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君权原则,即各国的主权平等。
所有国家都享有国际法上的
平等地位,无论规模大小、发展水平如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主权不受干涉原则,即任何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其他任何国
家的干涉。
三、国际法优先权原则,即国家在实行其内部法律时,有义务遵
守国际法规定,遵守国际法优先于遵守对立国的法律。
四、受行使平等权利原则,即每个国家乾法完全平等,无论大小,都有权行使各种主权权利,例如外交活动、经济、政治、社会及
军事上的活动等。
五、协商解决争端原则,即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当和平协商,避免军事冲突。
六、奉行法律原则,即各国都应当根据本国的宪法,并根据国际
公约、条约、法律和习惯法作出行为。
七、反对以武力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禁止以武力行使主权
的行动,以及使用武力改变国际秩序。
八、尊重国际合同原则,即应当尊重国际合同和国际化礼仪,履
行其规定,并保持国际平衡。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1、国家主权原则;2、国家平等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争端原则;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6、不歧视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8、约定必须遵守原则;9、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10、人民自决原则;11、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必须对国际法特别重要;必须包含相对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必须在国际法上非常典型或在现存国际法上非常有特点。
其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国际强行法):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三、在这个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都在它所管辖的固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着对内和对外主权。
国际法上的主权概念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排他性建立在国家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即国家对于在其主权管辖之下的地球的那部分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其他国家不能管辖、不能干涉、不能侵犯。
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同意原则、领土管辖权、领土之外的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
四、〈〈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联合国组织是协调各国行动的核心,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遵守的原则,第七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如何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协调各国的行动,其中包括国家的自卫活动。
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只要没有经过一国的同意而侵入该国领土范围就是对该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
五、联合国的宗旨包括:1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2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3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与遵行。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中普遍接受和应用的法律准则。
下面是国际法的八个基本原则:
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的主权享有优先权或优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占或割让领土。
3.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内政,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4. 国际互助与合作原则:国家应该在和平、友好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等国际机构来解决争端。
6. 国际人权保护原则:国家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民族、宗教、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7. 国际刑事责任原则:个人应对其在国际法上犯下的罪行负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是高级官员或国家元首。
8.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遵守国际协定和合同,信守承诺,维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来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有其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
以下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1.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认为所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或者宣称自己比其他国家更有权威性。
2. 国家自决权原则
国家自决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文化等都应该由这个国家自己决定,其他国家不应该干涉。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公认的独立国家的建立和领土完整性的保护等。
3.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合作,为实现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而努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组织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援助和技术转移等。
4. 不使用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原则认为,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等。
5. 国际公正原则
国际公正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以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的国家,
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偏袒任何一个国家或者集团。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法院的裁决和国际仲裁等。
综上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家自决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和国际公正原则。
这些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互助、友好合作的法律准则,是国家之间外交行为及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和基础。
它主要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综合性的国际法典组成,旨在规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并向国际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平等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各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有权自主地制定自己的政策,但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二是国家主权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完全的主权,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和外交关系,有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三是不侵犯主权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国家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和独立。
四是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可分割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不得干涉他国的领土,任何国家都有权对自己的领土进行保护。
五是国际社会的责任原则。
指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国家间和平共处和相互尊重,有责任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国际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
上述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对当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不仅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法律准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流和协商时所遵循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等途径来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它们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和根本。
1.平等主权原则: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主权。
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强加自己的意志或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国家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
2.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意味着各个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预其国内事务,包括其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
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3.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除非在自卫情况下,国家不得以武力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战争的爆发。
4.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的裁决等渠道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武力冲突。
这一原则体现了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5.合作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问题和挑战,包括气候变化、人权保护和贸易等领域。
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待遇,加强对话和合作,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
6.义务优于权利原则:国际法要求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这意味着各国不仅享有权利,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际法强调国家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7.国际人权原则:国际法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尊重和实现。
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人权侵犯。
这一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8.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法强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即满足当前需求而不损害后代的能力满足其需求。
各国应该共同努力,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实现全球繁荣和公正。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合作、义务优于权利、国际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等。
国际法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利。
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物的权利。
2.侵略:是指一个国家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宣誓的任何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行为准则。
4.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5.国际强制法律规范国家与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除非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的规则.简答题:1.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制度中,那些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调整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
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重要的特征。
只有一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反复出现,并被国际社会以各种方式公认为知道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才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能够调整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都起指导作用和具有强制力。
3.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有效的基础,是判断国际法具体原则是否有效的标准。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强行法,不能被抛弃。
2.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何联系与区别?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且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仅以后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出现始得更改的原则。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1)相同点1.为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公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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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平方法
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其他和平 方法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主权管 辖范围内的事项。 干涉指一个国家或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 预另一国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 种行为。 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 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 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 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概说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 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 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强制法性质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第四节、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一主权的含义和表现: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 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 指各国一律享有平等主权。各国不论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 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同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三、主权平等原则应包括的要素 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 处。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历史发展 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提出国家主权、不干涉内 政、国家平等等一般原则。 一战后,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国联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初 步确立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印、 缅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亚非会议提出十项原则,联合国大会 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原则宣言》。 二、体系 联合国宪章七原则、和平共处五原则、万隆十原则、国际法原 则宣言七原则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十五原则构成国际法基 本原则的体系。 其中宪章七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或核心。
其 依 公 认 之 国 际 法 原 则 与 规 则 所 负 之 义 务 。 每 一 国 均 有 责 任 一 秉 诚 意 履 行 其 在 依 公 认 国 际 法 原 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含义:
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 原则与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 义务。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
一、含义:“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 争端之方法”。 二、内容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 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 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之任何强制行动;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军在内, 侵入他国领土,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 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之有组织活动; 国家领土不得做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 不得成为他国以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等。 三、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集体安全措施 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 自卫 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 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 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这一原则: 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 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 合作。 此外,还包括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 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 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二、内容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 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 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 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 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优先。
民族自决原则
一、含义 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 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 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自由选择社会 制度、组成政府的权利。 二、适用的情形 三、方式
案例分析
案情: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 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 反对政府的军事行动为其提供训练、武装装备 和财政支持。从1983年起在美国雇人在尼几个 重要港口布设水雷,使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加 拉瓜船舶触雷,并出动飞机攻击尼港口、石油 设施等。为此尼政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 院 控告美国。 请分析美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一、国际强行法的含义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是强行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都是各国公认不许损 抑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才能对其修改,他们的法律 拘束力优于其它原则。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上有相同之处。 对他们的违犯会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有关的条约或行为无效。 2、但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指导原则, 而强制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原则。国际强行法 的内容更为广泛,数量较多。 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形 时 , 有 义 务 继 续 以 其 所 商 定 之 它 种 和 平 方 法 寻 求 争 端 之 解 决 。 国 际 争 端 各 当 事 国 及 其 他 国 家 应 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一、主要内容有:
每一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之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 正义。 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或 其所选择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决。于寻求此项解决时, 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之和平方法。 争端各当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之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 商定之它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之解决。 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足以使情势恶化致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之维持之任何行动,并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 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之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之原则解决之。各国对 其本国为当事一方之现有或未来争端所自由议定解决程序,其采用或接受不得视 为与主权平等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