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
国际法期末复习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比较)⏹(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四)在强制实施方面与国内法不同三、《国际法原则宣言》(UN 1970 Declaration on Friendly relations)(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the ban on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三)不干涉内政原则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四)国际合作原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fulfilling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the UN charter provides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其含义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核心意义: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得渊源一、条约二。
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得概念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得基本权利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得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A. 个人B. 国家C. 国际组织D. 所有以上答案:D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不干涉内政原则C. 强制仲裁原则D.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答案:C3. 下列哪个条约不是国际条约?A. 联合国宪章B. 巴黎和约C. 南北战争条约D. 凡尔赛条约答案:C4. 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什么?A. 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B. 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C. 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可以同时提起诉讼D. 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之间没有先后顺序答案:A5. 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是指什么?A. 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B. 国家在遭受经济制裁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C. 国家在遭受外交压力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D. 国家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答案:A...(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答案: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等。
2. 阐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含义及其限制。
答案:国家豁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外国法院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即外国法院不能对一个主权国家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商业活动、侵权行为等特定情况下,国家可能不享有豁免权。
3. 解释什么是“国际人道法”并简述其主要内容。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伤员、战俘以及非战斗人员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人道原则等。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论述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答案: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提供了一套规则和程序,帮助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三)其他国际法主体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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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国内法相比看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除国家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和交战团体等非国家政治实体也是国际法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
(二)国家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规范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的形成以国际关系为基础,乂反过来规范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国内法调整的主要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来保证:当今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障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 因此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自身或者集体的力量来实施。
国内法依靠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来实施。
(四)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市国家间的协议:由于国家上各国平等,而且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法,所以只能在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基础上来制定国家法法则;国内法是立法机关指定的。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是指国家了已按照白己的意见处理本国失误而不受其他国家或者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包括:1,自主性:国家有权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排他性:国家独立自主处理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独立权的义务。
(二)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即国家无论强弱,不论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如何,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完全平等,没有差别。
1,国家平等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2,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家法的基础。
(三)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包括: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2,当国家遭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绪论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2区域国际法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
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1相互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三、国际法主体1.主体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国际法文书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A. 宣言B. 决议C. 协定D. 声明答案:C. 协定2. “国际法之父”被公认为是:A. 亨利·吉瑟B. 亚伦·尼尔森·考尔特C. 亚诺·科尔斯D. 乔治·华盛顿答案:C. 亚诺·科尔斯3. 土地与海洋划界的准则,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是基于:A. 领土主权B. 历史性原则C. 近岸理论D. 国际公平原则答案:B. 历史性原则4. 下列哪个国际法庭是联合国成员国义务接受管辖的?A. 国际刑事法院B. 国际法院C. 科索沃特别法庭D. 非洲人权法院答案:B. 国际法院5. 哪个文件规定了难民的定义以及对难民的国际保护措施?A. 赫尔辛基宣言B. 国际人权公约C. 联合国难民公约D. 全球难民契约答案:C. 联合国难民公约二、简答题1. 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答案: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有限性、权威性、普遍性、均等性、治理性和独立性。
国际法具有有限性,即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权威性,即国家之间应当遵守和尊重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即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具有均等性,即国家在国际法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治理性,即国际法用于管理国际社会的行为;同时,国际法也具有独立性,即国际法存在于国际社会中,不受国内法的直接控制。
2. 解释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案: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侵犯原则、平等和非歧视原则、自由权和公民权原则、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原则、个体与集体权利平衡原则、和平与发展的权利平衡原则。
这些原则指导着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实施,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普遍性和尊严。
三、论述题请根据你对国际法的理解,结合实例,阐述国际法对维护国际秩序和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性。
答案: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法为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国提供了共同的规范和框架,确保了彼此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和平共处。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含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复习大纲(附期末复习题)一、判断题(正确的在答题卡上填“A”,错误的填“B”)1.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其中,心理要素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惯例”。
(B)2.国际法在中世纪时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B)3.国际法院由法官15人组成,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A)4.任何国家的船舶均可在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
(B)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篆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A)6.未经沿海国许可其它国家的飞机可以在其领海上空无害通过。
(B)7.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
(A)8.外层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
(A)9.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B)10.联合国会员有义务将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条约无效。
(B)11.1969年《条约法公约》制定时,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条约解释方法的主张:“意图说”、“约文说”和“方法说”,公约基本上采用了“意图说”,但也采纳了其他学说中的合理因素。
(A)12.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A)13.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A)14.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赔偿的范围限于对国家所遭损害的赔偿,而不包括对受害国国民所遭损害的赔偿。
(B)15.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A)16.名誉领事可以从接受国的国民中选任。
(A)17.依据国际法,所有国家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外层空间。
(B)18.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安理会发生联系。
(B)19.国家行使自卫权可以“先发制人”,即无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
(B)20.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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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期末复习
国际法答疑题型:1.解释4*5分(要求准确)2.判断4*5分(需要讲理由)3.问答题3*20分解释:1.国际习惯P9国际习惯是各国反复,一贯地通过一定行为或者不作为,形成一般都遵守的管理或通例,而且都认为必须去遵守她,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规则。
2.国际条约P8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渊源。
当代国际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以条约为其形式的。
按照参加条约的国家数量可以分为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双边的国际条约。
对于缔约国来说,在国际法上条约就是它们必须遵守的法律。
但是第三国没有义务遵守条约,因为在国际上任何过家都无权为全体国家立法并迫使它们去遵守。
3.国际强行法P17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中的表述是:“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意思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接受的必须遵守的规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更改,更不能废除这些规则;任何与这些规则相冲突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4.基线P179基线是指确定不同海域宽度的一条起算线。
5.直线基线P180是指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6.引渡P89引渡是指国家将被外国通缉、追捕、追诉或者判刑但处于改过境内的人,移交给请求对他们实行管辖的国家以便审判或处罚。
7.领空主权P208 百度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8.国家主权豁免P49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司法豁免。
9.国家责任P62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10.无害通过权百度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11.国际组织P294广义: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常设性机构。
(完整word版)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具有的独立自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属于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独立权:国家在国际上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二)管辖权1.属地管辖,是指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
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基于某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对该行为的实施者行使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是指某些侵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例如贩毒,海盗等罪行,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
(三)交往权,国家有权同国际社会的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的权利。
(四)平等权,国家之间地位平等,这是国家主权的引申。
(五)尊荣权,国家在国际上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自卫权,国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安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它们使用范围不同,在各自的领域中,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服从谁的问题。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内法,国内法也不能改变国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关系,它们都是国家制订的或参与制订的,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
3、两种法律冲突的处理:一是国内法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由于习惯法往往不够明确和精确,这样国家通常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思,从而适用国际习惯法;但如果国内法不允许适用国际法而只能适用国内法时,就会引起国家责任。
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
若有可能,国家也是通过解释,推定两者无冲突。
但由于条约的明确性与精确性,两者的冲突有时难以调和。
这时有的国家,特别是联邦制国家的法院就会不顾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
但国际法的原则是,任何国家都不得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如果适用国内法而损害了他国利益,国家必须对他国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的基本要素:拥有一定数量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政府、拥有主权。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和解析
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我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oA.国内运输权B.飞行专属权C.机场的建筑权D.航行资料专有权2.英国的(B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四周的海洋。
A.格老秀斯B.赛尔登C.宾刻舒克D.真蒂利斯3.我们我国实行(B )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自然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4•依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放射国对其放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肯定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B.地球表面C.月球表面D.公海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oA.前苏联放射第一颗人造卫星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游览太空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oA.全人类的共同财宝B. “无主物”C.我国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疆D.我国享有主权权利的海疆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胜利是(A )oA. 1903 年B. 1783 年C. 1918 年D. 1957 年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oA.营救协定B.赔偿责任公约C.东京协定D.外层空间条约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oA.登临权B.紧追权C.执法权D.攻击权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0A.内水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11.马六甲海峡是(A )oA.领峡B.公海海峡C.内海峡D.自由海疆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疆叫做(C )oA.内陆水B.领海C.内水D.毗连区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折线基线法D.几何直线法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0A.东京公约B.海牙公约C.巴黎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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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强调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行动。
国际法的发展概况:(1)古代和中世纪。
古代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以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最多见;中世纪西欧还没有产生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
古代和中世纪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的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国际法形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发展起来,出现有系统的国际法学著作,是近代欧洲的事。
(2)(1500年前后至20世纪初)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和约通过建立欧洲国家体系而为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发展状况:主权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公办,代办。
(3)现代国际法。
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地出现;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使各国合作日益加强,这些合作主要通过多边条约的形式进行,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关于国家主权绝对性的理解?答: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在要求别国尊重自己的主权的同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国家有义务履行根据国际法和所缔结的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保护性管辖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国家的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内被推翻的政府所承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他的新政府。
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永久中立国仍是国际法主体的原因?答:(1)永久中立国由于承担永久中立义务而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而不是放弃国家主权;(2)这种放弃是自愿的。
国际法上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受哪些条件的限制?答:(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4)遵守了国际法所确定的“必要”和“相称”原则。
国家的管辖权有哪些?答:(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性管辖;(4)普遍管辖。
国家承认的效果有哪些?答:(1)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就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2)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效力;(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4)在国际法上,一般认为承认有溯及的效果。
承认新政府的根据?答: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别国的承认必须是在新政府已经于其国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从。
(“有效统治原则”)条约继承的一般规则是什么?答:(1)凡是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一般都不予继承;(2)关于“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一般均应继承。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与国籍法: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国籍法是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以及处理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
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答:由于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而是由各国国内法规定谁属其国民,谁不是其国民的缘故,各国关于国籍的规定总有或多或少的不同,因而存在积极的和消极的冲突。
引渡与庇护: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引渡的条件?答:(1)符合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的法律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2)对所控罪刑之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引渡的主体与对象?答:引渡的主体通常是国家。
请求引渡的国家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或受害国,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国籍国。
引渡的对象通常是普通刑事犯罪者。
(政治犯不引渡;通常不引渡本国人)第四章国家领土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领土主权的内容?答:(1)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国家的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2)领土所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它要求:①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②国家边界不容侵犯;③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④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
军舰及其他公有船舶是否是其船旗国领土的理解?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固定性是领土的一大特征,浮动领土的出现在观念上是一个矛盾。
在公海或一国领海内航行的军舰或其他公有船舶如成为其船旗国的浮动领土,它再划出自身的领海或毗连区,这是不可能的。
此外,在现代国际法中治外法权说已遭到摒弃。
所以用管辖豁免的理论来解释军舰、国有船舶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更为合理。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内水与领海: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的通行制度有哪几类?答:(1)航行自由。
当海峡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24海里),海峡中有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在这种航道中,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
(2)无害通过制。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外国领海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
此外,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如果这种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的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也适用无害通过制。
无害通过是指船舶通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同时,在领海内的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3)过境通行制。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大多数重要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属于此类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经济专属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和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4)在有关国际实践中,有些国家对其管辖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变通做法,在特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窄领海制度,从而在海峡中留出供船舶和飞机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走廊”。
如何理解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既是专属的又是固有的?答: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这一权利是沿海国所固有的,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这一权利也是专属性的,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沿海国对外国商船的刑事管辖权是怎样的?答: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请求;(4)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空气空间即领空,是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禁区与限制区:禁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限制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国家对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1)自保权;(2)管辖权;(3)管理权;(4)支配权。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有哪些,分别有什么样的作用?答:(1)1963年《东京公约》。
该《公约》主要是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解决了空中刑事管辖权问题,并就航空器机长的权力作出了规定。
(2)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把适用范围从空中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扩伸到地面破坏航空器和航行设施的犯罪,各缔约国都应严厉惩罚。
(3)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补充规定了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亦为犯罪,应于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