
自考00247国际法学简答题
自考国际法学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5、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思考题
简答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要点: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反映有关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的、国际间公认的、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和..特征:1主体的国际性;2意志的协调性;3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有效性;4特殊的强制性..2、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现实观点..答案要点: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区别主要为:1主体不同;2制订机关不同;3实施机构不同4效力范围不同..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1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渗透;2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3两者之间相互制约..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要点: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原属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民族纷纷宣告独立;成为新的独立国家并在国际舞台上形成一股巨大力量..2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使国际法的主体成分发生了变化..3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也使国际法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内容..4国际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家越来越多地干预经济生活;新独立国家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4、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通例之存在;即某一特定的行为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从而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2通例经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公认的行为规则被多数国家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认为按此规则行事是他们的法律义务..5、试论国际法的作用..答案要点:1是国家间赖以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基础2是国际上判断是非的标准3是促进国家间政治、经济合作;从而促进国际社会共同繁荣和发展的工具4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虽然目前仍不能制止侵略;但至少可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或武装冲突6、试述国际法的新发展..7、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答案要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各国所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根据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公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8、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答案要点:1954年中印、中缅共同倡导;并于1955年的亚非万隆会议得到认可和发展..主要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地位:1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2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第一次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则体系提出..9、试论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并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和国家形式;自由组织政府并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有权自由制定并执行其对外政策;进行国际交往;缔结条约与同盟;处理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自由开发其自然资源;独立自主地发展其本国的民族经济等等..意义:主权仍然是当代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抵御外来侵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盾牌;也是国际社会维持稳定与和平的重要保障..10、从国际法及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不具有合法性;因为: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自保权”的规定;国家在未受到实际攻击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自卫..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及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11、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为什么答案要点:1999年3月25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进行了七十多天的轰炸;并且轰炸了中国驻南使馆;造成3名中国记者死亡的惨剧..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任何成员国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六:违反外交特权和豁免原则..12、简述和平共处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答案要点: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包括:1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都应相互尊重;和平地共同存在;2各国应积极进行各方面的友好交往与合作;3各国之间一旦发生冲突与争端;应尽量以和平方法予以解决..13、简答什么是民族自决民族自决原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但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借口..14、论述什么是民族自决原则台湾人民能否行使民族自决权为什么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是民族自决原则最原始的含义..台湾人民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理由:1台湾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2民族自决权通常适用于成立国家的场合;而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3台湾行使自决权决定是否独立必须得到母国——中国大陆的同意..15、简答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和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 不受任何权力管辖和支配的集合体..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就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上述三个条件密切联系;不可分割..16、简答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答案要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即只有国家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17、论述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具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案要点:国家主要应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国家在享有上述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下各项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政;3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的争端;4忠诚履行本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5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人类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尊重和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18、什么是自卫权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试论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答案要点:自卫权是国际法赋予的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的内容之一;是当国家实际上已经遭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但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受国际法的约束;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前提:遭到了武装攻击;2时间条件:在联合国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限制条件:A、向安理会报告;B、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19、试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及其意义..答案要点: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指在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具体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管辖的豁免..第二;诉讼程序的豁免..第三;强制执行的豁免..若简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至此即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国家主权与平等的体现;坚持和维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而破坏或违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破坏或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但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不排除有些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有关条约或某些行为放弃某项豁免权..20、简答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种类和方式都有哪些答案要点: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2分答案要点:国际法上关于承认问题形成过两种理论:“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理论均有其偏颇之处..实践表明;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这种承认因为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论述答法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按承认的对象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此外;还有民族、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但这些承认的适用并不普遍..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承认表示的方法来区分;可分为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从承认国的多少区分;可分为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从承认的效果区分;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论述接一般情况下;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接受新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他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将与新政府展开全面的外交关系;表明承认国认为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但承认的方式不同;承认的效果也有所不同;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那样广泛;但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21、什么是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要点: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之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对政府的承认通常发生在一国因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形..政府承认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效统治原则”;即一国的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实际上的控制和有效地行使政权;从而才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2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有何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都是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都具有溯及力..但它们存在以下不同:1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而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2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而事实上的承认具有临时和不稳定的性质;3法律上的承认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已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而事实上的承认则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不太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4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也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只局限在局部领域..另外;事实上的承认不是法律上的承认的必经程序;事实上的承认也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的承认..23、简述国家继承的内容及基本规则..答案要点:国家继承的内容包括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基本规则:1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人身条约”自动失效;而政治性的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划定边界、确定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化的条约;一般是应该继承的..对于确立各民族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是应该继承..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涉及的是国家财产、债务和档案问题..国家财产予以继承;恶意债务、战争债务不予继承;档案理所当然应当继承..2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5、免除国家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案要点:1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态..26、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7、试述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28、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答案要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2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基础扩大了..3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29、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答案要点: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30、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是什么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除添附被现代国际法所接受成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外;其他几种方式均已过时而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现代国际法确认了全新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公民投票、民族自决、收复失地、交换土地..31、试论国际法上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其中;先占和添附称为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割让和征服称为领土的转承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1在传统国际法上;都曾经是被认可的国家取得与变更领土的方式;是行使领土主权的基础;2其中先占、添附、自愿的割让在现代仍具有合法的意义;仍然是当代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合法途径;3对于解决领土争端;具有事实证明的作用..32、简述边界的概念及国家边界形成的方式..答案要点:边界是指国家边界;是分割一国与他国的领土、领海与公海、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真实的或想象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由各部分组成;因此国家边界也有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之分..国家边界的形成方式有三:1历史边界: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这种边界是通过相邻国家间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2条约边界:指通过条约划定的边界..3继承边界:指从原领土界限或原国际国内行政改选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新国家的边界..33、论述运用所学国际法知识;论述我国对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法律根据..答案要点:钓鱼岛位于东中国海..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的:第一;历史根据:1、中国最先发现钓鱼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2、中国从明朝起;就开始进行行政管辖..3、钓鱼群岛是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第二;国际法根据:1、我国先占早于日本; 2、我国对日本的非法占领始终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议;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主张权利; 3、日美的旧金山和约未得到我国的承认;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34、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答案要点:1959年12月1日签订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和平利用南极..第二;在南极地区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第三;暂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第四;维持在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第五;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南极条约是现存的国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南极进行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基本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35、简述中国的领海制度..答案要点:根据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现行的领海制度为:1领海的范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2领海的宽度: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4规定了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5规定了中国在领海行使的管辖权..36、简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答案要点:无害通过制度是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同时也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过境通行权则是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法律制度..两者虽然都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但过境通行是一种新概念;它与领海的无害通过是有区别的..1公约对外国船舶在过境通行时所规定的义务;远不及无害通过那样严格、明确..2无害通过是适用于领海的规则;而过境通行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无害通过主要是指商船;至于飞机;在没有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飞越一国领海上空的..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4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过境通行制则没有对潜艇的航行要求;也就是说;潜艇可以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5无害通过权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暂时终止;但过境通行权利不可以被终止..37、试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38、简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不同点..答案要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其次;二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39、论述请说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答案要点: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又有很大不同:1沿海国的权利依据不同2范围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总之;二者既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
如何正确理解国际法一、国际法的含义及特征1.国际法的含义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调整国家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简单地说,国际法就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从内容讲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造法性条约的主体涉及到世界性的内容,它的缔约者是开放性的,各国都可以参与批准、制定,这样的条约可以长久性地存在,它有普遍的意义,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一般指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只为他们之间特定的事项达成协议,没有世界性的意义,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
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得到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它是指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实践或通例,也就是在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等。
构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有通例存在,即国家间长期的、反复的、广泛的、一致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所谓的“物质因素”;二是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国家把通例认为是法律规范,就是所谓的“心理因素”。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立法方式不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在它们之上没有一个超越国家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由各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国际条约),或由主权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而确立(国际习惯)。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学习资料第一专题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4.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
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
对国际习惯而言,多数国家认为,如果其与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
国 际 法
国际法
1、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国际法之父”为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其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3、国际法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第二,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第三,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第四,国际法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5、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第二,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6、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
7、国际法的渊源只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国际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以协议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具有国际性和法律性(?)2、国际法效力根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西班牙];萨默尔·普芬道夫[德国]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推论出来的。
(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英国];宾刻舒克[荷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格老秀斯派:沃尔夫[德国];瓦特尔[瑞士]又称折中法学派,是指根据格老秀斯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思想形成的学术派别。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部分来自各个国家的意志(习惯国际法),一部分来自人类理性(自然国际法)。
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最重要渊源(2)国际习惯:①物质要素:即一般实践,是指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②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各国认为对某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现代国家之间的交往方便而频繁,有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
国际习惯不是国际惯例,单纯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只能被视为惯例,而没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不成文,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家间条约宣言和外交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决定和判决、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
(3)一般法律原则:次要渊源(4)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29-34(1)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适用于对外关系上的公法。
国际公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国际法的概念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定义和特征(一)、名称①17世纪以前,罗马的“万民法”——“市民法”。
②1625年,格老秀斯——国际法之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万国法)③18世纪末,英国边沁首次使用国际法。
(二)、定义定义: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制度或国际法律体系的简称。
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社会的产物。
(三)、特征①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②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③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④国家单独制裁——政治、经济、道义、舆论、外交、军事方面。
⑤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二、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的法律性法律性质: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团体的那些规则。
(二)、国际法的国际性主要是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和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三、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家之间的协议(一)、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二)、实在法学派:宾客舒克、奥本海(三)、格老秀斯学派——折中法学派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国家间的协议,才对各国有拘束力。
反映了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3--1982--1993.11--1994.11)2、国家间协议是各国依一定程序达成的,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条约: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3、国家间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
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三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修订、整补等,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仅其补充或补缺的作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面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高速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国际法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③国际法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为: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⑵不侵犯原则⑶不干涉内政原则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⑸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⑴关于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广泛的分歧。
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于既有国家的承认。
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 ⑵只要某一新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了承认,对于它的国家地位、国家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
这种意义上,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上述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⑶国家承认可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与事实上的承认相比,法律上的承认通常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起正式、稳定和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在1957年至1958年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经美国倡议,美国、苏联、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比利时、日本、阿根廷、智利、南非等12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南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