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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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
“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
3.国际法的渊源:
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
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
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
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
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和邦联)
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
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
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
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
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
“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14.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内容(1)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应予以继承。
(2)国家财产不动产继承;动产,根据所涉领土的活动
(3)国家债务【债的使用范围】地方化债、地方债国债。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债务地方债,地方当局所借用于该地区不继承,国家不承担责任。恶意之债,不予继承
15.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债务原则:“白板主义”一般原则:协议、公平比例原则
16.国籍的取得:原始国籍:血统(单系和双系)、出生地、混合,
继有国籍:婚姻、自愿申请、收养(认领)。
17.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8.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P79
19.拒绝入境(4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0.出境:一般要求办理出境签证,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民事、刑事诉讼。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出境。
21.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的对象: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籍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叫“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政治犯、宗教犯或犯罪行为是军阀范围内的罪行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引渡的程序:引渡请求需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引渡的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2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23.国家领土:领陆(大陆、岛屿)领水(内水(内陆水、内海水)、领海)领空底土
24.内陆水:即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国内、国界、多国、国际)、运河、湖泊和内海等
25.国际河流:多瑙河、莱茵河、刚果河、尼日尔河
26.《国际性可航水到制度公约及规约》规定:各缔约国“对于属于本国主权下或管辖下的可航水道各部分,应允许悬挂其他缔约国旗帜的船舶自由航行。”
27通洋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28.湖泊和内陆海为陆地包围且通海洋的,其法律地位通常依有关沿岸过的协议或国际公约来解决。
29.先占—有效占领的领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的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国旗、竖碑、移民定居等。(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30.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
31.领土主权受到一些限制,形式: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
32.国际地役的客体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包括陆地、河流、领海、领空和底土等。
33.【国际地役按性质】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
34.解决边界争端的方法:占有原则,即国家边界必须保持宣布独立时法律上原来的状态。
35.边境制度主要涉及的事项:(1)边界标志的维护。(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的一方这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
36.海洋法内容包括:(1)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2)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海洋法的编纂:1958年,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领海和眦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第二次,日内瓦;1973年,第三次,纽约;
1982年,最后次,牙买加,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37.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