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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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

判断

填空

单选多选

简答

案例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

1、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分裂;

合并;

分离;

独立。

2、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国国民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这在国际法上被称为“国籍持续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即国家在为受侵害的本国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害人必须首先用尽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

3、时效和先占的区别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4、南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原则;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5、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人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6、公海自由

公海私有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为其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都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公海自由的内容: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7、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任期届满;

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接关系断绝;

派遣国或接收过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8、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和国徽。

9、外交代表接管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尊重接受过法律规章;

不干涉接受过内政;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过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10、行为可过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有

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法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法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

1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名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人好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不适用情形:

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

经济共同体的优惠。

12、大陆架: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到200米或者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或邻近岛屿海岸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新标准:在从基线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则扩展到200海里。在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时,则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13、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紧追权必须自爱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时,以及在外国船舶是挺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

14、国家豁免P53

15、政府继承P65

1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P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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