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2

合集下载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又称制豁免,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3)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但是国家可以放弃豁免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疑编号276401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法上的承认。

选项A 正确,选项B 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显然是一种正式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终止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C 错误,断交并不影响当初作出的法律承认。

选项D 错误,建交属于正式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国际法知识点(二)

国际法知识点(二)

引言概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领土、海洋、环境、人权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国际法的知识点,详细阐述关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责任、国际法规范和国际争端解决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国家主权1.国家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际主权范围内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2.国家主权的来源:国家主权来源于国家的国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国家主权的原则:平等原则、国家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二、国家责任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2.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包括惩罚性责任、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和满足义务等形式。

3.国家责任的特点:国家责任的特点包括普适性、终止性、不可剥夺性和不可放弃性。

4.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国家责任由受侵害的国家主张和国际组织承认实施。

三、国际法规范1.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法和广义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形成需要长时间的实践和普遍接受。

3.国际条约法的特点:国际条约法是国家之间通过条约订立的法律规范。

4.广义国际法规范的意义:广义国际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法律的原则、决议和宣言等形式产生的承认和约束作用。

5.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国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冲突各方。

四、国际争端解决1.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争端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停、和平解决、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2.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国际争端解决的机构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

3.国际仲裁的原则:国际仲裁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和义务遵守原则。

4.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国际争端解决的案例包括领土争端、贸易纠纷和人权争议等。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了国际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我们明确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和原则,了解了国家责任的形式和特点。

我们还了解了国际法规范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和机构。

国际法的特征2

国际法的特征2

1、国际法的特征:首先,国际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国内法规范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饿,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最后,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一,国际法是i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第二,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第三,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社会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3、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制裁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因为:“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3)违反国将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4)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5)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5、国际法渊源: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国际法原则。

6、成为国际法主体具备要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饿能力;第二,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第三,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7、国际法具备的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8、《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可以归纳出强行法的几项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仰(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博士后法学国际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指的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平等性、自治性、契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

二、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其主权平等原则,享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

2.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机构,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

3. 非国家主体:包括解放组织、民族解放运动、武装集团等非国家实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主权享有平等,不干涉内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领土不可侵犯。

3. 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解决争端应通过和平手段。

4. 合作原则:国家应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问题。

5. 国际人权原则:保护和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

四、国际法的来源1. 条约法:国家通过签订和履行条约来确立国际法义务。

2. 惯例法:长期、广泛实施的行为成为法律规范。

3. 通行法:国际法学家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范构成通行法。

五、国际法的适用1. 国内法实施:国际法通过国内法体系得以实施。

2. 直接适用:国际法直接适用于国际关系主体。

3. 间接适用:通过国内法规定或判例解释实现国际法适用。

六、国际法的责任与争端解决1. 国际责任: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会导致国际责任。

2. 争端解决:常见解决方式包括谈判、仲裁、国际法院诉讼等。

七、国际法的法律制度1. 国际法的源泉:包括公约、法律解释、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等。

2. 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国内法应与国际法保持一致,国际法优先适用。

八、国际法的领域和发展1. 平安与安全:国际刑法、人道法等领域与国际安全息息相关。

2. 经济与贸易: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促进国际经济发展。

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气候变化法等领域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九、国际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全球化、恐怖主义等,但国际法依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二章知识点: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归责原则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

很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

并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相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

所以,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为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

另外,对于不法行为是否已包含了主观过错要素,不同学者的理解也不相同。

这些国际社会的实践和争论证明,具体问题上的责任制度还需要根据与该具体义务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所涉因素来决定,包括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国家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归因于国家。

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子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能够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

不管国家内部采用何种政治结构,依该国国内法具有国家机关地位者,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依照国际法被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概论学习资料第一专题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

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4.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

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

对国际习惯而言,多数国家认为,如果其与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

国际法知识重点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难民不推回原则: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的时候,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逐出境或送回至其生活或自由,因为政治原因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3.国际法的渊源: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和邦联)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国际法重点,考前必备

国际法重点,考前必备

1、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国际法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3、国际软法∶国际组织、多边外交会议通过的包括决议、言、声明、指南或者行为守则。

在内的一些能产生重要法律效果的非条约协义。

特征∶1.国际软法是指国际社会趋向于形成而尚未形成的规则或原则。

2.国际软法是介于所谓的国际硬法与纯粹的政治性承诺之间的规则与原则。

3.国际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种主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而形成的自愿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

4、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特征、内容概念∶具有普遍约束力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主权平等包括以下要素: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

不能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
撞管辖权
刑事调查和扣押:船旗国
登 临 权(临检权)
紧追权
主体 对象
军舰、军用飞机、政府船舶和飞机(经正式授权、 同左
标志可明确辨认)
普通商船或渔船(非政府船舶、非军舰)
同左
事由 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 外国船违反沿海国相关海域法律
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

遵循 有合理根据;
沿 海 国 的 资源的排他权利;
主权权利 (2)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
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4)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
其 他 国 家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权利
1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大陆架性质 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
3.引渡
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二)外空法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2.外空活动法(登记制度、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登记制度
双重登记制: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援助:对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尽力营救;(2)通知:在获悉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3
国际争端解决(知识点)
一、国际争端解决
1.概述
强制解决方式
战争或武力解决:非法 平时封锁:惟安理会可决定采用;干涉——非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违法行为★★
1 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规则 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 止于他国领海;2 警告无效后再紧追;3 连续不
断,在公海可继续紧追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 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2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捕鱼、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等均为有害通过。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
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专 属 经 济 (1)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

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性质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特点:①“排他性”; ② “资源性”。
范围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
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条约解释、违反国
际义务的事实、国际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性质: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无法律拘束力
有权请求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
咨询管辖权 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等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
无权请求的主体:国家、团体、个人及联合国秘书长等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1.公海范围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2.各国在公海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自由
的权利或自由
3.公海船舶碰 对船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国籍国或船旗国管辖;吊销人员证书:证书颁发国;对船舶进行
通过 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 通过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①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②从内水驶出
或进入内水。③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无害 不得采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活动,如搜集情报、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范围
不足 200 海里的,扩展至 200 海里;超过 200 海里的,不得不超过 350 海里 或 2500 公尺等深线以外 100 海里
沿 海 国 的 主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钻探
权权利
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其 他 国 家 权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营救制度
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3)
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制度
外空物体彼此间损害:过错责任;对地面第三人或空中飞机:绝对责任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海洋法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重点掌握: 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外国船舶(不包括飞机)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条件下,可以
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①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
诉讼管辖权 (两个条件 均应满足)
对事管辖
际法院; ②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 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③任择强制管பைடு நூலகம்:《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自愿发表声明,
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就下列事项承认国际法院
海洋法法庭 其他协定的当事者);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法庭当事人的两项限制(用尽当地救
济、其国籍国或担保国也应邀参加司法程序)、任择性强制管辖
2. ★★★★★国际法院
法官制度 管辖权 诉讼程序
15 名法官、平行选举产生
不回避制度及专案法官制度
①联合国会员国;
②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预先 对人管辖 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1. 危 害 国 际 民航安全之 行为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劫持飞机;破坏使用中 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在使用中 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 全
2.管辖权
对此种国际罪行各国可以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
一般程序
起诉、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判决 之执行
附带程序
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
判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
如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胜诉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大会、安理会、联合国秘书长、区域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和平解决方式
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
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调查(查明事实)与和解(查明事实和提出建议)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 年、海牙)
国际法院: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
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咨询管辖权
21 名法官、诉讼当事人(包括缔约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参与海底开发者、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3.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
公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