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整理提纲.
国际法重点概念: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格劳秀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
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著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利》。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法律规范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上级规范,国际法是高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它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国际法实际源头,对国际法发展有划时代的意义,创立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是国际习惯法逐步形成。
条约的转化: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有效地加以适用,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约的并入: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直接适用,一般地作出原则规定,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渊源:狭义:作为有效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广义:除狭义之外,还指其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历史意义上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
(一般条约)契约性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特别条约)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编纂: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复习大纲
国际法复习大纲(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对所有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是渊源。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所以其他条款有效,但原保留条款内容及保留条款新设置的内容都无效。
)6.条约无效的原因: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与强行法规则冲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家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主权豁免的放弃:明示和默示的方法。
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应该是“新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只能是国家!!(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国际法复习大纲
一、国际法考试的解题要求国际法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90分钟。
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40%。
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别占卷面总成绩15%、20%、10%、20%、20%、15%左右。
考试的具体解题要求如下:(一)填空题。
5—11道题,15个空,每空1分,共15分。
填空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教学内容中细节部分的把握。
答填空题时要求学生务必准确。
要求学生答题准确,其前提条件是填空题出题必须规范,所以,填空题一般多涉及人物、时间、历史事件和已有定论的结论。
(二)单项选择题。
10道题,每题1分,共10分。
单项选择题主要考查学生对学习内容的了解程度,不考查对知识点掌握和应用的能力,并且命题可能针对细节内容,也可能针对原则内容,因此难度相对较低。
学生应在四个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答,要注意只能选择一个答案,多选不给分。
(三) 多项选择题。
5道题,每题2分,共10分。
多项选择题仍然考查学生对学习内容的了解程度,不考查对知识点掌握和应用的能力,并且命题也可能既针对细节内容,也针对原则内容,但是因为要求学生必须把试题中的全部正确答案选出来,少选或多选都不给分,所以难度相对较高。
注意多项选择题答案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四)名词解释4-5道题,每题5分,共20-25分。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和《国际公法自我练习与测试》中列出的名词解释,都是学生学习国际法课程应该掌握的。
关于国际公法自我练习与测试对学生确实很有帮助,那里有自我练习和综合测试,自我练习包括的习题是按照章节每一章要求同学大体掌握的知识点都有涵盖,也是分不同的题型,基本上与考试的题型是一致的,来给大家从头至尾的总结的练习题。
综合测试其实是模拟测试,里面有几套模拟题都是往年的考试题,最近两年的不同试卷的差异性不是特别大,像题量、涵盖的知识点都是有关联的,所以同学们做一下这个综合练习还是对考试很在帮助的。
国际法提纲
国际法提纲一. 介绍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如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法律框架。
国际法涉及领土、贸易、人权、武装冲突等各个方面,对于国家间的相互影响和合作至关重要。
二. 发展历程1.古代国际法–古埃及和巴比伦的法律文献–古希腊和罗马的国际法思想2.现代国际法的形成–西菲尔德的国际法学派–制定国际公约的重要事件:《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凡尔赛条约》3.联合国时代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建立和原则–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角色三. 国际法的原则1.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意义–国家之间平等相待的要求2.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领土争端解决的方式3.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谈判、调解和仲裁的作用–国际法院在争端解决中的职能4.非武力威胁和武力行动禁止原则–联合国宪章关于武力威胁和武力行动的规定–世界范围内的武装冲突处理机构5.人权保护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人权保护机构的职责和作用四.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1.国家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国家如何履行国际合约和义务2.国际法的责任追究–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3.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适用原则–国际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五. 国际法的挑战和前景1.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跨国公司和全球经济对国际法的挑战–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的合作与协调需求2.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国际法治理和法治文化的建设–增强国际法的可执行性和适用性的努力结论国际法是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全球合作不可或缺的法律框架。
通过尊重主权平等、维护和平、保护人权等原则,国际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基本的秩序与保障。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复杂的国际事务的发展,国际法面临着诸多挑战。
将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应对全球性问题和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期末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普遍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双重犯罪原则所谓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庇护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先占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制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或飞越自由。
平行开发制平行开发制是指在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的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进行开发的制度。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含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考试复习大纲(附期末复习题)一、判断题(正确的在答题卡上填“A”,错误的填“B”)1.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其中,心理要素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惯例”。
(B)2.国际法在中世纪时就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B)3.国际法院由法官15人组成,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A)4.任何国家的船舶均可在大陆架上覆水域航行。
(B)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篆国际法的主要机构。
(A)6.未经沿海国许可其它国家的飞机可以在其领海上空无害通过。
(B)7.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
(A)8.外层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
(A)9.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B)10.联合国会员有义务将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条约无效。
(B)11.1969年《条约法公约》制定时,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条约解释方法的主张:“意图说”、“约文说”和“方法说”,公约基本上采用了“意图说”,但也采纳了其他学说中的合理因素。
(A)12.美国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
(A)13.个人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A)14.国际法上的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物质和精神损害付给相应的货币或物质。
赔偿的范围限于对国家所遭损害的赔偿,而不包括对受害国国民所遭损害的赔偿。
(B)15.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A)16.名誉领事可以从接受国的国民中选任。
(A)17.依据国际法,所有国家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外层空间。
(B)18.区域性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安理会发生联系。
(B)19.国家行使自卫权可以“先发制人”,即无须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
(B)20.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自学考试《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5个常任理事国。
3. 和平是联合国关注的首要问题。
4. 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具有临时性。
5. 条约的暂停施行,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在一定期间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在停止施行期间中止条约效力。
6. 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
7.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8.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原有的当事方。
9. 中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10. 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代表,而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
11.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12. 外交人员死亡,其家属在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应继续享有其所应享的特权与豁免。
13.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但不需要接受国提前同意。
14. 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
15.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其规定的行为。
16.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17. 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
18. 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方法和任务。
19.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20.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1.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主权。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3. 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群岛及群岛水域、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制度。
国际法复习提纲(小本)
一、简述题1.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主要学术流派及其主要观点(一)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为维多利亚、苏亚利兹):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
(二)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分支分支1: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为狄骥和庞德):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分支2: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为凯尔逊):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为边沁、奥斯汀):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包括新实在法学派和格劳修斯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分支1、权利政治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际政治(核心为国家权力)。
分支2、政策定向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对外政策。
格老秀斯学派(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国家间同意。
格老秀斯认为,法律=自然法+意定法[神意法+人定法(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意定国际法;自然国际法是意定国际法的依据,意定国际法不得违背自然国际法(四)中国主流观点: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2.海洋法中公海领域的登临权海洋法中公海领域的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上述不法情况包括:(1)海盗;(2)贩奴;(3)非法广播;(4)船舶无国籍;(5)虽然该船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登临的后果——若嫌疑经证明无根据,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涉嫌行为,则对被登临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登临国承担国际责任。
3.安理会改革的推动力量及其基本历程(一)安理会改革的推动力量包括:新崛起地区强国、中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二)安理会改革的背景冷战后,安理会在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试图发挥更大作用,并显示出极大积极性。
国际法知识点提纲(未整理和查找)
这里只是罗列知识点提纲,因为内容实在太多而且时间有限,先发上来让大家知道都考啥,可以慢慢整理……基本上,根据课件的章节就能找到下面的内容(找书也是一样的)考试范围:第一章到第十三章,除去第十一章题型有选择、名词解释、论述和案例,其他未知……案例题是老师上课讲过的讲过的案例都是课件里的……第八、九、十章主要讲了第一节的课件;第十二和十三章没讲,直接说的重点PS:以下所有内容基本都是老师原话……第一章导论国际法概念、特征、渊源,效力根据是什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实践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8个原则)概念第二章国家国家要素、基本权利、国家管辖和豁免国家承认概念、条件、范围和效力政府承认的条件国际法继承是什么继承主要规则政府继承规则(书61页)第三章居民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取得国籍的冲突与解决外国人待遇,外交保护引渡规则和概念庇护是什么第四章领土领土主权内容,领土特殊限制,领土的四部分构成领土变更方式,划界程序第五章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第六、七章空间法航空主权的体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航空运输体制国际航空安全保护公约或引渡或起诉的制度外空法原则制度第八章环境法:环境法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重点第一节国际组织概念,国际组织(政府间)的特点现代国际组织发展特点现代国际组织类型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成员、机构和职能,国际组织的表决(书274到275页)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第十章外交法重点第一节外交关系和使馆,使馆职务和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使馆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领事特权和豁免参照使馆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参照使馆特权和豁免第十二章人权概念与内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和方式,其中重点是国际机构监督和保护第十三章条约的概念和特城,条约缔结的概念和程序条约保留,条约信守,条约冲突条约解释:谁来解释,条约解释规则条约中止里面,单方废约的情况无效条约的情况以上是这次考试的重点范围以下是司法考试还涉及的内容,这次考试不考,有需要的同学可以看一下:第十四章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免除和承担第十五章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第十八章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中立的权利和义务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惩治战争罪行有哪些纽伦堡、东京国际军事审判的判决原则(书543页到544页)。
法学-《国际法学》复习资料
《国际法学》复习资料1名词解释题庇护;国家豁免权;独立权;普遍性管辖;国际习惯简答题1、简述不使用武力原则。
2、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3、简述使馆的职务。
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制度。
案例分析题1、2005年5月20日,甲国军舰海鹰号在距离海岸大约16海里的本国毗连区海域,发现一艘被怀疑正准备向甲国走私电器的船舶彩虹号,该船在乙国登记但所有船员都为甲国人,当海鹰号试图靠近彩虹号对其进行检查时,彩虹号逃往公海,海鹰号对其紧追。
5月21日,在追赶至离岸105海里的地方时,由于发生故障,海鹰号停止了追赶。
5月22日,从另一方向驶来的甲国军舰威武号追上了彩虹号。
当登临检查的要求遭到拒绝时,威武号军舰开炮将彩虹号击沉。
问:(1)彩虹号的船旗国应为哪国?为什么?(2)海鹰号军舰是否有权执行对彩虹号的紧追任务?为什么?(3)威武号军舰接替海鹰号军舰对彩虹号展开的紧追是否正当?为什么?(4)威武号军舰将彩虹号击沉是否合法?为什么?2、A国甲冒充B国工作人员进入停留在B国的C国飞机上,并放置一枚炸弹后逃回A国。
飞机起飞不久在D国上空爆炸。
ABCD国都参加了有关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相互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问:(1)目前关于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2)哪些国家有管辖权?理由。
(3)假如C国向A国提出引渡甲的请求,A国是否必须引渡?为什么?(4)假如A国不引渡甲,依据有关国际法公约,A国应采取什么措施?论述题(只选做一题)1、试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及其表决程序。
2、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别享有什么权利。
《国际法》试题1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庇护: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国家豁免权: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外国的司法管辖。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复习提纲
2021年秋季学期法学专业《国际法》复习提纲一、根本考察范围本次考试知识点和答案均来源于饶戈平编著的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国际法》,本次考试不涉及补充教材的内容。
二、复习方法指导和总体要求〔一〕明确教材和视频课件的关系。
两者都是学习和考试的重要材料,其中教材是学习的根底,视频课件中老师的讲解是基于教材的根本内容展开,能够促进对教材中知识框架的把握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
在课堂作业和期末考试中,题目的选取和解答均以教材内容为准,但对于问题的回容许当基于对教材理解的根底上进行的,因此两者在学习中缺一不可,要求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同时发挥两种学习资料的作用,不要仅依赖于其中一种材料,否则不能到达最理想的学习效果;〔二〕认真参与语音答疑并完成课堂作业。
一方面,语音答疑和课堂作业的参与和完成效果都将要计入最后的期末成绩,构成我们最终分数的一局部,另一方面,参加语音答疑和完成期末作业有助于同学们更好的理解学习内容,援助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三〕抓住各章的重点。
在对国际法的体系有了概括了解后,就要进入各章具体内容的学习,在学习中首先要抓住重点和要点。
重点和要点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每章标题下的内容提要进行了解,然后通过参加一次课堂答疑进一步把握,其它,扫瞄课程论坛也是获得本门课程重点、要点的重要途径。
建议大家在全面阅读教科书和补充材料的根底上,抓住重点、要点反复理解和记忆。
〔四〕认真完成课后作业。
作业通常都是各章的重点内容,做好作业不仅能援助大家掌握好重点,而且有助于加深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和理解。
〔五〕特长利用课程论坛。
课程论坛是老师与同学们进行沟通的主要平台之一,也是同学们学习资料和学习方法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
进入期末复习阶段之后,老师会在论坛上陆续发一些引导大家复习的帖子,请大家务必利用好课程论坛。
三、参考资料饶戈平编著:《国际法》,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饶戈平讲解:《国际法课件》,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学院课件点播系统点播四、试卷结构〔一〕本课程考试形式1、开卷考试2、试卷总分:100分3、考试时间:90分钟〔二〕考试题型1、名词解释题:4题2、简答题:4题3、论述题:2题四、根本考点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导论〔重点考察章节〕【第一节】1、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掌握〕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作考试要求〕;【第二节】1、国际法的渊源〔掌握〕2、国际习惯的定义和构成要素〔理解〕【第三节】不作考试要求【第四节】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解〕2、国际法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情况〔掌握〕【第五节】不作考试要求第二章当代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结构〔重点考察章节〕【第一节】不作考试要求【第二节】1、国际法根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的主要来源〔掌握〕2、国家主权公平原则的概念和内容〔掌握〕〔1〕重点掌握国家主权的概念、根本内容〔2〕国际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习惯,有助于贯彻国家之间公平互利的原则。
国际法复习提纲2011.11.27
国际法期末考试的提纲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家法渊源、国际习惯法的形成、软性法、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强行法、一、国际法渊源ICJ规约第38条☆第38条第1项: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A.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者;B.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C.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D.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者。
二、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国际习惯法由两个因素构成,即,先例(precedent)和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1、客观因素-先例(Precedent)v习惯法形成中作为物质因素基础的行为。
v作为先例的行为必须是对国际法律秩序具有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主观因素-法律确信v在一定区域连续重复先例的事实,对于形成习惯法还不够充分,重复行为要出于义务感,也就是说,国际法主体重复先例时要有一种拘束感。
「法律确信的证明」v 举证责任v 证明方法三、软性法概念:因国际社会的特殊必要性或因立法技术中的限制,国际法体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完全的’或者‘较弱’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称其为‘软性法’。
u 形式:条约和决议u 法律效力:被害国家可根据软性法规范要求加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但其责任上不能要求完全责任。
四、国际法的编纂1、概念: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在已经有广泛的各国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对国际法规则进行更精确的制定和系统化”。
2、☆意义:(1)国际法的编纂可以缩短或甚至直接完成习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所需要的漫长的时间。
(2)习惯法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精密性,国际法的编纂可以弥补这一欠缺。
(3)解决习惯法的证明难,适用难的问题。
五、国际强行法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重点(1)教学提纲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及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国家责任•国家领土•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空间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武装冲突法•国际人权法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家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联系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条约:A、直接适用 B、并行适用 C、转化适用习惯: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三、国际法基本原则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1、《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2、《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四、国际法主体1、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主权国家 2)政府间国际组织 3)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2、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类型A、单一国 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宗主国、附属国等基本权利A、独立权 B 、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理论:相对豁免、绝对豁免4)放弃豁免的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默示放弃:(1)国家本身提起诉讼(2)国家参与诉讼(3)反诉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5)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法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公平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根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根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局部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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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该部分内容考试内容主要是所上课内容的基本理解,比较容易,有些是上课讲过,自己复习。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8小题,共32分)(2选1)1、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村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2、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
关税同盟从欧洲开始,是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之一。
对内产行减免关税和贸易限制,商品自由流动;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和对外贸易政策。
关税同盟有两种经济效应,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
3、特别税率又称差别关税,是指一国对来自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同一类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又称歧视性关税。
例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性关税等。
4、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对其有关影响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决定,成员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协议,以及相关的司法判决,都应当迅速予以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采取提高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等措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贸易措施等及其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世贸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得以及时知晓这些法律、法规或有关措施,而根据情况作出自己贸易活动的决定。
5、保障措施它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
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6、反向一致原则是指在多国会议决策时,只有当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表示不通过某项议案,该议案才能被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国表示同意,该议案就应通过的规则。
7、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8、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9、根本性违约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substantial detriment)。
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10、强行法强行法,也叫强制法,指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1、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是指非沿海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12、领海领海是邻接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13、国家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2、承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3、承认既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4、承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表明既存国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14、外交保护概念和特征外交保护是指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权益遭到不法侵害又得不到合理补救时,一国有权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赔偿的权利。
1、外交保护的依据是国家的属人管辖权。
2、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
3、国家行使外交保护应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15、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指分隔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之间的界限,这条线同时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限。
1. 正常基线:海岸平直国家采用2. 直线基线:海岸曲折且多岛屿国采用3. 混合基线:两者结合16、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引渡的实质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必须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
3、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6小题,总分48分)(10选6)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对卖方担保义务的规定。
(CISG:公约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卖方义务:第一,交付货物。
第二,移交单据。
第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1.品质担保:瑕疵担保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CISG: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以下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2、权利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CISG:(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有权出售该货物。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要求。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有关风险划分的规定。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CISG风险分担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
2.过失划分原则。
CISG第66条: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CISG第9条: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
(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
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有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
3、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
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
根据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据均不是物权凭证。
4、简述《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的规定。
(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5、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五个原则相互联系,以“相互尊重主权”为出发点,引申出各项原则;又以“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作为总目标,以其他原则为保障,从而形成了完善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相互补充发展,具备了比单一原则更丰富全面的内容。
6、简述国家豁免的内容。
狭义上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的特权,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家豁免的内容1、管辖豁免,它是指非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该国提起诉讼;同时,未经一国同意,也不得将该国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仍不能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7、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侵害。
2、国籍继续原则和国籍实际联系原则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8、简述国际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构成要件国际习惯,也叫习惯国际法,是指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