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
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
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
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
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③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④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⑤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出现则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
⑥21世纪的国际法理念及其价值取向,必将随着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改善和加强而不断向前发展。
3.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肯定论认为,国际法是法,是与国内法不同的法。
国际法否定论认为,国际法不是法。相关否定论的观点,有的带有明显的片面性,有的是一种在法律观念上先入为主地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于国际法理论的结果。但是,正像国内法不能以国际法来说明一样,国际法也是不能以国内法来说明的。虽然它们都是法,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
(2)国际法与国际道德
国家在彼此交往中形成种种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有的属于国际道德的范畴,有的则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国际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不是国际法的法源,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引起当事国的法律责任。
②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这种规则,与否定论所说的国际道德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们对当事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具体表现为:
a.各国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b.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甚至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c.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如果国际法确已遭到破坏,有关国家有权依法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来保障国际法的执行。
d.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3)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
①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的相关学说
a.自然法学说,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是决不可违背的。有的把这种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
b.实在法学说及其新的流派,一般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c.其他学说观点,一些学者强调“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势力均衡”。另一些学者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则提倡“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②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
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即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
(4)国际法的特殊性
国际法是“法”,是“国际”的法。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