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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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gChing

一、绪论

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 2 区域国际法

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 1 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

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

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

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1 相互尊重主权 2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3 互不干涉内政 4 互不侵犯 5 不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6 民族自决7 公平互利8 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 尊重人权和

基本自由11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

三、国际法主体

1.主体要件: 1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

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 1 国家 2 国际组织 3 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

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

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特征: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承认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形式:明示、漠视

效果: 1 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

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对国家的承认: 1 独立 2 合并 3 分离 4 分立

对政府的承认:采取默示承认而非公开宣布的方式。

7.不承认: 1 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2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8.继承: 1 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国家债务)

2政府继承(条约、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国家财产、国家债务)

3国际组织(职能)

四、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 1 独立权(不侵犯、不干涉、自由处理其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义务】

2 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性、普遍性)【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义务】

3平等权(形式与实质上的平等)

4自卫权(遭外来武装攻击时,可采取相应武力措施反击)

2.基本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战争和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集体协助、不承认

非法使用武力而取得的任何领土、忠实履行条约及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

3.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可自愿放弃。不得援引标准: 1 国家与外国自然法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

2 雇佣合同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8仲裁协定的效力

五、国家责任

1.概念: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2.要件: 1 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3.国家责任的免除: 1 同意(表示同意,行为排除不法性)

2 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针对他国不法行为不得已为之)

3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与紧急状态

4.国家责任的形式:1终止不法行为 2 赔偿 3 恢复原状4补偿5道歉 6 保证

不再重犯7国际求偿

六、国际法上的居民

1.国籍的取得:出生(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加入(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2.国籍的丧失:自愿(申请退出、自行选择某一国籍)、非自愿(入籍、婚姻、收养、认领)

3.国际冲突: 1 积极:双重国籍、多重国籍(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2 消极:无国籍(出生)

4.我国国籍法: 1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

2 不承认双重国籍

3 减少无国籍人

5.外国人待遇 1 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给与外国人的待遇跟本国人的待遇一样。

2 最惠国待遇:指给与某个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实或者将来给

与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者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差别待遇:给与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与不同国际的外国人的不同待遇。(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和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4互

惠原则。5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6•庇护: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

4相同原则

5罪行特定原则

8•难民: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待遇:不推回原则。

七、人权的国际保护

1•涉及方面:1保护少数者2禁止奴隶贸易3国际劳工保护

2•国际人权保护专门领域:1惩治灭绝宗族等危害人类罪

2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种族隔离

3消除性别歧视和保护妇女权利

4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5难民的地位

6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7保护儿童权利

3•实施制度:1报告及审查制度

2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

3个人申诉制度

4联合国“ 1503”程序

八、国际法上的领土

1•组成:1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2领水(国家的内水和领海)

3领陆和领水上的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资源)

2•内水: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运河、湖泊和内陆海

‘(1)先占(条件:①对象为无主地;②有效占领”)

I(2)时效(公开、长期、不受干扰地占有他国领土)传统方式](3)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

[(4)征服(武力占领、战后兼并)

3•领土的取得方式Q (5)割让(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

r(1)民族自决

现代方式(2)恢复行使主权

4•法律地位: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土主权并非一项绝对主权。

5•领土主权限制: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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