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图析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复习.doc
名词解释1. 登临权是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涉嫌从事国际法禁止的行为时,有靠近并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2. 国籍的积极抵触,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3.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4.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5. 庇护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6.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原则下,可自由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
7. 公海是指不属于特定国家管辖的海洋的所有部分,不包括海底,只涉及水域。
特别使团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9.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简答1. 沿海国在领海有哪些权利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主要表现在: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管辖权;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2. 国家条约继承的一般规则政治、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原则经贸条约酌情继承原则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原则3. 紧追权的行使规则第一,必须有充分理由且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
第二,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
第三,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具有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和飞机进行。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三⽅⾯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绝对豁免原则,⽽西⽅⼀些国家采⽤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为加以区分,主权⾏为、管理⾏为可以得到豁免,⽽私⾏为、商事⾏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放弃和默⽰放弃两种,默⽰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诉讼的⾏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为。
⼆、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承认和默⽰承认两种,默⽰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的变更,分为独⽴、合并、分⽴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承担国际责任,除⾮该团体⾃⼰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般私⼈或私⼈团体本⾝对外国或外国⼈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为或其后果的发⽣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种国际法不加禁⽌的⾏为,注意两个⽅⾯:⼀是在核能利⽤上,采⽤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是在外空探索上,采⽤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的问题,这⾥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的,界线为主航道中⼼线,不可航⾏的,界线为主河道中⼼线。
2、可⾃由航⾏的,船舶可越过中⼼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遇难。
那些年坑死我的国际公法,为人民服务重点笔记
3)必要时由联合国监督3、领土交换4、添附
二十、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包括: 国际地役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国际公法笔记重点
一、国际法定义: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
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2.条件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3.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
4.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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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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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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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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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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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的卷入战争的行为的国家。
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3、庇护:又称领土庇护,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本国迫害(通缉或追诉)的外国人依其请求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的国家行为。
4、紧急状态:又称危急情况,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急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状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
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6、限制豁免主义:又称“有限豁免主义”或“相对豁免主义”。
是指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商业性财产享有豁免权,而法院对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商业性财产可以行使管辖权。
7、同意: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
8、平行开发制:是指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活动可由企业部进行,也可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9、添附:是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工力量发生增加,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由此产生的土地,无需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行为(如宣告)就可成为国家的当然领土。
分为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
10、斡旋与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介入并善意协助争端当事方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
11、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即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罪和劫机罪等。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教材共 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
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
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
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2. 国际惯例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章国家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承认、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恶债、国家责任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际公法知识点(谢可训)
国际公法(XKX版)第一章国家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用以维护国际基本道德,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一般被定义为规范各国之间行为的规则。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a)条)。
条约一般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主要是双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规定缔约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造法性条约在形式上多是多变条约,其内容和目的在于规定未来国际行为的新的一般规则,或确认、确定、废止现行的一般性的习惯或协定规则,只有这类条约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习惯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两种: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①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②采纳或并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二、国内法在国际上的使用①国内法的一些概念为国际法所采纳。
②一国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会受到尊重,从而在国外产生效力。
③国内法可为国际法院或法庭所适用。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国际社会公认。
②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④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或强制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之规则。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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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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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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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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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20国际公法学 (9)
二、现代国际法变更领土的方式
(一)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 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与政治 地位、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 权利。
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来实现
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二)领土主权的内容
第一,领土管辖权。 第二,领土所有权。 第三,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二、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 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 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 另一种是特殊限制
第一,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 第二,领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 间。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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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文第字一季黑度体,第1二4p季t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国家领土空间结构示意图
(一)领陆
国家疆界内的所有 陆地,包括岛屿。
(二)领水
位于陆地疆界以内 或与陆地疆界邻接 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它包括内水和领海。
(三)领陆和领水之下 的底土
(四)领陆和领水之上 的领空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
先占(occupation):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其主权的行为。先 占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以及实行有效的占 领。
时效(prescription):在现代国际法中以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已 失去其现实意义了。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4、等互利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权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5、平共处原则各国应该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和合作;并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三、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的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一主权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并不能都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台湾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不适用于民族自决原则..第三章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三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3、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4、普遍性管辖权: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它包括1、诉讼豁免2、诉讼保全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四章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1、由于出生;2、由于婚姻;3、由于收养;4、由于入籍;解决双重国籍的办法: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办法是国内立法;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办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二、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人不引渡;3、罪名同一原则;4、罪行特定原则;四、中国国籍立法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第六章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1、谈判与议定2、认证与签署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二、多边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条约的保留包括: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条约生效的时间: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但不具有追溯力..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第七章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和国徽..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第八章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二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三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四割让: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五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三交换领土: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四收复失地: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三、一领土主权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统治权: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二限制1、一般限制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2、特殊限制1 共管: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 租界: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3 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4 国际地役: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第九章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1、海洋内水;2、领海;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4、毗连区;5、专属经济区;6、大陆架;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8、公海;9、国际海底区域;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1、中间线原则;2、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飞越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第十章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一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二功能论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2 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3 因延误造成的损害;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1 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2 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2、提高责任限额;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援救宇航员原则;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6、为和平目的原则;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11、国际合作原则..第十一章一、1、全体一致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2、多数表决制度: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3、加权表决制: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4、协商一致制度: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二、一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3、促成国际合作;二联合国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第十二章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第十三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十四章一、一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二间接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处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一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三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四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第十五章一、一强制方法1、报复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2、报仇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1、平时封锁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2、武装干涉武装干涉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二非强制方法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2、法律方法..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2适用国际法..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联合国会员国..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2 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是强制管辖..三、1、斡旋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3、调停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第十六章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特征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章国际法导论【概念与特征】⼀、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然⼈和法⼈)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法机构统⼀制定,具有⼀体遵⾏的效⼒)4、效⼒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的权⼒。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多数或者绝⼤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般指多边条约。
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渊源】⼀、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两⼤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协议。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知识点详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知识点详解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国际公法经常被很多考生忽略了,其实在国家三法中,国际公法的知识点还是相对容易的,下面文章就对这些重点的知识点进行详解。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
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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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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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 为。
文化发展的权利。
2.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
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
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
灭它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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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
(一)国内保护措施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国 家权力侵犯人权,还要积极地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 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 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 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 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 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 (二)国际监督机制 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 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 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 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 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 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
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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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主要渊源"#$!!!!!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创立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国际法的渊源!"#$年$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条约&对缔约方有约束力’!!%&&&&编纂!!’&&&&演变国际习惯&普遍约束力’物质因素(实践重复性!一致性()*心理因素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在没有条约)习惯时适用’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和决定现代国际法渊源政府间国际组织()*()*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国际法的编纂含义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逐渐发展分类方式全面法典化&困难’分类法典化&实践可行!’编纂主体非官方编纂学者个人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官方编纂外交会议&维也纳会议)海牙和平会议’国际联盟&!"%&年国际法编纂会议’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参加者国家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重要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主体()*()*个人主体资格有争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否定国际法效力+,!国际法优先说否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二元论合理性"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缺陷"!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联系论区别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效力依据()*实施方式联系紧密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多样性和发展不平衡实!!践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国际法规则"包含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国内法规定并入&美国’转化&英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违反条约义务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情况复杂(一般不作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后法优于前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其他原则有制约作用()*确立其他原则的法律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联合国宪章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与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 !家构成要素居民领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政府!中央政府"主权!独立()*"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国际法主体"复合国联邦!国际法主体"邦联#依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非国际法主体独立国与附属国独立国附属国附庸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对外关系受控制被保护国#%()*依条约由他国处理本国重要对外事务永久中立国!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主权受到一定限制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微型国家!国际法主体()*"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平等权自卫权’联合国宪章($!条明确规定了自卫权自卫权不包括)先发制人%*管辖权属人&属地管辖权!最基本&最重要"管辖权的扩展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公民重大利益普遍性管辖#特定国际罪行$%危害全人类利益国家豁免主体#’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的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默示#%()*()*()*通过某种行为国家和政府承认国家承认#承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政府承认#确认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交战团体的承认#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不承认原则#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则不承认承认的效果政治效果#政治关系的开始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国! !家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联系$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与所设领土有关$%一般应予继承国家财产继承&应与被继承领土有关’不动产#当然转属继承国动产#%是否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国家债务内债(外债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不承担责任’善债(恶债&不继承()*’国家档案#()*一般予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继承条约#按内容(性质予以承认(废除(修改国家财产#对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国家债务恶债不继承合法债务通过协商(%公平合理解决国际组织代表权#()*()*()*在联合国作为创始会员国恢复其合法地位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取得原始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继有国籍!自愿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抵触积极抵触双重国籍$多重国籍消极抵触%()*无国籍中国国籍立法与实践双系血统主义结合出生地主义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入境"居留"出境%依国家的法律或协议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入境"过境和居留经主管机关许可$()*保护其在华正当权益外交保护概念%依据属人优越权&保护本国在外国的侨民条件受到的损害由外国国际不法行为所致’国籍持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卡尔沃主义阿根廷卡尔沃于!’(’年提出外国人应与当地国民受同等保护&$()*其受到损害应由当地法院解决引渡和庇护引渡引渡是一种条约义务请求引渡的主体%罪犯国籍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引渡对象%’本国国民不引渡(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外交途径)司法与行政审查引渡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审判%&&&&&&’&政治犯不引渡庇护国家属地优越权&主要依据是国内法国家的权利对象%()*()*()*政治犯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概述国际法上的人权!条约"决议所宣示保护的基本权利#性质普遍性与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与渐进性国际人权法!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个人权利超前意义()*与政治紧密相连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世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辩证统一"()*密切联系国际人权的内容三代人权观+,一代自由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代平等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代集体人权!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国际人权文书国际人权宪章!"#’年$世界人权宣言%!"((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专门性人权文书关于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防止及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关于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禁奴公约%关于禁止和消除歧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妇女"儿童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难民权利!!"$!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年议定书关于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发展与和平的权利!!"’(年$发展权利宣言%其他方面人权!$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区域性人权文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宪章确认%&&&&&&保障实施机制国际实施机构宪章机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人权理事会人权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制度条约制度!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个人申诉"调查非条约制度!联合国’!$&%程序("&()*特别程序’&辅助!%&基础国内实施立法"行政及社会发展与促进措施克减缔约国义务!法律规定"&()*()*保障公共安全或增进公共福利第六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海内陆水河流运河()*湖泊()*内水领空()*底土取得与变更先占主体!国家客体!"无主地#条件!()*有效占领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时效割让!以条约为基础%转移领土主权()*"#$征服历史意义时际法领土主权与限制领土主权所有权$管辖权限制一般国际法限制国际条约限制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使租借!根据条约&有期限国际地役主体!国家客体!国家领土分类积极$()*消极()*()*()*势力范围国家边界概念!是国家领土一部分划界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边界争端!占有原则()*边境制度两极地区南极南极领土主权!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制度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领土主权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北极!()*()*尚无国际公约确定其法律地位第七章!海洋法!"#$%海洋法!"’*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基线测算海域宽度的起算线类型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群岛基线国家管辖海域领土性海域内水地位$排他性主权特殊制度港口$从港口伸入大海最深处的永久性建筑历史性海湾长期行使主权%()*()*他国默认领海地位$受主权支配#不超过!*海里管辖权刑事%民事+,限制无害通过制度$()*外国军舰通过我国领海需批准群岛水域群岛国主权无害通过&群岛海道通过()*()*自成一类的海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地位$通过制度不影响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通过制度过境通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门确立无害通过自由航行()*()*’&专门条约的航行制度非领土性海域毗连区$沿海国行使必要管辖权$从基线起不超过*#海里大陆架概念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公约"*&&米等深线%可开发深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准自然延伸%$&海里*$&&米等深线!&&%海里距离$*&&()*()*海里法律地位$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划界中间线等距离原则’!大陆架公约"(以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概念$从基线起不超过*&&海里法律地位沿海国对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的义务划界$()*()*()*( )*单一划界"#$!!!!!!!!异同联系重叠%制度的应用区别权利依据范围不同权利所及!()*()*范围不同海洋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公海公海自由!航行"飞越"捕鱼"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科研等六大自由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及其例外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发展!""&年%执行协定#()*&第八章!空间法!"#$%界限尚未划定空气空间!%&&&&&&&&&&&&有!国家主权!’&&&&&&&&&&&&&&&&无国际航空基本法律制度!"!"年!巴黎公约"!"##年!芝加哥公约()*"#$"内容领空主权领空不得侵犯设立禁区保留国内运载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籍飞行国际航班飞行#根据许可的条件飞行及飞入他国上空$非国际航班飞行#有权飞入%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国际航空损害赔偿基本法律制度!"*"年!华沙公约"第一个航空承运人对自己所运载的旅客和货物的损害予以赔偿的国际公约&过失责任制度!%&&&&修改!"$$年!海牙议定书"!"$*年!罗马公约"第一个有关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国际公约&危险责任制度!%&&&&修改!")’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基本法律制度!"(%年!东京公约"!")&年!海牙公约"!")!年!蒙特利尔公约"!"’’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内容危害国际航空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机场!()*安全罪国际合作原则有管辖权国家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引渡方面依法合作外层空间外层空间国际法律文件!外空原则宣言"#!"(%年$!外层空间条约"#!"()年$’外空宪章(!营救协定"#!"(’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国际责任公约"$#!")*年$!登记公约"#!")$年$!月球协定"#!")"年()*()*()*$界限尚未划定外层空间外层空间法主要原则及制度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使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绝对责任过失责任共同责任赔偿主体!要求赔偿主体赔偿方式!()*程序援救宇航员原则通知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对空间物体管辖和所有权原则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登记的情报()*登记国的管辖权和所有权月球开发制度人类共同财产和平利用()*()*国际开发外层空间活动其他法律问题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卫星遥感地球()*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共同遵守原则遵守国际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家的外交机关国内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及其首脑根据本国宪法执行国家对外职能在国外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驻外外交机关使馆使馆的建立与职务使馆人员的类别!派遣与接受及职务终止()*使馆馆长的等级()*"#$特别使团依本国法律派遣()*在驻在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联系同属于对外关系范畴"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区别事务范围活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略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通讯自由外交信差外交邮袋明密码电信无线电发电机#经同意()*$$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领馆!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限于工作住所$"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通讯自由#领馆邮袋可当面开拆或返回$$行动自由%与派遣国国民联系&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国徽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领事人员人身不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职业需要说代表性说!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国际法律文件%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限于一定范围第十章!条约法!"#$%条约法条约概述概念与特征主体!国际法主体合法!以国际法为准意思一致内容!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形式条约法渊源!!"("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缔结缔结权与缔结能力缔结程序!+,+,+,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登记保管保管机关!由条约约定或其他方式指定始于!国际联盟效力!未在联合国登记$()*在联合国不得援引条约的加入三种情况既可以是生效条约亦可是未生效条约()*()*我国相关规定条约的保留单方声明可以任何措辞实质排除条款适用多边条约解释性声明不产生保留的效果保留效果只要有一缔约国同意即生效力与接受保留国间有效+,随时撤回!相关条款生效()*()*与反对保留国间无效条约的生效和效力对缔约国!条约必须遵守条约的适用!时间范围%空间范围%条约的冲突对第三国效力!()*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的解释主体当事国国际组织()*司法机关原则通则补充()*()*文字认证条约的修订修正!全体当事国更改条约规定修改!&若干当事国更改条约规定条约的无效违反缔约权规定错误诈欺"#$贿赂相对无效强迫’与强行法冲突()*"#$绝对无效()*自始无效条约法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原因效果条约规定嗣后同意()*()*一般国际法原因第十一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征国家间有常设机构依条约设立()*有自主性地位!国际人格者缔约权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权求偿权()*()*特权与豁免一般制度基本文件参与者会员资格!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取得!创始取得"纳入取得()*丧失与暂停组织机构与职能最高权力机关!大会"管理董事会执行机关!理事会"执行局"董事会行政机关!()*秘书处议事规则一致同意多数表决加权表决()*协商一致决议!()*法律效力取决于有关机构的职权或决议本身的实质内容联合国体系宗旨与原则!#宪章$第!条%第*条会员国!!"!个机关大会!审议与建议机关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机关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主要司法机关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改革!主要是安理会改革问题专门机构政府间广大国际责任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合作与补充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与联合国的关系!(()*咨商地位第十二章!国家责任法!"#$%国家责任法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国家机关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行为国家官员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成功的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某些特定私人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排除国家与私人订立合同所生义务能引起国家责任的义务()*()*有效的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即时违法行为"持续违法行为"复合行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援助或协助指挥或控制()*胁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有效方式自卫$固有性!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反措施$主体!对象!条件!程序不可抗力$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危难$极端危险情况下!别无他法挽救生命或其监护的他人生命危急情况$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迫切危险的唯一方法时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恢复原状%补偿%()*抵偿责任的援引主体受害国符合国籍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其他国家()*反措施国家责任的新问题国家刑事责任$否#()*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种类政治争端法律争端()*事实争端解决方法和平强制!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政治方法外交方法谈判%当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调查%适用于事实争端调停!斡旋$%第三方介入和解%()*以委员会的方式解决争端联合国机构解决争端大会%主要职能为讨论建议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维持和平行动秘书长%提请注意"()*向大会报告区域机关解决争端不得妨害安理会职权#()*不得违背宪章法律方法仲裁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仲裁的法律根据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终局性&()*可申请解释国际法院法院组成%!$名法官组成且为专职法院管辖权诉讼管辖对象联合国会员国法院规约当事国任何其他国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事项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联合国宪章)或条约特别规定的事项!协议管辖$随时声明接受管辖的属于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任择性强制管辖()*()*$咨询管辖%联合国机关和!(()*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组织形式全庭#分庭适用法律%国际法’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诉讼程序起诉书面程序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判决%终局性&()*可要求解释或申请复核()*()*()*咨询程序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的内容!海牙体系"日内瓦体系海牙体系!!#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基本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解除义务原则()*尊重国际义务原则陆战过分伤害武器有毒%生化武器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方法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方法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方法海战()*空战日内瓦体系!!#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组成!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内容伤病员待遇战俘待遇()*()*平民待遇中立概念!不同于永久中立中立国的权利义务中立国义务自我拘束防止()*容忍交战国义务自我拘束防止()*()*容忍发展非战争武装冲突与中立&()*()*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