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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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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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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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要点总结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家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3.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2) 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4)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4. 保护的责任对主权内涵和国际法原则的影响国际保护责任之提出:我们赞同新的规范,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影响:(1)国家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或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本国公民免遭暴力和战争的责任。

(2)国家内政的范围不断缩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所采取的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而联合国在一些会员国内进行的“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的主权权利,处理的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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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国际法复习资料一.Introduction:1.The character of international lawFirst: states are the main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ddition, there ar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political entities with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Second: international law regulates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 of sovereign states..第二,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Third: there is no legislative organization in the world community; international law can be created by its own subjects, primarily the independent states, for their own purposes.第三,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例如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例如通过专门的外交会议制定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Forth: although, there is no judicial organiz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ne, international law can be applied by its own subjects. States themselves may take self-help measures, either through diplomatic means or through the use of force in self-defense, to enjoy their rights and enforce their obligations..第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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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1.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联系:两者都是流经两国或者两国以上国家的河流,其流经该国河段是该国领土,由其自行管理。

区别:国际河流一般有出海口,其通行制度由国际条约规定,航行依条约组织的委员会管理,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2.引渡与庇护:引渡:特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请求相互移交在对方领域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3.代办和临时代办:1.代办是一级馆长 2.临时代办是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时,被委派等代行使馆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4.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向常驻国外的机关2.两者都是执行协议而建立,使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家或政府派遣 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不须受外交使馆领导 4.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区别:1.建管时间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 3.所设置的机关范围不同 4.派遣程度不同5.职务范围不同6.领导关系不同7.物权与豁免不同5.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过制指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区别:1.无害通过不适用外国飞机过境;国境通过制则要求外国飞机在遵守航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法规规则的条件下,在海峡过境飞越 2.无害通过要求在领海通过的外国潜水艇浮在水面行驶并展示国旗;过境通行无此要求,潜水艇可在水下行使 3.与无害通过制相比,过境通行制为外国船舶和飞机规定的义务要少并送得多,此外,公约规定,沿岸国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无害通过行为;过境通行制不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还规定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4.从管理权方面看,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的海峡,拥有广泛的管理权;可以就公约列举的方面制定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的法律法规,此外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舶也行管理和限制,从而确保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外国船舶的通过;而在适用过境他能够过的海峡内,沿岸国的管辖是有限度的,这样权力仅限于为海峡航行制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防止减少和控制海峡环境污染。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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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三)其他国际法主体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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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内法与国际法三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编纂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说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一概说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三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二国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四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二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下编分论第七章领土法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二国家领土的构成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四边界和边界制度五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第八章海洋法概说一内海二领海和毗连区三专属经济区四大陆架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六公海七国际海底区域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执行问题第九章空间法一概说二空气空间三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一概说二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综述第十一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二外国人的待遇三引渡和庇护四难民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一国际法上人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三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人格二联合国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三专门性国际组织的体系和制度四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体系和制度第十四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概说二外交关系法三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条约法一概说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三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四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一概说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综述三国际经济组织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一概说二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四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第十八章战争法一战争与战争法二战争的开始与结束三海战和空战中的特殊规则四战时中立五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六战争犯罪及其责任国际法名词解释上编总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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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

(2)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订的。

(3)法律效力具有特殊性,只对缔约国生效(4)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国际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常设强制机构强制执行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上,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

一元论有两种学说。

(1)国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

国际法是国内法中的对外法,它的效力来自于国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国际法才有法律效力。

(2)国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

但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权。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独立的,但又平行存在,它们在法律主体、来源、实质和强制性方面都不相同。

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因为一元论着重于强调内容上的对立,把一种法律强加于另一种法律之上,把一种互相联系的关系变成一种强制关系。

而二元论则着重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事实上的联系。

(2)实践上,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两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表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际法一经形成,就转过来影响国内法,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和国际法冲突,同时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定要依赖国内法保证执行。

中国的实践:第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处于优先地位。

第三,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在国内适用国际惯例,所以,国际惯例在适用上仅其补充的作用,其效力显然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下4、国际法的渊源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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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5个常任理事国。

3. 和平是联合国关注的首要问题。

4. 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具有临时性。

5. 条约的暂停施行,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

6. 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

7.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8.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

9. 中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10. 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代表,而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

11.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12. 外交人员死亡,其家属在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应继续享有其所应享的特权与豁免。

13.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但不需要接受国提前同意。

14. 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15.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16.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17. 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

18. 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方法和任务。

19.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20.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1.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主权。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3. 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群岛及群岛水域、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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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范围一、名词解释国际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外交保护: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引渡: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

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刑事责任:指因违反国际刑法的义务构成国际犯罪而应承担的国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总决原则。

二、简答题(一)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

其渊源有: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E.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F.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什么关系?答: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②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③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家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直接适用②同时适用③转化适用(三)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者。

其构成要件为: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D.必须是实体(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派生权利是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如下权利: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保权D.管辖权→a.属人管辖b.保护管辖c.普遍管辖d.属地管辖(五)国际法上承认的特征和表示形式是什么?答:国际法上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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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和学派○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性质和特征○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名称的由来拉丁文jus gentium 格老秀斯英文law of nations 英文international law 边沁中国万国公法威廉·马丁(丁韪良)国际法○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效力的特殊性○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在国际社会没有国际法的专门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不同与国内法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最初的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国际条约条约定义: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按缔约方数目分类,可将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习惯规则条约的作用clarify澄清confirm 确定define 界限abolish废止○国际习惯:各国在实践过程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学-《国际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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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题庇护;国家豁免权;独立权;普遍性管辖;国际习惯简答题1、简述不使用武力原则。

2、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3、简述使馆的职务。

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制度。

案例分析题1、2005年5月20日,甲国军舰海鹰号在距离海岸大约16海里的本国毗连区海域,发现一艘被怀疑正准备向甲国走私电器的船舶彩虹号,该船在乙国登记但所有船员都为甲国人,当海鹰号试图靠近彩虹号对其进行检查时,彩虹号逃往公海,海鹰号对其紧追。

5月21日,在追赶至离岸105海里的地方时,由于发生故障,海鹰号停止了追赶。

5月22日,从另一方向驶来的甲国军舰威武号追上了彩虹号。

当登临检查的要求遭到拒绝时,威武号军舰开炮将彩虹号击沉。

问:(1)彩虹号的船旗国应为哪国?为什么?(2)海鹰号军舰是否有权执行对彩虹号的紧追任务?为什么?(3)威武号军舰接替海鹰号军舰对彩虹号展开的紧追是否正当?为什么?(4)威武号军舰将彩虹号击沉是否合法?为什么?2、A国甲冒充B国工作人员进入停留在B国的C国飞机上,并放置一枚炸弹后逃回A国。

飞机起飞不久在D国上空爆炸。

ABCD国都参加了有关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相互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问:(1)目前关于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2)哪些国家有管辖权?理由。

(3)假如C国向A国提出引渡甲的请求,A国是否必须引渡?为什么?(4)假如A国不引渡甲,依据有关国际法公约,A国应采取什么措施?论述题(只选做一题)1、试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及其表决程序。

2、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别享有什么权利。

《国际法》试题1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庇护: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国家豁免权: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外国的司法管辖。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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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使用于其双边关系的原则,尔后发展成为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获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要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3.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临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4.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边境:是指紧接边境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

5.国际组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6.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7.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使用是之法律效果”。

8.斡旋或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的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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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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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国际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简称“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提倡的适用于其双边关系中的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现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分为两类:一类是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是地方化的国家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务。

③无害通过: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此外,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要展示其国旗。

一般只适合商船。

(无害通过权是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④空中劫持:指1963年根据《东京条约》等规定的在航空器在飞行中,任何人用武力劫持机组人员或机上其他乘客,或以武力威胁,活动恐吓等其他方式,企图非法劫持或控制该飞机,或要求机组操纵飞机改变或偏离预订的飞机航线及所到目的地的非法行为。

⑤领事馆及大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

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⑥特别提款权: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9月建立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作为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它可以同黄金、美元一样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用于政府间的结算,或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等。

故又称为“纸黄金”。

⑦集体安全保障:简称“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制,并采取有限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维持普遍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

国际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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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整理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私法:是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的一种法律。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公认的,国内法是由人大通过的。

(2)国际法以调整国际关系为对象,国内法是调整公民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4、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

(3)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各国交往和协调的内在需要。

(4)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出现则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

5、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1)各国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

(2)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

(3)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自从20 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6、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自然法学说,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是决不可违背的。

实在法学说,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新的流派,(1)强调“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势力均衡”。

(2)提倡“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3)我国学者“意志协调说”,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7、国际法基本特征:(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国际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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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3 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4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私法协助行为。

5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简言之,是指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剖析明白。

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义不清而产生歧义的地方,以利于当事国对条约的履行。

6 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空器,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非商业性公共业务的航空器7 国际罪行指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8 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

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10. 大国一致原则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表决原则。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简答题:1.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1)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2)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2毗连区的概念;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哪些权利(1)毗连区的概念: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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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词源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万民法”,英国边沁提倡改⽤“国际法”这⼀名称,美国传教⼠丁韪良“万国公法”。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根据否定论:⾃然法学派:维多利亚,普芬多夫实在法学派:苏⽀,奥本海,奥斯汀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元论:国内优先:耶利内克国际法优先:波利蒂斯,赛尔,凯尔逊(规范学派)⼆元论:国际国内平⾏:德国特⾥佩尔,奥本海,安齐洛蒂五、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发展进⼊17世纪,发⽣了“三⼗年战争”。

1648年为结束这场宗教战争⽽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所缔结的合约,是国际法漫长发展过程中的⼀块重要⾥程碑。

不仅标志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的国际社会的存在,⽽且标志着⼀种对国际⾏为产⽣约束⼒的国际法的产⽣。

《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对国际法发展的划时代意义,⾜以表明它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六、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主要渊源:(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当事国明⽩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经接受为法律者;次要渊源:(3)⼀般法律原则为⽂明各国所承认者;辅助资料:(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七、国际法编纂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法公约第53条规定:“⼀般国际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九、国际法基本原则1.不使⽤武⼒威胁或使⽤武⼒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涉任何国家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宪章义务⼗、国际法主体条件1.有独⽴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在⼀定范围内有独⽴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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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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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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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Chapt er 1 Intr oductionNam e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名称Jus gentium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public int ernatio nal law 国际公共法the natur e of int ernatio nal law 国际法的性质Feat ur es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特征1. Subject s. 主体St at es ar e t he m os t impo rtant subject s 国家是最重要的主体2. Sour ces. 渊源It s m ain sour ces ar e agr eem ent s am ong s t at es. 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3. Object s. 对象It is m ainly concerned with governing t he r elations between, and t he conduct of ,s t at es. 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4. The enfo r cem ent of int e rnatio nal law. 国际法的执行Int ernatio nal law is enfo r ced t hrough the Unit ed Nations and t he Int ernational Court Jus t ice. The r ole o f self-help, eit her thr ough diplo m atic m eans o r t he use of arm ed fo r ce in self-defence, should no t be under es tim ated. 国际法是执行通过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法官。

作用的自助,要么通过外交途径或使用武力自卫,不应低估。

Theories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学说Nat u r alis t s 自然法学派Positivis t s 实在法学派Gr o tians 格老秀斯法学派New nat uralis t s 新自然法学派New positivis t s 新实在法学派The r elation bet ween int ernational and m unicipal law (dom es t ic law / national law) 国际法和城市法的联系(国内法)Monis m一元论1) 国内法优先说t he supr em acy of natio nal law ------do m es tic law pr evailing over Internatio nal law supr em acy至上2) 国际法优先说the supr em acy of int e rnatio nal law---- Int ernatio nal law pr evailing over do m es t ic lawDualis m二元论the conflict s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national law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Chapt er 2Sour ces and Codification of Int 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The m ain sour ces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1 、Treaties 条约2、Cus t o m s 习惯3、Gener al Pr inciples of Law 一般法律原则4、Judicial Decisions 司法判例5、t he Teachings of Publicis t 教义公关6、Other Possible Sour ces 其它渊源Codificat ion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编纂the Int ernatio nal law co mmission 国际法委员会pr ogr essive development 逐渐发展codification 编纂Chapt er 3The Fundam ent al Pr inciples of Int 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基本原则The UN Principles 联合国的原则The Fundam ent al Pr inciples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 ernatio nal law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 at es 主权平等原则2、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 s and Self-determinatio n of Peoples 权利平等原则和人民自决原则.3、The principle t hat St at es shall r efrain in t 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 o m t he thr eat o r use of fo r ce agains t t he t errito rial int egrity o 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 at e, o r in any o t her m anne r inco nsis t ent with t he pur poses of t he United Nations.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任何国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原则.4、The principle t hat St at es shall settle their int e rnatio nal disput es by peaceful m eans in such a m anner that internatio 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 t ice ar e no t endanger ed.各国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正义不是濒危原则.5、non-int erventio n----The duty no t t o intervene in m att ers within the do m es 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 at e, in acco r dance with t he Chart er.干预----不干涉事项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依照宪章6、The duty of St at es t o co-o per at e with one ano t her in acco rdance withthe Chart er各国有责任互相配合,依照宪章7、The principle t hat St at es shall fulfill in good f aith t he obligations assum ed by t hem in acco r dance with t he Chart er国家应真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原则.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 ence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m utual r espect fo r t errito rial int egrity and sover eignty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原则2、m utual non-aggression 互不侵犯原则3、non-int 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 ernal affair s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equality and m utual benefit 平等互利原则5、peaceful coexis t ence 和平共处原则Chapt er 4Subject s of Int 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主体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m us t have int e rnatio nal per sonality, it mus t be of possessing internatio nal r ight s and perfo rm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band, as a consequence, m us t have t he capacity t o m aint ain such right s by bring int ernatio nal claim s.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有国际人格,它必须拥有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因此,必须有能力维护其权利提出国际索赔.The subject s of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主体St at es----the Fundament al Subject 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Int ernational Or ganizat ions----the Impo rt ant Subject s of Int ernational Law 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法的主体Ot her non-s t ate Act o r s(Insurgent s and r ebel gr oups;National liber atio n m ovem ents)其他非国家行为者(叛乱和反叛团体;民族解放运动)Individuals----个人的Recognition in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 tat es 承认的国家Independence 独立;uniting 合并;separ atio n 分离;disintegr atio n 分立/解体。

The t heo r etical issue 理论问题The cons titutive theo ry 本构理论The declar at o ry theo ry 宣告式理论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 s 政府的承认expr ess r ecognitio n 明示承认implied r ecognitio n 默示承认recognitio n de jure法律上的承认recognitio n de facto事实上的承认Nonrecognitio n 不承认Succession in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上的继承St at e succession 国家继承Government succession 政府继承Succession of int ernatio nal o r ganizat io n 国际组织继承the clean slat e r ule白板规则the principal of non-liability fo r "odious debt s" 恶债不予继承原则Chapt er 5St at es in Int 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上的国家Elem ent s of St at es 国家的条件a permanent population 常住人口a defined t errit o ry 确定的领土an effect ive government有效的政府sover eignty and self-det e rminatio n 主权和自决The s t at e as a per son of int e rnatio 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国家作为一个国际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 a permanent population;常住人口(b) a defined t errit o ry; 确定的领土(c) government;政府(d) capacity t o enter int o r elations with t he o t her st at es.有外交能力Cat egor ies of St at es 国家的种类unit ary s t at e 单一国co m posit e s t at es 复合国feder atio n 联邦confeder ation 邦联independent s t at e 独立国dependent st at e 附属国vassal s t at e 附庸国pr o t ect ed s t at e 被保护国neutr alized s t at e 永久中立国Fundam ental Right s of St at es 国家的基本权利1. r 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2. r 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3. r ight of self-defence 自卫权4. r ight of jurisdiction 管辖权St at es Jurisdict ion 国家管辖t e rrit o rial jurisdictio n 领土管辖per sonal / n ationality jurisdiction 人口/国际管辖pr o t ective / secur ity jurisdiction 保护/安全管辖univer sal jurisdiction 普遍管辖Jur isdict ional Immunities of St at es and t heir Pr operty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st at e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国家管辖豁免st at e immunity 国家豁免sover eign immunity 主权豁免Par in par em imperium non habet 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waiver of st at e immunity 放弃国家豁免st at es waive s t at e immunity by m et hod 国家放弃国家豁免的方法expr ess m ethod (by tr eaties o r r elevant agr eem ent s) 表示方法(条约或协议)implied m ethod (by bringing a lawsuit) 暗示法(通过起诉)an explicit waiver明示放弃an implicit waiver默示放弃Unit 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 at es and their Pr o perty 联合国关于国家及财产的豁免Cont ent内容Part I - Introduction 导言Part II - Gener al principles 一般原则Part III - Pr oceedings in which St at e immunity canno t be invoked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Part IV -St ate immunity fr o m measur es of cons tr aint in connection with pr oceedings befo r e a court在法院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Part V -Miscellaneous pr ovisions 杂项规定Part VI -Final clauses 最后条款Pr oceedings in which St at e immunity canno t be invoked 诉讼中的国家豁免不能调用1、Co mm ercial tr ansact ions 商业交易2、Contract s of employment雇佣合同3、Per sonal injuries and dam age t o pr operty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Owner ship, possession and use of pr operty 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Int ellect ual and indus trial pr operty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Participation in co mpanies o r o t her collective bodies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Ships owned o r oper ated by a St at e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Effect of an ar bitr atio n agr eem ent 仲裁协定的效果St at e immunity fr o m m easur es of constr aint in connection wit h pr oceedings befor e a court 在法院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St at e immunity fr o m pr e-judgm ent m easur es of cons tr aint 免于判决前的强制措施St at e immunity fro m pos t-judgm ent measur es of cons tr aint 免于判决后的强制措施Chapt er 6Territ o ry of Int 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上的领土St at e Territ o ry 国家领土Territ o rial sover eignty 领土主权1. t errit o rial t itle /t itle t o t errit o ry 领土所有权2. t errit o rial jurisdiction 领土管辖权3. t errit o rial int egrity -----Invio lability of t errit o rial sover eignty and int egrity 领土完整权---不可侵犯领土主权完整Condo minium共管leases /l eased t errit o ry 租借spher es of influence 势力范围int ernatio 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Constit ution of St at e Territ o ry 宪法对国家版图land t errito ry 陆地领土t e rrit o rial wat er s(int ernal wat er s; canal;lake and internal sea) 领海(内水、内海)t e rrit o rial air space 领空t e rrit o rial sub-soil----sub-soil under t he t errit o rial land and wat er领土底土----亚领土和水下Acquisit ion and Loss of Territo ry 领土的取得与丧失occupation of t erra nullius 先占pr escr iption时效accr 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 t annexatio n 征服self-det erminatio 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refer endum全民公决/公民投票exchange of t errit o ry 交换土地reoccupat io n of lost t errito ry 收复失地st at e boundary 国家边界The co mm o n heritage of m ankind 人类共同遗产Chapt er 7Individuals in Int 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上的人Nat ionality 国籍acquisition of nationality 取得国籍acquisition by birth 出生地取得Jus sanguinis doctrine / blood lineage doctrine 血统主义原则Jus soli / birth place doctrine 出生地主义原则acquisition by nat u r alizat io n 出生地的规划loss of nationality 国籍的丧失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国籍的冲突positive conflict 正面冲突negative conflict 消极冲突Legal St at us of For eigner s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Entry、r esidence 、exit进入、居住及离开Treatm ent of fo r eigner s 外国人处理diplo m atic pr o t ectio n 外交保护Extradition and Asylum引渡和庇护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identity(dual cr iminality) 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no nextraditio n of political offender 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principle of no nextraditio n of nationals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Asylum庇护t e rrit o rial asylu m领土庇护extrat errit o rial asylum域外庇护diplo m atic asylu m外交庇护Refugees in Int 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上的难民Convention r elating t o t he St at us of Refugees 难民地位公约Pr o t ocol Relating t o t he St at us of Refugees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Article 1.•Definitio n of the term "r efugee" 难民的定义• A. Fo r t he pur poses of t he pr esent Convention, t he t erm "r efugee"shall apply t o any per son who: 难民适用于任何人(1) H as been consider ed a r efugee under t he Arrangem ent s of 12 May 1926and 30 June 1928 o r under the Conventio ns of 28 Oct ober1933 and 10 February 1938, the Pr o t ocol of 14 一直被视为一个难民的安排下1926年5月12日和1928年6月30日公约1933年10月28日和1938年2月10日,该协议14•Sept ember 1939 o r t he Cons t itutio n of the Int ernatio nal Refugee Or ganization; Decisions of non-eligibility t aken by t he Int ernational Refugee O r ganizat ion during t he period of it s activities shall no t pr event t he s t atus of r efugee being acco r ded t o per sons who fulfill t he conditions of par agraph 2 of t his section; 1933年9月或国际难民组织章程;决定non-eligibility由国际难民组织在此期间的活动不应妨碍难民地位给予人满足条件2段的部分•(2) As a r esult of event s occurring befo r e 1 January 1951 and owing t o well-founded fear of being per secut ed fo r r easons of r ace, religion, nat ionality, m ember ship of a particular social gr oup o r political opinio n, is out side t he country of his nationality and is unable o r, owing t o such fear, is unwilling t o avail him self of t he pr o t ection of t hat country; o r who, n o t having a nationality and being out side t he country of his fo rmer habitual r esidence as a result of such event s, is unable o r, owing t o such fear, is unwilling t o r et urn t o it.由于事件发生前1一月1951,由于有理由害怕受到迫害为理由,种族,宗教,国籍,某个特定的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是国家外国籍和无力或,由于这种担心,不愿意利用自己的保护,国家;或谁,没有一个民族和国家以外的原惯常居所作为这样的事件,或是无法,由于这种担心,不愿意返回到它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个人责任Chapt er 8The Law of St at e Responsibility国家责任法St at e Responsibility 国家责任Responsibility of St at e 国家责任Int 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 at e 国际责任的国家Every int ernatio nally wr o ngful act of a St at e ent ails t he country's int ernatio nal r esponsibility.每个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国际责任Elem ent s of an int ernationally wr ongful act of a St at e 国际不法行为的种类Ther e is an int ernatio nally wr o ngful act of a St at e when co nduct consis t ing of an action o r o mission: 国际不法行为产生时,行为组成的行动或遗漏(a) Is attributable t o the St a t e under int e rnatio nal law;原因是国际根据国际法(b) Cons titut es a br each of an int ernatio nal obligation of t he St at e.构成违返国际义务的国家Attribution of conduct t o a St at e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Conduct of o r gans of a St at e 国家机关的行为Conduct of per sons o r entities exer cising elem ent s of governm ental aut ho rity 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Conduct of o r gans placed at t he disposal of a St at e by ano ther St at e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Excess of aut ho rity o r contraventio n of ins tructio ns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Conduct of an insurrectional o r o t her mo vem ent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Conduct acknowledged and adopt ed by a St at e as it s own 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Responsibility of a St at e in connect ion wit h t he act of anot her St at e 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Aid o r assis t ance in the co mmission of an int ernatio nally wr o ngful act 援助或协助实施一国际不法行为Direction and contro l exer cised over the co mmission of an int ernatio nally wr o ngful ac t指挥或控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Coer cion of ano t her St at e 胁迫另一国Cir cum s t ances Pr ecluding Wr ongfulness of Conduct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1.Consent同意2.self-defense 自卫3.Countermeasur es 反措施4.fo r ce m ajeur e 不可抗力5.Dis tress 危难6.Necessity 危急情况Fo rm s of St at e ResponsibilityContinued duty of perfo rm ance 继续履行Cessation and non-repetition 停止和不重复Repar atio n 赔偿Restitutio n 恢复原状co m pensation 补偿Satisfaction 抵偿Invocat ion of t he r esponsibility of a St at e 国家责任的援引Count e rm easur es 对策Terminatio n of countermeasur es 终止反措施Count e rm easur es shall be t erminat ed as soon as t he r esponsible St at e has co mplied with it s obligations under part t wo in r elation t o t he int ernatio nally wr o ngful act . 对策应尽快终止责任国遵守其义务,在第二部分有关的国际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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