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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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1.国际法的定义和起源: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公认的国际社会互动需遵循的基本准则。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此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国际法地位和权益。
3.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国际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企业等私人主体跨境关系的法律。
4.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5.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国际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普通法原则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文件,也是各国家之间共同订立的约定。
6.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国际法对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通过这些途径,国家可以和平解决争端,维护国家的权益。
7.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国际法的实施和执法由各国自主决定。
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和国内法律体系来实施国际法,并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来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治和制裁。
8.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各种国际人权公约等。
9.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规范武装冲突中保护战争受害者和人道主义行为的国际法规。
国际人道法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10.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1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国内法。
不同国家在国内法领域内的国际法适用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大一国际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
随着学习的深入,还可以涉及到更多具体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刑事法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国家主权豁免第三章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四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保持占有原则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第五章国际海洋法领海基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无害通过权平行开发制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异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引渡庇护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双重审查制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基本分类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与实施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第八章国际条约法条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条约的保留(概念及相关制度)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联合国三大机关(联大、安理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学习资料第一专题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4.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
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
对国际习惯而言,多数国家认为,如果其与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难民不推回原则: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的时候,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逐出境或送回至其生活或自由,因为政治原因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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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整理第一章1.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国际性:是其区别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表现为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的体系中除了继续发展以国家的中心的规则外还出现了其他规则。
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3.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谁从属谁)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第二章1.联合国宪章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间地点人物)最初出现在 1954.4.29 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同年六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三章1.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独立权(自主排他)平等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关系中互不隶属互补管辖自卫权:国家有权进行过发建设防备可能的侵略;国家承受武力侵犯时可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保护性普遍性2.单一制国家具有统一主权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3.复合制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邦联)联邦: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州)组成的国家a、本身和其成员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b、联邦的人民具有相同国籍c、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邦依联邦宪法可以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但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设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立的机关权力仅限于各成员国对公民没有任何权力,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邦联本身不是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4.国家豁免(一般了解)5.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般了解)6.国家继承政府继承(一般了解)第四章1.国籍的抵触(我国规定)国籍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双重 /多重国籍积极抵触)或者不具有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消极抵触)我国: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国人的待遇(哪几种情况)ps 一般了解3.外交保护条件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用尽当地救济第五章1.国际人权的几个重要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国内法到国际法的发展3.国际人权法的机构机构分为普遍性的和区域性的两种普遍性的主要是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全系统由两种主要类型的机构组成(依联合国宪章创立的机构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创立的机构)宪章机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办事处人权条约机构第六章1.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2.国际河流多过河流的区分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流经个沿岸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各沿岸国对多过河流属于自己的南一段行使主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上游国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或采取可致下游河水泛滥或枯竭的措施国际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3.国际法的渊源: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和邦联)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
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
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
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国际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
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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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
(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有的义务。
作为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1.主体不同:主要关于国家行为规范的法;针对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家以明示的同意(协议方式)或默示的同意(习惯法的形式)共同制定。
没有统一的立法、司法机关;一个国家单独创制,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
3.法律的实施、制裁手段不同:主要依靠主权国家自身的力量-自助,并在某些情况下依靠国际社会的集体力量。
没有强制执行机关(不等于立法、司法、执法职能不存在);国内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是一种“平行的”法律,在国家之上没有更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威,除非国家同意。
四、国际法的演变及国际法的范围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Rose War)结束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是近代国际法(传统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其内容包括:①承认罗马帝国下的邦国享有主权;②罗马帝国“世界主权”被“国家主权”观念取代,促成了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的形成,国家关系随之形成,进而产生国家间平等etc.国际基本原则。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的《战争与和平法》提出近代国际法基本原理,及几乎全部内容,对威斯特伐利亚公约产生极大影响。
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之父。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又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和丰富。
国际法领域的扩展与人类活动范围的拓宽紧密相连,国际法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庞杂。
相比于国内法各部门的关系,国际法比较散乱,不是很系统,联系亦并非十分紧密。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指国际法缘何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但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无法从法律本身找到答案。
自然法学派(School of Natural Law)和实在法学派(School of Positivism)(亦称“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
重视法律在内容上的正义性,但以“人类理性”等抽象或主管的概念为依据,故其理论缺乏确定性,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则有所混同。
社会连带学派(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主张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或社会契约关系。
【狄骥、庞德】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意志或同意。
强调法律在形式上的有效性,但容易忽视法的内容的正义性。
【奥本海】折衷学派(eclectic school),又称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
将国际法区分为意志国际法(即习惯国际法)和自然国际法(即关于国家间关系的自然法)。
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又承认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 school)又名“纯粹法学派”或“维也纳学派”,认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的“基本规范”。
部分学者认为基本规范是“约定必须遵守”。
基本规范的效力,不在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之外。
【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认为国际法的效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麦克杜格尔】1927年“荷花号案”(法诉土,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PCIJ )。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或同意的作用。
“约束国家的法律来自各国的自由意志”。
·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注意:不同于一国意志或各国的统一意志。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般来说,国际法渊源可以理解为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方式(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探寻国际法渊源的意义时寻找适合的法律。
狭义上,国际法渊源是指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来源。
广义上,除了来源外,还包括有历史联系的事物。
另外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国际法渊源指起源,即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国际法渊源的完整陈述。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渊源(即国际法规范);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是辅助渊源(证明法律规范的存在,帮助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帮助法官找到国际法规则)。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原因:几乎每项人类活动都成为条约;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对缔约方有直接权利义务的规定,有约束力;适应当下的需要。
“造法性”条约(“一般”条约)是指那些用来创设或发展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契约性”条约(“特别”条约)通常是双方和双边条约,其内容是规定缔约方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条约的效力往往因其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
条约仅约束缔约国。
根据条约的内容及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国际法上存在着国内法意义上的造法或“立法”。
只是根据条约的规定来制定法令,更容易满足当今国际友谊的需要。
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general practice,又译“通例”)的总称。
它是国际法最古老和主要的渊源。
习惯约束力高于条约是因为,条约不可能涵盖所有习惯,没有一个条约是所有国家均签署的。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state practice +opinio juris,物质性的国家实践和心理性的法律确信(belief),既存的国家实践和相应的法律信念。
两因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惯例(usage, “通例”general practice)惯例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
国家实践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形成“惯例”。
关键因素是国家习惯。
A.一贯性consistency和划一性uniformity,即一致和连贯的。
国际法院1950年的“庇护权案”(哥诉秘):习惯规则必须建立在“稳定的和前后一致的惯例上”。
英国的布朗因认为只要基本上一致即可。
B.实践的一般性generality :某行为得到各国的广泛实行。
有相关利益国家实行即可。
C.时间性v.即时习惯instant custom,后者指快速形成的习惯。
E.g.海洋自由原则在17c 提出,19c被确立为习惯法规则;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到承认不到20年,属于“即时习惯”。
郑斌Bin Cheng:一般而言,某种实践需要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许多国家所遵从,并被各国广泛承认为是一种法律义务,该实践才能发展为国际习惯。
国际法文摘成为研究各国国际法实践的重要资料之一。
2.法律确信/念或法律必要确信(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法律确信/念即被接受为法律,是国家确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是法律上有约束力的。
这是区别国际惯例的重要标志。
国家之所以实行某种国际惯例是因为法律规则所要求,义务感(sense of obligation)。
习惯custom v. 惯例usage,区别:后者没有义务感。
惯例(国家实践)+法律确信=习惯。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有关各国必须感觉到它们是在遵守一项法律上的义务。
国际习惯的特点: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了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 law。
习惯国际法v. 协定国际法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一贯反对者原则the principle of persistent objector:1951年英挪渔业案(英诉挪, ICJ):英国主张的十海里规则不能适用于挪威,因为挪威自始至终都反对此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