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安理会具体职责
(1)调查 (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 法
(3)进行调停、斡旋和和解甚至仲裁
(4)必要时候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 的办法决定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 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5)鼓励或利用区域机关或区 域办法。
国际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与安理会联系密切。 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对法律性质的争 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建议权,执行法院判决
法律争端
政治争端
Hale Waihona Puke 混合型争端事实争端
和平的方法
国 际 争 端 的 解 决 方 法
强制方法
武力或战争方法
二、联合国主要机关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职责和权力
联合国大会
主 要 机 关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
联合国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 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 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 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 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 多数决定。
在,所以,我们要努力促成多极社会 的建立,尽可能避免单极世界的趋势, 至少是尽可能减小单极世界的影响力。
对联合国自身来说更为迫切的问题:
如何在现有的职能范围和宪章的框架内加 强它的影响.切切实实地做一些事情与其事 事干 预, 多无成效, 不如着力解决若干问题, 取得 实效
总结: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避免战争的发
生,不是仅仅依靠两只活着依靠国际 法就能做到,很大程度上要靠一个势
力均衡的、多极的国际社会格局的存
的斟酌决定权以及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的权利。
三、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及 安全方面取得的成就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机构中最重要的一个,其在国际法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联合国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
联合国安理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中包括解决国际冲突、防止战争、处理武器控制和防控核战争问题。
联合国安理会有两个重要的决策机制,即行动决议和决议。
行动决议是安理会的最高决策机制,其具有强制性,并可以采取包括经济制裁、武力行动在内的各种措施来解决国际冲突。
决议则是安理会的次高决策机制,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被广泛认为具有普遍的道义效力。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法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法的最高制定者和执行者。
它负责制定和修订国际法,并负责执行国际法。
例如,它制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公约》、《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公约》以及《防止生物武器的公约》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同时,它还负责执行这些法律文件,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院公约》下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进行审判。
其次,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法的最高解释者。
它可以对国际法的条款进行解释,以便使各国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
例如,它可以对《联合国宪章》的条款进行解释,以帮助各国了解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联合国安理会还起着国际法的维护者和保护者的作用。
它通过行动决议和决议,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尊严。
例如,在叙利亚内战中,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各国保护叙利亚平民,并采取措施确保化学武器不再被使用。
最后,联合国安理会还起着国际法的推动者和推广者的作用。
它通过与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推动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并帮助各国加强对国际法的认识和遵守。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可以与各国政府合作,在各国内开展培训活动,帮助政府官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
同时,联合国安理会还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推广国际法的知识和理念,促进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遵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国际法原有进步和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而提出的。
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不仅使《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实现得到了更有力的保证,也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它既是国际法的新发展,又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这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它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完整的法律原则体系而提到世界面前,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独立国家的兴起,这对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新独立国家的要求下,产生了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既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又对原来的国际法发生改造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缅甸首先倡议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体现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又得到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赞同和承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虽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原则,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人类已经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世纪50年代国际形势新发展的需要,第一次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原则体系提到世界面前,而且赋予它新的时代含义,这就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的发展,其含义是禁止国家采取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预别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
它的表现形式是:对别国内政施加压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直接或间接侵略、占领,公开或隐蔽的干预和干涉等,都是侵害了被干涉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这无疑否定了关于"依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等主张。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已有原则的简单重复和概括,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特点,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

[作者简介]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我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前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振民认为: 国际秩序是由国际关系主体、国际关系格局、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机制构成的统一整体。
(在 中国国际法学会2000年学术年会:新世纪国际法展望 上的发言,载 中国国际法年刊(2000/2001年)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欧美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国际秩序意涵国际法规范下的国际社会秩序。
(参见[美]路易斯 亨金: 国际法:政治与价值 ,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参见周忠海: 国际法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载 周忠海国际法论文集 ,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该文提出: 国际法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
部门法专论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张乃根摘 要:自17世纪初现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国际法在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国际秩序发展变化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可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从国际法理论的变化角度分析国际法在规范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其二,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编纂或制定角度分析国际条约法在战后国际秩序的建立和变化中的作用;其三,结合当代国际秩序中的战争与和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分析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经济的互动作用。
由此,可从国际法角度探求面向未来国际秩序变化的中国立场。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秩序;国际组织;规范作用;和谐世界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0)03-0109-08当代国际秩序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
随着冷战时代的结束与国际关系的多极化,以 联合国宪章 为基础的战后国际政治秩序已经并将进一步朝着变革的方向发展;在网络时代的全球化经济推动下,以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为标志的国际贸易秩序与战后以 国际货币基金条款 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秩序,正经历着战后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而面临变革的抉择。
从国际组织法角度谈联合国

66公共外交理论版一、引言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不但有着庞大的基数,而且在处理国际事务的各个领域都相当活跃,对国际合作等国家间关系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而产生的特定法律秩序,演变为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与国际组织相互影响。
联合国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组织法研究领域的主要研究对象。
笔者从国际组织法角度浅谈联合国,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以自己的理解对国际组织法的概念进行简单的阐释。
其次,对联合国的法律地位和《联合国宪章》进行分析。
最后,阐述联合国与国际组织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包含了各种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处理对外事务的规则与制度。
参考众多国内外文献可知,学者对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众说纷纭。
虽然国际组织及其法律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但是我认为不应当拘泥于国际组织法是否可以对所有国际组织一般性适用这一问题,而应当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国际组织共同面对的法律问题以及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关系上。
现在学术界一般认为,国际组织法由相对静态的组织机构法以及相对动态的组织法律秩序两大部分组成。
三、法律角度下的联合国(一)联合国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作为世界上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综合性国际组织,必然是国际组织法的重点研究对象。
联合国有效开展活动的基础即是在其活动的范围与领域内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人格,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独立地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在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中,法院认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
它旨在行使并享有而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并享有各种职权,这些职权只能根据所拥有进行国际活动的很大程度的国际人格和能力才能解释。
如不赋予其法律人格,它就不能贯彻其创立者的意图。
综上所述,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
(二)《联合国宪章》政府间国际组织需要以正式的条约和文件为基础而建立。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对联合国的宗旨、原则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等都进行了规定。
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

LAW SC I ENCE MAG AZI N E作者简介:王秋玲(1953-),女,汉族,河北涞水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与核心On Foundati on &Core Of I nternati onal La w Basic Princi ples王秋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内容提要:鉴于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还是不是国际法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上存在种种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廓清国际主权与国家主权权力两个基本概念入手,阐明国家让渡部分主权权力动摇不了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地位。
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当今国际社会应突出国家主权原则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结合。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公认自近代国家主权观念产生以来,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各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
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于1577年发表《论共和国》,提出主权是“国家支配其公众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是不能转移的“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利”。
17世纪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
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超越一切的权力。
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则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后,黑格尔将主权推至极端,认为主权是“独立自主”的“排他的自为存在”。
尽管学者们在主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对主权的实质和特征的认识则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主权是最高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分享的、不可转让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威。
这一绝对主权理论奠定了近代欧洲民族国家产生的理论基础,尔后从欧洲传遍世界,成为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打破西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解放的思想源泉和斗争武器。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完整word版)国际法历年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P3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普通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同意并以为别得背离的法律规则,如此的规则只能由往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干更改。
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同意;2、公以为别许损抑;3、唯有往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干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比强行法的概念别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彻底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但别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它们之间的区不要紧体如今,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不过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P54(简答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个儿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别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和别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个儿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常举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
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举行治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别干涉他国内政、别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XXX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进展。
P65(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
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基本上平等的,因此没有一具国家能够对另一具国家主张管辖权,一具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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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联合国宪章》基本上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表现了当时人们对世界和平和民族独立的美好愿望。
除此之外,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的作用也体现在一系列条约文件和具体的实践当中。
联合国成立于二战的炮火之中,,是各国人民期盼和平的最好体现。
尽管它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战后的复杂形势,是各种势力的妥协,但联合国诞生的几十年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际上各个国家的经济与文化交流,与此同时,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的形成具有开拓式的作用。
本文仅对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的作用作一论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法学界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
王铁崖先生认为: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是各国公认的,对国际法具有指导性、基础性作用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在全世界造成的极大影响,各国人民都为战争付出了深重而惨痛的代价,痛定思痛。
在这个背景下形成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各国如何相处,如何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就表达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各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联合国就是以这个基础建立起来的。
第二条则是在第一条发展起来的,因为各国是平等的,因此我们要相互尊重善意的履行义务,保障各成员国的权益。
接下来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第二条的主要内容,即各成员要用非战争手段处理国际争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影响国际社会的平稳发展。
再接下文的几条都是对平等原则的补偿的确认。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以各成员国平等为核心的,其他的一系列原则都是由此而发展起来的,例如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与用武力相威胁原则。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通过,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各国也越来越注重与别国的关系,国际法真正获得了大发展,处于核心地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自不用说。
截止目前,《联合国宪章》仍然国际间最重要的的国际法文件。
不仅宪章本身构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且,由于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的特殊地位,因而宪章对其他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特别是其所述的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具有普遍意
义的、适用范围遍布全球的,以平等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因此,该原则经常出现在一些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例如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和1963年《非洲统一组织宪章》都规定了尊重《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作为特殊的国家间条约,确立的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由于未国际所公认,又因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必要因素,因而夯实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的提出、确认对国际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其他文件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作用
在这些已有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社会不断发展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联合国的文件不断提出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例如依据1970年《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中提出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将这个原则适用于外层空间。
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首次提出了解决国际经济关系的十五项原则,并将国际经济关系列为跟政治关系和其他关系同等的地位,具有深远的政治与历史意义。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还把“不追求霸权和划分势力范围”列为十五项原则之一。
1979年12月联大又通过《国际关系中不容推行霸权主义》
的决议,把反对霸权主义和不谋求霸权作为一项原则提出来,这在国际法上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深远的影响。
另外,联合国通过的一些法律文件还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新的解释,赋予了新的含义。
另外,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对该原则作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解释,并强调了国际法原则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也就是应把国际法原则作为一个体系来对待,要用整体的眼光和观念去正确理解,这是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三、联合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自1990年代以来,通过联合国的得力协调或通过第三方在联合国的支助下采取的行动制止了许多地区冲突。
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布隆迪、苏丹和尼泊尔冲突。
研究显示,自1990年代以来,全世界冲突减少40%。
联合国的预防性外交和其他预防性行动,避免了许多可能发生的战争。
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千年发展目标一直是工作指南,自1947年以来,世界银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捐款并在100多个国家支持了11000多个发展项目。
我们可以看到从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联合国不仅成为各国交流的机会,为各国增进交流了解提供了一个普遍认可的舞台,同时也成为了一个有力的国际主体,在以人类的终极福祉为前提,解决各种各样的国际纠纷。
联合国
为了采取措施促成停战,武器禁运,派遣维和部队,是对世界和平的维护,保障各国互不侵犯,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一些列手段减少歧视,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实践和宣扬。
总之,联合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是由联合国的独特地位决定的,其次也因为这些原则符合历史潮流,顺应了全人类追求独立和平的需要。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国际形势的不断深刻变革,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更新是难以避免的。
在新的时代,联合国依旧是发挥这股作用的主角。
作者简介:冯杰(1992-),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