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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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2、基线测算领海和其他一些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分类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群岛基线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3、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海湾内海湾领湾全部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4、内水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5、领海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地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对领海内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拥有准许船舶沿海航运贸易权利/制定颁布领海航行卫生缉私法律权利/紧追权战时领海中立权/对领海内外国非军用船舶一定司法管辖权/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义务6、无害通过权(外国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良好秩序下迅速连续不停通过领海不须通知或取得沿海国许可)意义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船舶/通过指迅速连续不停横穿领海,但不驶出或驶入内水/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良好秩序安全/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宽度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地位沿海国主权不及于毗连区/毗连区管制不适用上空/有权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行为8、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地位专不具有公海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义务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合法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及9、大陆架邻接领海在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地位权利仅限于海床底土/开发自然资源权利/有权建造授权建造操作使用管理人工岛屿设施结构并拥有专属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10、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沿海国权利依据不同大存在事实专宣布主张/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最大宽度大陆架最小宽度/权利义务不同11、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地位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上的管辖船旗国管辖{公海主要管辖原则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权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而事实上与军舰属同一国籍,但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应予赔偿/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绪论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2区域国际法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1相互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三、国际法主体1.主体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又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复习国际法重重点

复习国际法重重点

1.国际法是再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点:(1)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法律制度(2)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3)具有法律性(4)其渊源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2.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5)国际组织决议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3)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P28(4)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如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同其国民的关系等干涉: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或组织成员主权管辖范围的事务,以便强迫或组织该国从事某种行为或采取某种政策.干涉的方式有构成侵略的武装干涉和非武装干涉,如政治干涉或经济干涉,公开干涉或隐蔽干涉,直接干涉或间接干涉.(5)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5.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

相对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2)平等权: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eg基于自由同意与他国缔结条约、平等的投票权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基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3)自卫权:指国家在收到外来武装攻击是进行单独或者集体自卫的权利,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立即向安理会报告(4)管辖权:指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和权力。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精选国际法期末总结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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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期末复习

国际法期末复习

国际法答疑题型:1.解释4*5分(要求准确)2.判断4*5分(需要讲理由)3.问答题3*20分解释:1.国际习惯P9国际习惯是各国反复,一贯地通过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形成一般都遵守的管理或通例,而且都认为必须去遵守她,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

2.国际条约P8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渊源。

当代国际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以条约为其形式的。

按照参加条约的国家数量可以分为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双边的国际条约。

对于缔约国来说,在国际法上条约就是它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但是第三国没有义务遵守条约,因为在国际上任何过家都无权为全体国家立法并迫使它们去遵守。

3.国际强行法P17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中的表述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意思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接受的必须遵守的规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更改,更不能废除这些规则;任何与这些规则相冲突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4.基线P179基线是指确定不同海域宽度的一条起算线。

5.直线基线P180是指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6.引渡P89引渡是指国家将被外国通缉、追捕、追诉或者判刑但处于改过境内的人,移交给请求对他们实行管辖的国家以便审判或处罚。

7.领空主权P208 百度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8.国家主权豁免P49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司法豁免。

9.国家责任P62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0.无害通过权百度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11.国际组织P294广义: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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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体;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条件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3、分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二国家财产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3、分离和分立:首先,协议处理不动产所涉领土内和动产实际生存相关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无关的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一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不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考虑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2、合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3、分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比例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债务均不应转属它;四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协议解决;无协议,一般应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国籍的概念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取得国籍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1、自愿解除国籍2、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3、剥夺国籍外交保护的概念3、用尽当地救济一是受害者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行政办法和司法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二是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引渡概述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3)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4)相同原则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5)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庇护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受庇护者的地位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2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反对或危害其本国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性质管辖权和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二领土所有权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平等、有效的;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现代国际法中领土的变更方式一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边界程序一般需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边境制度一维护边界标志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1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群岛基线概念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这些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概念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法律地位1.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二.领海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的宽度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无害通过权意义:1、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4、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注意: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争议;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领海内的管辖权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除外情况: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注意: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毗连区概念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水体部分,不适用上空毗连区管制事项: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大陆架概念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范围: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了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大陆架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专属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的权利: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存在事实;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依据宣布和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两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超过200海里仍可能有大陆架;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公海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而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和底土;公海自由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五捕鱼自由六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上的管辖一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二普遍管辖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四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权;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五紧追权紧追权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一平行开发制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作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二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领空的概念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芝加哥公约主要体现四方面:1、自保权 2、管辖权3、管理权4、支配权国际航空的特殊规定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二过境通行权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过境通行是指在上述海峡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专门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四防空识别区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航空犯罪定义1、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暴力劫机;对机内人员使用暴力足以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2、针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破坏航空器、在航空器内放置爆破装置3、其他行为:破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注意:飞行中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 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对航空犯罪有管辖权的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3、航空器降落地国4、犯罪发生地国5、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外部空间条约三个制度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3.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4.履行保护和归还的费用由发射国支付二登记制度 1.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2.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3.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三责任制度1、发射物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2、发射物对在空间物体或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担过失责任;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公约对下列人员的损害不适用: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缔约权2、使节权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5、继承权6、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7、其他使用旗帜、印章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一决策机构二执行机构三秘书处国际组织的表决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所有成员国平等享有一个投票权,决议须经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仅须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国的赞同票; 三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制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四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策方法;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宗旨: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二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三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四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原则:一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二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六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用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代表的家属外交代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2、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除下述两点外,享有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和豁免;第一,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仅限于执行职务范围之内的行为;第二,免纳关税限于新到任安家时运进的物品,私人行李也不免除海关查验; 3、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施。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串讲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串讲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串讲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基本原则,尤其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何时提出,何国提出。

第二章国家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执行。

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的概念以及几种理论。

第三章国家领土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边界的概念、边界的三种划分方法。

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南极条约要重点把握一下,1959年12月1日在美国的倡导下,美、苏、英法等12个国家签订的,1961年开始生效。

对于南极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

维护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也就是维护无主土地的地位,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另外,它的协商会议制度大家应当把握)。

第四章海洋法掌握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制度;毗连区的概念;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和法律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地位;大陆架的概念和地位;公海自由制度和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惩治(三个条约的内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掌握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责任制度、援助制度、登记制度)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的概念、取得和丧失;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概念以及入境、出境、拘留的一般规则;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外交保护的概念以及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概念、法律依据、条件、法律效果;庇护制度、难民的概念。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四个重要的国际性的法律文件要了解,他们的意义在于哪里)、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从人权的内容的角度或者说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什么是个人人权,包括哪两个大的类型;什么是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又包括哪两种大的权利。

另外,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主持召开的国际会议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关于人权法的宣言和决议,开拓了人权法的新的领域,出现了对于新的权利类型的关注,这样的权利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

国际法期末重点知识总结

国际法期末重点知识总结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大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主体。

2国际法之父:(荷兰)格劳秀斯——万国法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广泛:(辅助渊源)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原则,可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6国家法的编纂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开始编撰工作)7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民商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2)国际惯例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最终是个人,二元论:完全不同9《联合国宪章》七个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政治完整或政治独立)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付义务原则10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属地管辖)3政府4主权11国家的类型:1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单一国(中国),复合国:联邦和联邦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2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独立国,附属国:附属国和被保护国1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5)主权豁免(6)外交豁免13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规则):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继承的权利、义务与所涉领土有关联14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1)一并继承:合并(2)协议继承:分离(3)按比例继承:分立(4)“合板主义”:新独立国家(5)恶债不予继承15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16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自愿申请入籍——归化(2)由于婚姻入籍(3)由于收养入籍17我国国籍立法及实践: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18《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19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给予的认可,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20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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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gChing一、绪论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 2 区域国际法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 1 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 1 相互尊重主权 2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3 互不干涉内政 4 互不侵犯 5 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6 民族自决7 公平互利8 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三、国际法主体1.主体要件: 1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 1 国家 2 国际组织 3 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特征: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承认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形式:明示、漠视效果: 1 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对国家的承认: 1 独立 2 合并 3 分离 4 分立对政府的承认:采取默示承认而非公开宣布的方式。

7.不承认: 1 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2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8.继承: 1 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国家债务)2政府继承(条约、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国家财产、国家债务)3国际组织(职能)四、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1.基本权利: 1 独立权(不侵犯、不干涉、自由处理其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义务】2 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性、普遍性)【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义务】3平等权(形式与实质上的平等)4自卫权(遭外来武装攻击时,可采取相应武力措施反击)2.基本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战争和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集体协助、不承认非法使用武力而取得的任何领土、忠实履行条约及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

3.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可自愿放弃。

不得援引标准: 1 国家与外国自然法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2 雇佣合同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力五、国家责任1.概念: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2.要件: 1 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3.国家责任的免除: 1 同意(表示同意,行为排除不法性)2 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针对他国不法行为不得已为之)3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态4.国家责任的形式:1终止不法行为 2 赔偿 3 恢复原状4补偿5道歉 6 保证不再重犯7国际求偿六、国际法上的居民1.国籍的取得:出生(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加入(申请入籍、婚姻、收养)2.国籍的丧失:自愿(申请退出、自行选择某一国籍)、非自愿(入籍、婚姻、收养、认领)3.国际冲突: 1 积极:双重国籍、多重国籍(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2 消极:无国籍(出生)4.我国国籍法: 1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2 不承认双重国籍3 减少无国籍人5.外国人待遇 1 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给与外国人的待遇跟本国人的待遇一样。

2 最惠国待遇:指给与某个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实或者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者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差别待遇:给与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与不同国际的外国人的不同待遇。

(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和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4互惠原则。

5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6•庇护: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审查制4相同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8•难民: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待遇:不推回原则。

七、人权的国际保护1•涉及方面:1保护少数者2禁止奴隶贸易3国际劳工保护2•国际人权保护专门领域:1惩治灭绝宗族等危害人类罪2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种族隔离3消除性别歧视和保护妇女权利4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5难民的地位6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7保护儿童权利3•实施制度:1报告及审查制度2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3个人申诉制度4联合国“ 1503”程序八、国际法上的领土1•组成:1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2领水(国家的内水和领海)3领陆和领水上的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4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资源)2•内水: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运河、湖泊和内陆海‘(1)先占(条件:①对象为无主地;②有效占领”)I(2)时效(公开、长期、不受干扰地占有他国领土)传统方式](3)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4)征服(武力占领、战后兼并)3•领土的取得方式Q (5)割让(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r(1)民族自决现代方式(2)恢复行使主权4•法律地位: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土主权并非一项绝对主权。

5•领土主权限制: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6•国家边境制度:1边界的维护2界水的利用和保护3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4边境检查5边境通商和交通7•南极条约体系主要内容: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5《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九、海洋法【重点】1•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的起算线。

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群岛: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海湾:湾口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的是领湾。

河口:入海河流的基线应为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2•内水: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

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内海(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

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3•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4•沿海国的权利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5【义务】沿海国有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义务。

5•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条件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的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者取得沿海国允许。

无害的判断:1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研究或测量活动8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军舰无无害通过权。

6•领海内管辖权:(1)对领海上外国船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一一原则上不管,除非:①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②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③为取缔精神调理物质或麻醉药品所必需;④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

(2)民事案件一一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8•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法律地位: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4.200海里为限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10•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权利: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

法律地位: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1]对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有主权权利,以及对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有主权权利。

[2]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学研究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2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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