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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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及答案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章: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是国际法学,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1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国际法的核心理论包括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主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讨论了国际法如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适用和履行。

国际人权法则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责任。

1.2 国际法的实践方式国际法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和《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

国际习惯法是国家行为的惯例形成的法律规范,例如海洋法和战争法。

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处理国家之间法律纠纷的重要机构。

第二章: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政治是在国家之间开展的政治活动,并且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

它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的政治交往,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球政治中的作用,以及全球治理的影响。

2.1 国际政治的理论基础国际政治的核心理论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构造主义。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的核心行为者,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并通过实力和权力来保护自己。

自由主义则主张国际合作与相互依存,通过国际组织和法律来解决争端。

构造主义相信国际政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强调国家之间的观念和制度对于国际政策的影响。

2.2 国际政治的实践方式国际政治的实践主要包括国际关系、外交政策和全球治理。

国际关系研究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合作,如贸易关系和军事冲突等。

外交政策是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策略和手段,以保护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全球治理涉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和国际组织的作用,例如气候变化和反恐怖主义。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影响。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永久中立国是国家自愿并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中立国指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对交战的任何一方都不采取敌对行动的国家,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其性质属于损害赔偿责任。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它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它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第六章 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战争
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使争议问题得到解决而进行的国际交涉或协商。
协商也是一种谈判,但比谈判要缓和的多,更注重的是“双方平等交换意见”、互通情报、共同应对问题。
3.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4.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第十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柞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

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

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 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 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 是国家间的协议。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 集体的措施。
(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 (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
(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 (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 (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 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国际习惯 1、含义: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 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不成文法 2、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包括时 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属于“物质 因素”或客观要件。 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属于“心理因素”或主观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不 干涉内政原则,从提出到被确认为国际习惯, 经过了约200年。但在当代,国际习惯的形成 时间被缩短了。如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后不到 20年的时间被各国接受形成国际习惯。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 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二)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 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 限的国际法主体。

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1.名称:(1)问题一: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law)对应];(3)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借用于万民法;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所提倡,与国内法(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law)对应;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2.定义: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1)问题二:什么是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国际社会有哪些成员?(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enforce rules);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结盟(allies),以及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4)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实体(如个人、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5)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问题三:国际法是法吗?(2)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主要参考书目:1、著作类《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教材类:《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1、名称的由来Jus jentium—万民法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Law of nations—万国法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不同之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制定方式;效力范围;实施方式;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2、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

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5、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6、政策定向学派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7、马克思主义学派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条件:若干国家同时存在;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使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个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能够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有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有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所以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有。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国际法修改版

国际法修改版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众多独立国家同时并存,彼此进行交往与合作而形成的国际社会(即国际关系)的存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种特殊体系。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已有国际法的萌芽;近代,国际法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国际社会政治关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经济秩序的变动,国际法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三、国际法的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理解,在理论界尚非一致.一般认为,它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有的则认为它是指其表现形式。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个,即条约和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四、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

编纂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面的编纂;二是部门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编纂始于18世纪。

20世纪以前,主要是个人、学术团体和国际外交会议进行编纂。

20世纪国际联盟成立以后,才开始由国际组织进行国际法编纂。

在这方面,过去的国际联盟,特别是现在的联合国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于1947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自1949年开始编纂工作以来,取得了重要成绩。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这两种学说又称为一元论。

3、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这种学说又称为二元论。

三种学说都不能全面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在这方面,各国的实践也不尽一致。

总的来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的关系。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二节国 际 法 的 渊 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周鲠生就指出:“所谓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种 含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所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 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
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一、法 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裁 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 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的规范的;2. 国际 习惯,作为习惯而被接受为法律的;3.为文 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 在第59条 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 公法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根据 “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利。
第 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
(一)万民法(jus gentium)
国际法之父----荷兰学者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二)万国法(law of nations) (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1780年,英国法哲学家边沁(Bentham) 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首先使用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由委员会向联大提 出选题或由联大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 公约草案或条款草案,然后提交联大给各 国签字和批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际法专家于1982年 开始参加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先后有倪 征嚷、黄嘉华、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 (女)等数位知名国际法专家当选委员会委员。 现任中国籍委员中国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女 士是国际法委员会成立50多年来首位女委 员。
2.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
条约不能直接在本国国内法上取得 法律效力,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具 有法律效力,从而使国内法院可以适 用,国家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 规则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国际法

国际法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含义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主权直接表现的,决定国家生存不可缺少不可交易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权利不同,它是国家固有的,而后者是国家主权活动产生的派生的权利。
2.基本权利
(1)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2)平等权,国家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权利义务平等,具体有平等缔约、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国家间尊荣权平等、位次平等、相互无支配权。(3)自保权,即国家建设国防和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4)管辖权,表现形式是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这些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由有关国家协商、国内法协调、国际公约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书397页)。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家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和在外国的财产不受该国的管辖。主要是司法豁免,即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和发展。参见教材397-398页。
(二)国际组织一般制度
1.成员制度,国际组织一般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2.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一般有权力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3)档案、债务的继承规则:只要与转移领土相关档案都继承。财产也要继承,但恶债例外。
三、国际组织
因为国际组织也是一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故要知道它的规则。
(一)概念和地位
此处讲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以各种国际合作为宗旨的由各国政府通过协议而建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类,在国际交往中可以缔结条约、派遣与接受使节权、承认与被承、继承与被继承、求偿与承担责任、享有特权与豁免。
2.中国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践
对于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大家了解一下这几项原则:(1)尊重国际法,履行国际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在宪法中做了规定。(2)目前宪法对我国缔结的条约和接受的习惯法在国内如何适用及它们在国内法处于什么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部门法作了可直接适用的规定。(3)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一致规定时优先适用条约。如民法通则等法律做了规定。但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条约是什么地位?则是不明确的。(4)惯例即习惯问题除民法通则规定与该法冲突优先适用外,其他很多法无规定。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第一章: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每个国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然而,国际社会也承认国家主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的规范。

第三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或地位如何,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

第四章: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领土完整和领土完全无可争议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武力的手段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

第五章: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手段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侵犯其主权。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第六章: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对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防止国家的违法行为对国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结语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以及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对于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和扩展,以达到1000字的要求。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或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1、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国实践 四、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普遍效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一、19世纪及此前的国际法 二、20—21世纪的国际法 三、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1)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jus gentium) (2)格劳秀斯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law of nations (3)边沁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 international law) ( 4)当代对国际法名称的界定(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2、国际法的定义 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可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 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四、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 料
第二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含义 二、国际法编纂简史 民间的国际法编纂可上溯到18世纪末,政府间 的国际法编纂自19世纪开始。 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编纂活动 1、联合国国际法编纂委员会的成立于组成 2、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工作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根据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是 :(1)国际法是法,理由有四点;(2)
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理由有两点。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1)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各种观点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第一章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P22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 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 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 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 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 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 适用条约的规定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含义: 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 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 战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含义: 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 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等, 但不得使用武力。
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 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 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 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 “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 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单选)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 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 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 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 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 进行干涉? (2002,多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 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 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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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达成的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的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 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 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造法性) 2、特别性的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 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 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二)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 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 限的国际法主体。
3、证明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 (1)国际关系的实践
(2)司法判例(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 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
三、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审理案件的变通办法) 即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禁止 不当得利的原则、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等。 (二)司法判例
第五十九条 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
(一)一些重要的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 效力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 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 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 ——《美国联邦宪法》第六条 (三)国际法通常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 守国际法;当面临国际问题时,各国总是解释 其行为符合国际法或他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采纳(并入):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 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 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效力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1、在部门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效 力和适用 (如“民法通则”) 2、根据国际条约制定新法规或修改国内法 (二)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如《民法通则》,认为国际习惯在我国具 有法律效力,但效力低于国际条约,又低于国 内法。(即补缺适用)
二、国际法的现实基础 (一)众多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当今国际社会,有200多个主权国家,其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各国间的平等共处是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家间的交往产生了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的内在需要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几乎从国际法学创立时开始,人们就讨 论国际法是否为通常意义的法律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 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 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 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 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 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 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 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 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 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 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 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



第一章
第一节Βιβλιοθήκη 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最初是用拉丁文 jus gentium来称谓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 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就使用了这个术语称 呼国家之间的法律。 十八世纪末,英国的法学家边沁将英文的law of nations改用 international law,并在1789 年发表的《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开始使用。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约 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
(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1格老秀斯派 2自然法学派 (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1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
3实在法学派
2新实在法学派
我国的主流观点: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调 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社会通常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既是 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 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国际法。 一、约束 国际法对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 的行为加以约束。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 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 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 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 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 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 条约的规定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一 个国际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维也 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 签订,1964年4月24日生效,最初的签约国有 60个。该公约为独立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订立 了基本的条条框框,明文规定了外交人员在所 驻的国家享有什么外交特权从而能履行外交职 责。该公约奠定了外交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公 约当中的众多条文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 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截至2012 年五月,该公约有187个缔约国。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 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 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 是国家间的协议。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 集体的措施。
二、促进 现代国际法在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 发展道路以及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 三、调整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 务关系。 四、缓和
第三节
国际法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的遗迹(远古——476年) (二)中世纪的萌芽( 476年——1648年) 中世纪(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 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代(主要是西欧),自 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476年)数百年后起, 在世界范围内,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 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53年)之后,资本 主义抬头的时期为止。
(三)近代国际法(1648——1914年)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被公认为是欧洲最早的 一次国际会议。1643年“三十年战争”参战各 国为了恢复欧洲和平,而在威斯特伐利亚召开 会议结束战争。 他开创了召开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恢 复和平的先例;确立了国家关系中国家主权的 独立性、统一性、不可分割性;强调了国际条 约的神圣性并规定对违约国可以实施集体制裁; 它还建立了外交使团制度。它所确立的有关国 家主权和国家关系的这些基本原则,成为现代 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视角下的南海问题 中方态度:从历史事实看,自古以来,中国 通过最先发现、利用和实施管辖等历史过程, 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这一权利主张是基于大量的有效管辖的历史事 实,完全符合国际法。 东盟关于南海问题提出了六项原则 四、充分尊重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等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六、依照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承认的国际法准 则和平解决争端。
(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 (一)概念 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1、两种形式:全面、个别的编纂 2、两种类型:民间、官方的编纂 (二)国际法编纂的历史发展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 (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
(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 (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 (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 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 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 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 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 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 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 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 得应有的赔偿? 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 何协调联合目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 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
(四)现代国际法(1914——1945年)
(五)当代国际法(1945年至今)
二、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二)国际法的全球化与碎片化 (三)国际法的刑事化现象的不断增多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 (五)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向非传统安全领域延 伸
三、当代国际法的应有价值与时代使命
1949年4月,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 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 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 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 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 以哪些特性。 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 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 具备国际人格。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 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 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 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 国际人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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