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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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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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名词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2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5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5大陆架: P138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紧追权: P150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登临权:P149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不端、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8发射国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0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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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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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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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一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导论第一章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软法”“准条约”、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一)(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整(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二)互不侵犯(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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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三)其他国际法主体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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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gChing一、绪论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2区域国际法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1相互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三、国际法主体1.主体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法学-《国际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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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题庇护;国家豁免权;独立权;普遍性管辖;国际习惯简答题1、简述不使用武力原则。

2、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3、简述使馆的职务。

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制度。

案例分析题1、2005年5月20日,甲国军舰海鹰号在距离海岸大约16海里的本国毗连区海域,发现一艘被怀疑正准备向甲国走私电器的船舶彩虹号,该船在乙国登记但所有船员都为甲国人,当海鹰号试图靠近彩虹号对其进行检查时,彩虹号逃往公海,海鹰号对其紧追。

5月21日,在追赶至离岸105海里的地方时,由于发生故障,海鹰号停止了追赶。

5月22日,从另一方向驶来的甲国军舰威武号追上了彩虹号。

当登临检查的要求遭到拒绝时,威武号军舰开炮将彩虹号击沉。

问:(1)彩虹号的船旗国应为哪国?为什么?(2)海鹰号军舰是否有权执行对彩虹号的紧追任务?为什么?(3)威武号军舰接替海鹰号军舰对彩虹号展开的紧追是否正当?为什么?(4)威武号军舰将彩虹号击沉是否合法?为什么?2、A国甲冒充B国工作人员进入停留在B国的C国飞机上,并放置一枚炸弹后逃回A国。

飞机起飞不久在D国上空爆炸。

ABCD国都参加了有关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相互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问:(1)目前关于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2)哪些国家有管辖权?理由。

(3)假如C国向A国提出引渡甲的请求,A国是否必须引渡?为什么?(4)假如A国不引渡甲,依据有关国际法公约,A国应采取什么措施?论述题(只选做一题)1、试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及其表决程序。

2、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别享有什么权利。

《国际法》试题1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庇护: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国家豁免权: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外国的司法管辖。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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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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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期末复习

国际法期末复习

国际法答疑题型:1.解释4*5分(要求准确)2.判断4*5分(需要讲理由)3.问答题3*20分解释:1.国际习惯P9国际习惯是各国反复,一贯地通过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形成一般都遵守的管理或通例,而且都认为必须去遵守她,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

2.国际条约P8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渊源。

当代国际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以条约为其形式的。

按照参加条约的国家数量可以分为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双边的国际条约。

对于缔约国来说,在国际法上条约就是它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但是第三国没有义务遵守条约,因为在国际上任何过家都无权为全体国家立法并迫使它们去遵守。

3.国际强行法P17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中的表述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意思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接受的必须遵守的规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更改,更不能废除这些规则;任何与这些规则相冲突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4.基线P179基线是指确定不同海域宽度的一条起算线。

5.直线基线P180是指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6.引渡P89引渡是指国家将被外国通缉、追捕、追诉或者判刑但处于改过境内的人,移交给请求对他们实行管辖的国家以便审判或处罚。

7.领空主权P208 百度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8.国家主权豁免P49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司法豁免。

9.国家责任P62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0.无害通过权百度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11.国际组织P294广义: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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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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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具有的独立自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属于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独立权:国家在国际上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二)管辖权1.属地管辖,是指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

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基于某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对该行为的实施者行使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是指某些侵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例如贩毒,海盗等罪行,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

(三)交往权,国家有权同国际社会的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的权利。

(四)平等权,国家之间地位平等,这是国家主权的引申。

(五)尊荣权,国家在国际上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自卫权,国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安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它们使用范围不同,在各自的领域中,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服从谁的问题。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内法,国内法也不能改变国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关系,它们都是国家制订的或参与制订的,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

3、两种法律冲突的处理:一是国内法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由于习惯法往往不够明确和精确,这样国家通常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思,从而适用国际习惯法;但如果国内法不允许适用国际法而只能适用国内法时,就会引起国家责任。

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

若有可能,国家也是通过解释,推定两者无冲突。

但由于条约的明确性与精确性,两者的冲突有时难以调和。

这时有的国家,特别是联邦制国家的法院就会不顾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

但国际法的原则是,任何国家都不得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如果适用国内法而损害了他国利益,国家必须对他国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的基本要素:拥有一定数量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政府、拥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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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
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
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五、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属地管辖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管辖,在管辖冲突时具有优越权,但属地优越权并非绝对,
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

属地管辖权的限制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
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
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2)属人管辖权
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国家管辖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

(3)保护性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重大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是指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战争行为,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战争罪海盗罪反人道罪贩卖奴隶和毒品罪)
六、国家豁免权
一般表现形式:
一国法院不得就对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
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A.司法管辖豁免
即对任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
B.诉讼保全豁免
即在国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C.强制执行豁免
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七、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建交是承认的结果。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而外交关系可以由于某种原因而断绝。

八、条约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其实质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人身条约不予继承;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一般应予继承;经济性条约一般需要根据条约的内容来确定是否予以继承。

在不同的领土变更场合,其继承规则有所不同。

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是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家债务通常包括两类:一是整个国家所负债务,称国债。

二是地方化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务。

国家以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合法国债与地方化债务应予继承。

恶债则不予继承,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九、承认的法律后果
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和效力;
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法律上的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可追溯至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即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被承认前的法律和法律行为也认为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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