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私法(一)6
2012国际私法自考复习提纲
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主)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
(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概念(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3.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1.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程序规范。
2.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章专编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㈡国内判例:1.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3.我国的态度: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
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期未复习提纲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不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4.法院地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顶法律地位,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取得权利在法院地国家有效。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冲突法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复习提纲2014-6-10 18:54:00第⼀章国际私法概念第⼆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规范⼀、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案件管辖权:a)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私法关系。
b)涉外私法关系指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i.私法关系的主题⼀⽅或各⽅是外国国家、法⼈、外国⾃然⼈或⽆国籍⼈。
ii.私法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iii.私法关系的产⽣、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在外国。
2.法律适⽤:冲突规范(书P53)a)冲突规范是对特定的涉外私法关系,规定应适⽤的是哪国法律的法律规范。
b)冲突规范可以分为两部分:i.前⼀部分指出有关规范适⽤于调整何种民事关系或解决何种法律问题,如物权关系、⼈的能⼒等,被称为“范围”ii.后⼀部分则指出调整和解决“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的法律,如“依物之所在地法”“依其国籍国法”“依法院地法”等,被称为“系数公式”或“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iii.联结范围和准据法的是连结点,如“物之所在地”“国籍”“法院地”等就是连结点。
c)冲突规范的类型:(另⼀分类为单边、双边、重叠、选择,见下⽂)冲突规范依其指定适⽤法律的⽅式不同,可以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i.单边冲突规范。
⼀种法律只应适⽤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被称为单边冲突规范。
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所有,仍适⽤法国法”的规定就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它只表明位于法国的不动产的法律问题应绝对地适⽤法国法,⽽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应适⽤哪⼀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
ii.双边冲突规范。
抽象地规定⼀个待确定的连结点,表明不仅可能适⽤内国法,还可能适⽤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它与单边冲突规范的不同,并未规定只应适⽤内国法或只应适⽤某⼀外国法,⽽只是⼀般地提供⼀个连结点,即不动产所在地,然后让法院考察连结点在何国:在内国则适⽤国内法,在某⼀外国便适⽤该外国法。
《国际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国际试题真题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国际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其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判例,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其中,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形式,也是现今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故选C。
2.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B.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C.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D. 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本题中ABC三项均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范畴,但D项系政府间贷款,不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 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B. 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C. 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D.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些?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B. 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C. 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的D. 具有涉外因素的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民商事主体的法律适用时效、信托、代理的法律适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合同之债关系法律适用侵权之债关系法律适用婚姻、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父母子女、抚养、监护关系法律适用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其他关系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国贸仲香港特别规定1.中国贸仲香港中心受理的仲裁地为香港。
2.适用香港仲裁法,不适用中国贸仲规则。
3.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国裁决.......,而是香港仲裁裁决,所以不会在内地当然执行。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1.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理由是一样的。
2.只能撤销中国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即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撤!3.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4.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主动撤销。
5.如果要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注意内部报告制度!6.当事人对于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对比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民商事诉讼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一事再诉问题总结1.已受理...对外国判决的承认申请....的——再起诉的不能受理。
....或者已经承认2.已经裁定不承认.....的——无权再申请承认,但是可以就同一个事实起诉。
3.没有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当然可以起诉。
涉外司法协助之二文书送达涉外司法协助之三取证涉外司法协助之四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区际司法协助涉区际司法协助之一文书送达区际司法协助之二取证区际司法协助之三对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区际司法协助之四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区际、涉外司法协助共同规则1.专属管辖只能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理由,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协助的理由。
2.申请执行要交钱,申请送达或取证不花钱,但是法院付的钱要还。
国际私法复习提纲资料
14-6-10 6:54 PM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规范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案件管辖权:a)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私法关系。
b)涉外私法关系指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i.私法关系的主题一方或各方是外国国家、法人、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人。
ii.私法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iii.私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适用:冲突规范(书P53)a)冲突规范是对特定的涉外私法关系,规定应适用的是哪国法律的法律规范。
b)冲突规范可以分为两部分:i.前一部分指出有关规范适用于调整何种民事关系或解决何种法律问题,如物权关系、人的能力等,被称为“范围”ii.后一部分则指出调整和解决“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如“依物之所在地法”“依其国籍国法”“依法院地法”等,被称为“系数公式”或“准据法的表述公式”。
iii.联结范围和准据法的是连结点,如“物之所在地”“国籍”“法院地”等就是连结点。
c)冲突规范的类型:(另一分类为单边、双边、重叠、选择,见下文)冲突规范依其指定适用法律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i.单边冲突规范。
一种法律只应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被称为单边冲突规范。
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的规定就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它只表明位于法国的不动产的法律问题应绝对地适用法国法,而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
ii.双边冲突规范。
抽象地规定一个待确定的连结点,表明不仅可能适用内国法,还可能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它与单边冲突规范的不同,并未规定只应适用内国法或只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只是一般地提供一个连结点,即不动产所在地,然后让法院考察连结点在何国:在内国则适用国内法,在某一外国便适用该外国法。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以下为笔者复习中自行总结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进行转载发表等!1.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2.落脚点在于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能在和平、稳定的秩序下,在平等、自由、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4.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5.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a、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b、所涉各国立法不同;c、司法权独立;d、国家为了发展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极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包括: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又叫准国际私法;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7.冲突规范解决历史:本国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8.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称“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国家称“冲突法”;立法上直接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9.国际私法的范围(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0.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国):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3.18世纪上半叶只有中国唐朝《永徽律》有国际私法的成文法,西方国家都还停留在“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就是还停留在学说、理论阶段,直到18世纪下半叶才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国际私法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2) 冲突规范的种类: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关联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的提纲
③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结构组成: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范围是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系属是指调整该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主要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条件,无条件)2.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以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主要类型:(七种)1、属人法:本国法(国籍国),住所地法2、行为地法: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5)立遗嘱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查明的主要方法(一)当事人举证证明(二)法官依职权查明(三)兼采法官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提供证明无法查明时的主要做法:(一)直接适用内国法(二)类推适用内国法。
(三)驳回诉讼。
(四)适用习惯法或一般法理(五)适用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主要立法模式:1、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2、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含定居国外的华侨或临时出国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原则上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为限。
一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已在外国结婚,其到我国境内后要求我国承认其婚姻效力的,原则上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以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为限;二是双方当事人要在我国境内结婚的,若当事人国籍相同的,而且其所属国与我国签定有关于领事婚姻规定的条约或存在办理领事婚姻的互惠关系的,可在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
2.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上的主要规定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国际司法考试[修改版]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一、绪论(一)国际私法基本理论1、涉外民事关系(4-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第178条):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5)指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20)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方法(9-10)(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指有关国家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的统一实体法,或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来直接支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
3、范围(17-18)(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历史发展1、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50-56)(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50)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是建立在把法则区分为物法和人法的两分法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并不存在这种纯粹是关于物或纯粹是关于人的法则,于是他便天真的借助于法则的词语结构的不同来实现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尽管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左右,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思想引入了国际司法领域。
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各国所采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原始版)
复习要点: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概念、特点)2、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含义、相互关系)二、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定义1、范围——五种法律规范、“一体两翼”说2、性质3、定义三、国际私法的渊源每种渊源的地位四、国际私法的学说史→选择、名词、简答(去年考了第一个一个发展趋势,但是这里有两个知识点,我用不同颜色给你列在后面了,这两个别搞混)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其法律规定也愈趋详明了。
2.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1)是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保证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
(2)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最新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广泛采用,甚至被视为选择法律的普遍指导原则。
(3)是补充性连结因素的采用也有助于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3.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特点1.从内容上看,二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日趋明显地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
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表现: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国际组织间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日益增加。
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表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掌握几种主要学说(代表人物、主张、评价)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规则/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萨维尼、谢夫纳和巴尔等。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1)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1)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 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庇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 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必然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际私法:解决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的法律。
时际私法:是解决因所涉新旧、前后的民法规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本色: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四章冲突法的⼏个基本概念 ⼀、冲突规范: 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何种法律的规范。
因此,它⼜叫法律适⽤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l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个特点: 第⼀,冲突规范不同于⼀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规范。
第⼆,冲突规范不同于⼀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第三,冲突规范是⼀种间接规范,因⽽缺乏⼀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第四,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般的法律规范。
具有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冲突规范的结构 语⾔结构常表现为:适⽤法律或依法律 例如: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侵权⾏为的损害赔偿-----范围 适⽤侵权⾏为地法律-----系属 范围,⼜称为连结对象、起作⽤的事实、问题的分类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于解决哪⼀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系属,⼜称为冲突原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法律,或允许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中系属的不同规定,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的冲突规范。
l 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外国法。
适⽤内国法,如1983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效⼒、解释、执⾏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中国的法律。
明确规定适⽤外国法,如《苏联和⽐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第13条规定,关于苏联驻⽐利时商务代表处订⽴或担保的贸易合同的⼀切争议,如在该合同内设有关于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利时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依⽐利时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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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准据法
A.准据法的特点:①经冲突规范指定;②是实体法;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B.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最密切联系原则、利益分析说(柯里)、规则选择方法或结果选择方法(卡弗斯)、当事人的协议、分割方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法
C.区际法律冲突下的准据法的确定
我国民通意见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例题)7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