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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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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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概念 2012级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民族自决:指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战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所实施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4、国家管辖豁免:即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也可以简称国家豁免或主权豁免5、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于“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6、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7、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该国境内被他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8、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9、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10、登临权: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传播或飞机人员,有权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不享有豁免权的船舶和检查的权利1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上继续对该外国船舶进行不中断的追赶和拿捕该船12、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13、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14、谈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或消除争端于形成之前15、斡旋: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为,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二、掌握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原则A 自卫权问题a、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受到武力攻击;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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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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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名词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2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5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5大陆架: P138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紧追权: P150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登临权:P149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不端、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8发射国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0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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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

国际公法期末总结一、引言国际公法是国家关系和国际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国际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系统地学习了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和领土、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等。

通过学习,我们对于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所学国际公法的总结及对未来的展望。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公法的基础框架,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和互利合作。

国家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表明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相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一原则的体现主要是通过国家主权来实现的。

不干涉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行动等方式。

这一原则的体现不仅可以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还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国际公法与主权和领土国际公法对于国家主权和领土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概念,它是指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行使权力的能力和权利。

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护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国际公法中规定了一些限制主权的原则和法规,例如不干涉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等。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在其国境内行使主权的区域。

国际公法规定了领土的概念、原则和限制。

例如,国际公法中规定了国境的划定与确认、领土的保护与争议解决等内容。

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需要国际社会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四、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

国际人权法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和一些决议。

国际人权法对于国家的主权和国际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

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doc 32页)07秋季学期法学本科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资料特别说明:1.本总复习资料必须在对《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中的综合练习题充分复习的基础上,在考前作为冲刺自测使用。

2.本总复习资料共分三部分:(1)试题汇编,共11套试题;(2)综合自测题,共五套;(3)其他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试题汇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试题(2005年7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弧内)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范畴。

A、国际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国际强行法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8、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A、500海里B、350海里C、400海里D、200海里9、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A、自由占领B、自由开发C、人类共同继承财产D、国家专属区10、确定现行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条约是()。

A、华盛顿条约B、东京条约C、南极条约D、海牙条约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A、国际组织的决议B、司法判例C、各国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一般法律原则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A、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B、中国与美国的关系C、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自然人3、领事职务有()。

A、办理公证、认证和签证手续B、保护本国和本国侨民在接受国的权益C、与派遣国政府进行交涉D、援助本国船舶和飞机4、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军舰5、限制国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A、国际地役B、共管C、租借D、先占三、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除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外,还有由所著的的发表。

最新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单项选择题】国际公法重点复习题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B、格老秀斯2、属于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 )。

B、边沁4、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B )。

B、强行法性质5、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B )。

B、中国和印度7、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C )。

C、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8、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

A、《联合国宪章》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A )。

A、《联合国宪章》10、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 )。

A、19世纪1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 C )。

【补充】C丁韪良12、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

【补充】C 使国际法法典化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这表明( D )。

D、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2、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 )。

A、宣告说3、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C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4、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 A )。

【补充】A域外庇护权5、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B )【补充】B 公平原则6、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 )。

【补充】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7、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 )。

【补充】D承认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8、国际损害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B )【补充】B损害赔偿责任9.联邦国家属于( B )。

B.复合制国家1、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D、出生地主义2.受庇护的人员是( B )。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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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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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IL VS. Municipal Law: TheoreticalTheoretical issue:Two main schools of thought1)Monism: considers IL and municipal law are both part of same body of law. If there is a conflict, international law prevails.2)Dualism: IL and municipal law to be two separate legal orders operating and existing independently of one another.IL is applicable btw sovereign states, and dependent on the common will of statesMunicipal law applies within state regulating conducts of citizens.Neither systems has the power to create or alter the rules of the other.2. Practical Municipal law before international tribunalsRULE: State cannot rely upon the provisions or deficiencies of its municipal law to avoid its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Pacta sunt servanda) IL before municipal tribunalsTransformation: International law have to be express and specific transformed into municipal law by use of the appropriate constitutional machinery.In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law automatically become part of municipal law.国际法的性质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view is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exclusively concerned with gover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t states.第二章:什么是渊源The source is from where the authority of a legal system originates. Also the sources articulate what law is & where it can be found.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2)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as law;(3)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4)S 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5)什么是国际习惯(Defin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ustom)Custom in IL is a practice followed by those states involved because they feel legally obliged to behave in such a way.它是怎么形成的,它要符合哪些标准?(summary)(1)Material element :the behavior and practice of states.(2)Psychological element: opinio juris 法律确信subjective conviction held by state that the behavior iscompulsory and not discretionary.什么是国际强行法的定义?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re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第三章:什么是条约的保留及法律效果(Definition of Reservation:Legal effects of reservation)A unilateral statement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r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1)A reservation modifi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to which the reservation relates as regards to the reserving states in its relations with other parties and as regards to other parties in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serving State.(2)The reservation does not modify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for the other parties to the treaty inter se.(3)When a State objecting to a reservation has not opposed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between itself and the reserving State, the provisions to which the reservation relates do not apply as between the two States to the extent of the reservation.条约的适用(1)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Treatie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must be performed in good faith. Derive from Jus Gentium;A recognized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Higher rule of customary law----Jus Cogens.(2)Non-retroactivity: 条约没有溯及力Article 28 of VCT:Unless a different intention appears from the treaty or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its provisions do not bind a party in relation to any act or fact which took place or any situation which ceased to exist before the date of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with respect to that party.什么是国际条约A treaty is an expression of concurring wills attributable to two or more subjects of IL and intended to have legal effects under rules of IL.条约的缔结程序(Conclusion &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3.31 Accrediting of negotiations 授权谈判3.32 Negotiations & Adoptions 谈判和条文议定3.33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 认证签署3.34 Ratification 条约批准3.35 Accessions & adhesions 条约加入3.36 Entry into force 条约生效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不是很确定?(1)Treatie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must be performed in good faith.(2)Derive from Jus Gentium;(3)A recognized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4)Higher rule of customary law----Jus Cogens.IN good faith; ordinary meaning and special meaning;context;object and purpose;supplementary means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In order to be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 entity must have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it must be capable of possessing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as a consequence, must have the capacity to maintain such rights by bringing international claims.国家的构成要素(1)States are aggregates of individuals.(2)There is no limits as to size of population.(3)Permanent population(4)States----Territory. A permanent population living within adefined territory is regarded as a requirement of statehood. (5)The concept is that there must be some portion of the earth'ssurface which its people inhabit and over which its Government exercises authority.(6)States----Government. Possession of effective government is themost significant criterion of statehood since all the other requirements depend upon it.(7)States----Independence/Sovereignty What is meant by the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 is independence in law from the authority of other State.国际组织:联合国设立目的和宗旨(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e: ★)(1)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2)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3)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4)To be a centre for harmonizing the actions of nations运行原则(Operating principles for members. ★)(1)Based on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2)Members shall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3)Members shall settle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4)Members shall refrain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5)Members shall give the United Nations every assistance(6)Non-Member States should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rinciples(7)UN not authorized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hich are essentially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第五章:5种可以取得领土的方式。

2020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试题附全答案

2020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试题附全答案

2020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试题附全答案单项选择题1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於(C)年提出的。

A1953 C1954B 1955 D19603下列(B)不属于通洋运河。

A苏伊士运河B伏尔加运河C巴拿马运河D 基尔运河4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A域外庇护权B领土庇护权C领水庇护权D领域庇护权5 (D)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 C 军用飞机C政府船舶D民用商船6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C高于第三国国民D 等于第三国国民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B战争与和平法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D 联合国宪章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被称为是(D)A托巴主义B威尔逊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D史汀生不承认主义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B)A内水B领海C 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10 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B外交使团C领事D私人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A单一开发制B协商开发制C平行开发制D自由开发制12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D 1945年“雅尔塔会议”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D)A 自然法学说B 实在法学说C 势力均衡说D 意志协调说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B)A 1899年的《海牙和会》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D 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15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C)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16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B赔偿责任公约C东京协定D外空条约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D)年在()签订的。

精选国际法期末总结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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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题

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题

《国际公法》(练习题)学习资料-- 国际公法辅导:1、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名称是指()。

A.万民法B.普遍国际法C.区域国际法D.特殊国际法首先,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国入之间的法律的总称,是现代国际法的起源。

其次,区域国际法是只适用于区域性国家关系的国际法,调整某些个别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调整所有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就其本质而言,是普遍适用于各国的,所以区域国法不是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再次,特殊国际法仅仅适用于少数国际关系或仅对少数国家有拘束力,并不普遍适用各国,因此,不是真正意义的国际法。

只有普遍国际法是普遍适用于各国的,对所有国际法的主体都有拘束力,是真正意的国际法。

故本题选择 B2.关于国际法的渊源问题,有人问: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它包括:( )。

A.契约性条约B.权威之国际公法家学说C.国际条约D.通例分析;对于国际法的渊源学者们意见不一,但是,大家都接受的两个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这里需要指出;“契约性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签订的,就特定的事项,确定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在处理完毕具体问题之后,其使命即告结束,它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只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

它只有通过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才能成为国际习惯,成为间接的国际法规范。

故本题选择C3.关于自卫权的行使,有同学问:国家行使自卫权()。

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集体自卫C.必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和侵略为前提D.采取的自卫措施无须向安理会报告分析:行使自卫权可以单独的,也可以集体的进行,行使自卫权的条件是,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的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遭受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防卫已经不得已,所以,武力威胁与侵略并非其前提另外,《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自卫措施必须向安理会报告。

所以;本题选择B D4.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应当包括( )。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争取独立的民族D.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分析: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完整word版)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1比较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在任何时候不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即使发生火灾瘟疫;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领馆馆长、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但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推定领馆馆长已同意。

2)使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享有绝对权;领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3)使馆享有通信自由,可使用一切方法通信,未经同意不得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来往公文不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开拆和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领馆享有通信自由,未经同意或允许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邮袋有重大嫌疑时可退回派遣国或对方有人在场时开拆,其他方面未作规定。

4)使馆特权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领馆与使馆相同5)使馆特权免纳捐税与关税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特权;与使馆相同6)领馆单独享有领事通知权,接受国须在相应规定情况发生后通知派遣国领事,领事可自由会见本国公民并与之保持联络。

7)在人员方面:a.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领事人员人身自由受到保护b.外交人员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领事人员无此特权c.外交人员享有管辖权豁免,作证义务上享有豁免权,作证只在派遣国同意或自愿方面;领事人员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管辖豁免,在作证义务上除了涉及公务及以鉴定人身份作证外不得拒绝作证d.外交人员免征关税与捐税(供私人所用物品),行李免受查验;领事人员免征关税捐税,免收查验义务,但只限于就任时一次。

2比较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行制,公海自由制:1)无害通过制适用于领海或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及公海之间;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与公海之间;公海自由制适用于公海之上。

2)无害通过制只针对于船舶;过境通行制针对船舶和飞机;公海自由制针对所有船舶和飞机。

3)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要浮出海面并展示旗帜;过境通行制和公海自由制并无此规定。

4)无害通过制要求非军用船舶以无害方式通过;过境通行制无船舶飞机的限制;公海自由制则是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可以在公海上航行,所有飞机均享有飞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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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1、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2、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的条件:一国国民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

这在国际法上被称为“国籍持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即国家在为受侵害的本国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害人必须首先用尽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

3、时效和先占的区别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4、南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领土主权原则;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5、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人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6、公海自由公海私有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为其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都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公海自由的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7、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任期届满;派遣国召回;接受国要求召回;派遣国与接受国外接关系断绝;派遣国或接收过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8、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使用国旗和国徽。

9、外交代表接管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尊重接受过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过内政;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过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10、行为可过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法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法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11、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名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人好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不适用情形: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经济共同体的优惠。

12、大陆架: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到200米或者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或邻近岛屿海岸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新标准:在从基线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则扩展到200海里。

在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时,则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13、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紧追权必须自爱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位于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时,以及在外国船舶是挺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以开始。

14、国家豁免P5315、政府继承P651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P168三、选择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国家的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4、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最基本部分;领水;领空;底土。

5、划界程序定界;表界;制定边界文件。

6、使馆馆长的等级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向国家元首派遣至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

7、领馆馆长的等级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

8、联合国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9、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10、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机情况。

11、国际习惯的要件物质要件,通例;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12、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适用的方式并入;转化。

13、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的形式: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14、群岛基线的划定的限制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

15、使馆人员的类别使馆馆长;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事物人员。

16、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派遣国所任命的使馆馆长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在接受过明确表示同意接受以后,派遣国才正式任命派遣;对于陆、海、空武官的派遣,接受国有权要求派遣国先行提名,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其他使馆职员,原则上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委派有接受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职员,应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17、接受国对外交代表行使管辖权外交代表明示放弃;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

18、我国外交代表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四、填空、判断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2、丁韪良在1864年将美国人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中文,定名为“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理解为世界各国发系的国内法中通行的一般法律原则。

4、国家法的编纂组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5、和平国情五项原则最初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6、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作为一种思想和政策,最初是由列宁提出来的。

7、特别行政区不具备有像国家那样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8、“史丁生主义”不承认原则,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于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10、一般边境制度条约和有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有责任保护边界标志,防止边界标志受损失或者位置移动,以及各自负责修理或恢复本国一方境内的界标。

11、1609年,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

12、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13、对于驶入或停泊在内水中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

但如果在船舶上所发生的时间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的或纯属船舶内部的事项,由船旗国负责。

1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15、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16、国家之间交换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应由有关国家商定。

17、国家元首、政法头脑和外交部长由于其对外代表国家的特殊地位,在谈判时一般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18、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19、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

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通过;对其他问题的决议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20、安理会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21、经社理事会可以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使之成为联合国体系下的专门机构。

22、国际法院有15名法官组成。

候选人“应为品格高尚并在各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任命资格或为公认的国际公法学家”。

当选法官中“并应注意使法官全体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23、任则性强制管辖:当事国随时声明,就与接收同样义务和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某种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的,无须另订特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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