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国际法知识点2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3.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
公约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范围
不足 200 海里的,扩展至 200 海里;超过 200 海里的,不得不超过 350 海里 或 2500 公尺等深线以外 100 海里
沿 海 国 的 主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钻探
权权利
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其 他 国 家 权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一般程序
起诉、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判决 之执行
附带程序
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
判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
如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胜诉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大会、安理会、联合国秘书长、区域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和平解决方式
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
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5)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
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二、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注:下面只是名词解释的整理,后面的问答题和分析题太多或很泛,不好整理。
由于海洋法是闭卷考试,大家需要充分准备。
一.名词解释1.领海: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P642.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P1663.平行开发制度:区域内的活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
P266 4.方便旗:外国人实际所有并管理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
P156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P1826、内海:《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海水,也称内海。
P497、毗连区:是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P64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制度。
P104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P4610、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P5511、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不超过200海里。
P108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P9413、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
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之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熟悉) (⼀)内海及有关制度 1.领海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2.内海(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1)内海是内⽔⼀部分,沿海国拥有完全、排他主权;国家对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内海;若获准进⼊,须驶⼊指定开放港⼝,并遵守有关法律。
(2)内海湾(24海⾥)、历史性海湾(如渤海湾)和内海峡(如琼州海峡) 3.港⼝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 (⼀)领海及其领海制度(熟悉) 1.领海及其领海制度 领海宽度为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中华⼈民共和国领海基线为直线基线 内陆国⽆领海,沿海国主权管辖和⽀配其领海⽔体及上空和底⼟ 领海是国家领⼟的⼀部分,领海⽔体及其上空和底⼟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配之下。
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害通过权。
2.⽆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权利。
(1)⽆害通过可以是驶出驶⼊内⽔的航⾏,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不驶⼊内⽔ (2)⽆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妨碍 (3)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或下锚,除⾮不可抗⼒、遇难和救助 (4)潜⽔艇和其他潜⽔器通过领海须浮出⽔⾯并展⽰其船旗 (5)12种有害⾏为 ①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完整或政治独⽴进⾏任何武⼒威胁或使⽤武⼒,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式进⾏武⼒威胁或使⽤武⼒; ②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任何操练或演习; ③任何⽬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到损害的⾏为; ④任何⽬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为; ⑤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⑥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⑦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员; ⑧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为; ⑨任何捕鱼活动; ⑩进⾏科学研究或测量活动; ⑾任何⽬的在于⼲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为; ⑿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3.刑事管辖 (1)沿海国不应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有关的任何⼈或与进⾏与该罪⾏有关的任何调查,除⾮: ①罪⾏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罪⾏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④为取缔违法贩运⿇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2)沿海国对驶离内⽔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使较为充分的刑事管辖权 4.民事管辖 (1)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使民事管辖权的⽬的⽽停⽌其航⾏或改变其航向; (2)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对船舶从事执⾏或加以逮捕,除⾮涉及船舶本⾝通过沿海国⽔域的航⾏或为此种航⾏的⽬的⽽承担的义务或债务 (3)前项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或逮捕的权利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熟悉) 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但可以⾏使某种管制权(不包括毗连区上空);在国家设⽴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先是专属经济区的⼀部分,但管制权有别于专属经济区: (1)防⽌在其领⼟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的法律规章; (2)惩治在其领⼟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为 2.我国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内容基本与《海洋法公约》⼀致,外国军⽤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三、专属经济区和⼤陆架(熟悉) (⼀)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享有领⼟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不是本⾝⾃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并说明其宽度 1.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不是本⾝⾃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的法律地位。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法7(海洋法)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但从基线起算,不能超过350海里,或不 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如果从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学上的陆架不同: 法律上的大陆架在领海以外,地理上的 陆架开始于基线,法律上的大陆架还包 括陆坡和陆基。(链接)
一国可以混合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 法,例如荷兰、瑞典等。
以直线基线法来确定领海的基线,在1951 年国际法院判决的“英挪渔业案”中最 早得到肯定,之后被各国所广泛采用, 并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采纳。
英挪渔业案中,1951年国际法院做出判决, 肯定挪威采用直线基线法并不违反国际 法。
采用直线基线,在涉及沿岸的海湾、河口、 低潮高地时,应遵循的规则:
海洋法公约采用了折衷的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采用过境通行制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对这种 海峡,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为过境目的 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过境通行与航行自由有区别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区别
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1)海峡一端是公 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为外国领海; (2)海峡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 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 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的航道;(3)有在航行和水文特 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害或穿过 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 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 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4)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时应 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海洋法复习资料整理
海洋法練習題一、判断题1.公海自由原则决定了在公海不存在任何法律制度。
( F )分析: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处于无法律状态,公海在长期以来形成了公海的法律制度。
2.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
(T )分析:国际海底区域上覆水域是公海,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上行使属地管辖。
国际海底区域是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行使财产。
3.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 T )分析: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以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旦中断,紧追权就告结束。
4.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是:水不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 T )分析: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而外国船舶在水则不存在这种权利,沿海国在水原则上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主权。
5.无害通过就是在任何场合下,船舶都必须继续不停地航行,迅速前进,不能停船和下锚。
( F)分析: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过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但并非任何场合,不可抗力、遇难、救助除外。
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执行有关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方面的规律和规章的权利。
(F)分析: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惩处违背该区域所管制事项如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权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
7.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它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T )8.在公海上,悬挂两国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
( T)9.沿海国只能采取一种领海基线,即或采取正常基线,或采取直线基线。
国际公法第八讲海洋法
(二)国际航行海峡
? 1. 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指两端都是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 航海通道的海峡
? 2.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船舶和飞机
八、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 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公海自由—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捕鱼自由
? 2. 大陆架的宽度 a. 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b. 超过200海里,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 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七、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 (一)群岛水域 ? 1.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
有主权 ? 2. 两种航行制度:
a. 无害通过制度:所有国家船舶享有通过除 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b. 群岛通道:
实践中,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结合
? 2. 刑事管辖:一般不管,只对于扰乱港口 安宁,受害人是沿岸国或国民,案情重大, 或者船旗国领事或船长请求时沿岸国才管
? 3. 民事管辖: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 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 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只有当涉及港口 国公民利益、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 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 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
? 1.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 水域,从领海基线起量不超过 200海里
? 2. 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沿海国不拥有领土 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 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 的限制。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7、 领海的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8、 划分领海的外部界限一般有三种方法: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列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是,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5)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和自由
1)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的费用承担、企业部、决策程序、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公约的财政条款和审查会议等方面。
国际法 各种海鱼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鱼从事有关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部分,其总面积3.16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0.78%平均深度3800米。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靠近陆地的水域叫做海。据国际水道局统计,地球上共有54个海。
5.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形成有三个情形。
第一是有两块陆地形成;
第二是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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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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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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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第一节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二、海洋法的编纂1.1958年UnclosⅠ:《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958年仅将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四部分。
2.1960年UnclosⅡ:为解决领海宽度问题而召开,失败。
3.1982年Unclos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第二节基线一、基线的概念基线(baseline)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群岛国的情形时还有群岛基线。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我国采用)∴采用直线基线的后果就是内水扩大,领海向外推,领土扩大。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的限制:1.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9:1之间;2.基线不超过100海里,至多可超3%,最长不超过125公里;3.群岛国基线不应使另一国专属经济区隔断。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成。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行。
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港口(ports)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三、海湾1.概念:海湾(bay)是明显的水曲。
2.标准:UnclosⅢ标准3.历史性海湾:指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1海洋法基本知识
领海1.属于国家领土。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2.UNCLOS规定领海宽度12nm。
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通过协议确定划界;没有相仿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不得超过中间线。
毗连区1.有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2.UNCLOS规定: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进行必要管制。
(中国多加安全)专属经济区1.专属经济区:专属渔区。
沿海国享有如下权利:(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2.其他国家在EEZ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用途。
但要: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遵守沿海国的法律法规。
3.在EEZ建设人工岛屿的权利:为勘探、开发EEZ的自然资源,沿海国享有在EEZ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人工岛、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
非经沿海国同意,其他国家不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3.专属经济区的划界:UNCLOS Art74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1.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国际法之海洋法讲义
海洋法讲义: 2017年11月30日
(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
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
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三)国际海底区域
1.范围: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大陆架以外)
2.权属: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保留区)
3.平行开发制:由缔约国有效控制或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合同区)。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
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1. 海洋划界的类型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
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国家享有独占的海洋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行为。
海洋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8毗边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8专属经济区:国家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8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允许任何外国船舶通过,同时也允许外国飞机在海峡上空飞越。
8海湾:海洋深入陆地较深,入口较小的明显水曲,该水曲面积应大于以入口宽度为直径所做的半圆的面积8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8大陆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8公海: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8公海自由: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公海六大自由为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8登临权: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行为符合《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海盗、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时,拥有登船检查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8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的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及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底土。
8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限,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三种:a.正常基线;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
8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洋水域。
包括a.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b.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c. :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绝对全面)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及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 的资源。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和飞机有权通过群岛国在群岛水域中 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的航道航行和飞越,但在 通过时应遵守群岛国的法律和规章。
六、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
三、专属经济区
第73条 沿海国法ຫໍສະໝຸດ 和规章的执行 1.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
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 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 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 程序。 2.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 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实践 中一般采取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 线法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外部界限。
二、内海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毗连区 1、毗连区的概念。即指在领海以外而又毗
连于领海的一个海域,其范围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24海里。 2、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其毗连区 内享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的 管辖权力,而且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 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 应诉诸公约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 处理。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即指连接两
(二)海洋法律地位的演变
关于海洋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即:1、 古罗马时期的“海洋共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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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
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
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
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