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章节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判断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能够实现国际合作。
( )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能够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能够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1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1、________所提出的七项原则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
( )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宪章》C.安全理事会D.亚非会议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________倡导的。
( )A.中国B.中国和印度C.中印、中缅D.亚非会议3、提出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对每项原则实行解释的文件是( )A、联合国宪章B、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C、国际法原则宣言D、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4、《联合国宪章》________规定联合国及会员国应遵行的原则。
( )A.第2条B.序言C.第1条D.第五章5、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体现________原则。
( )A.国家主权平等B.不干涉内政C.平等互利D.司法独立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法律根据是________。
( )A.善意原则B.国际道德C.约定必守原则D.主权自限原则7、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是由哪个国际文件提出来的?( )A、《联合国宪章》B、《国际法原则宣言》C、《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D、《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8、第一个对强行法作出规定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A、《联合国宪章》B、《国际法原则宣言》C、《维也纳条约法公约》D、《世界人权宣言》9、下列哪项不是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B、公认为不许损抑C、条约抵触无效D、不得随意更改10、第一个宣布应放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国际公约是:( )A、《联合国宪章》B、《巴黎非战公约》C、《日内瓦公约》D、《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三、多项选择题: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________。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3)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 This feature indicts tha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without such a foundatio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will collapse.
Section1. Defini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1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 1.1The definition •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defined as the legal principles which are commonly recognized by all the states and can be applied to all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us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2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The teaching purpose and requisitions:(教学目的和要 求) • 1、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concep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帮助学生理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2、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jus congen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帮助学生理解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3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origin 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帮助学生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重 要作用)
国际法学教案0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世界,各国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及宗旨进行国际往来和活动受国际法保护。
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如何正确理解主权、内政、民族自决的概念和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第三节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二、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超越国际法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三、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二战后的国际实践和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确定的。
1970年10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决定性作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的概念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主权表现在:对内最高权(自主权)和对外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特征:1)固有性2)国家最重要的属性3)不可分性4)总是与独立联系在一起5)相对性主权的观念产生于16世纪国家是有主权的,但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受到某些合法限制;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本身就包含着在国际社会如何限制和协调主权行使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使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但这些限制是解决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要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主权。
国家主权和管理职能的让渡与转移是为了更好地巩固主权;主权是客观存在的,主权总是受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2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个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个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各国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个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二)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障;所禁止的是非法使用武力或战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内政的含义与范围内政是指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物;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如确定政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和文化发展等;判断标准是看有关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和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内政不仅仅是一个地域的概念;2干涉的含义和形式(四)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2、1954年中国和印缅共同倡导 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2)互不侵犯; • (3)互不干涉内政; • (4)平等互利; • (5)和平共处。
3、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10项原则: • (1)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 章; • (2)尊重一切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 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 (4)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 • (5)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 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的规定,因而,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 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 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 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
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 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 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3)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的特征,除了国际公认之外,是 对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并构成 国际法的基础。而有些国际强行法规则虽然 是各国公认的和有约束力的,但不能适用于 国际法的一切方面,更谈不上构成国际法的 基础。
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对于第二条四 项的解释和适用,各国主要在下面 几个问题上争论不休。:
首先,“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含义,“武力”是否应 包括政治和经济上的胁迫。 第二,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将不使用武力原则同样 适用于武力威胁。 第三,第二条四项明确规定,不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 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第四,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否适用于受当事国之邀或经 联合国授权的情况、针对它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 立而使用武力是宪章所禁止的。
•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了
国际法基本原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 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 宗 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 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 则
2.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 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 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 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 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 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 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 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
(四)台湾与自决
1.“住民自决论” 2.台湾问题的自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
思考: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台独分子所谓“住民自决论”。
一、内容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 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与印度共同倡导——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 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二)自决权的主体 (不同观点) 1.只限于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的尚未期 待独立的民族 2.还应包括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但不能属 于部分民族或地区 3.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在一定条 件下也可以成为自决权的主体 即只有当少数民族受到严重迫害和非人道主义暴 行时才可行使。违反人道主义的暴行有种族隔 离、民族歧视和政治迫害、武力暴行等等。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 胁或武力之原则;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也并不等于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 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 关系表现在: • 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 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 的具体规则。
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 理解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 1、国际援助 • 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 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 他国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 取的干涉行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达到 ‚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 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 ‚一般国际强行法规范指国家之国家社会全体 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 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 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 2、公认为不许损抑; • 3、不得随意更改。
• 进行国防建设、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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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2、干涉的定义:干涉就是一国或数国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图,利用政治、经济等手段,采取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部事务,使该国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改变它原来的政策,以造成有利于自己的情势。
(二)所谓的合法干涉:1、“依据权利的干涉”两国之间订有条约或者按照国际习惯法,如果一国违反了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另一国有权进行干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主权学说:“人生而自由,为了确保自身的自由,每个公民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社会契约论》“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永远都只是为了共同的幸福。这只有当人民和主权者是统一的时候才能做到。”——《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三)各国主权平等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
6.独立权:国家主权最重要的标志
7.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平等的含义:国家在法律的平等,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反对国际人格上的歧视。
(2)表现国家平等原则的国际惯例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1.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2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例外
(一)不适用国内关系
(二)合法的武力使用:(1)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3)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和核心
(4)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地基本特征
(5)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国际法作出的贡献
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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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全人类整体利益原则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主权(sovereignty)这个词的原意是最高的或至高无上(supreme)的意思。主权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主权已经越来越转向经济方面的主权。另一方面,主权的完全绝对、至高无上的概念也受到了挑战。
1、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4、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5、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七.民族自决原则
原殖民地人民和托管地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谋求本民族的经济发展。每个民族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1907年的海牙公约禁止国家以兵力向债务国索债,但欠债国不得拒绝公断。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政治解决:(1)谈判和协商
(2)斡旋和调停
(3)国际调查与解
(4)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
【政治解决无拘束力,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
2、法律解决:(1)仲裁
(2)诉讼
【司法解决法律解决虽然也许经过当事国的事前同意,但一旦进入解决的程序,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
1、形成过程
最早在1795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表的《万国公法宣言》提出:“各国人民不论人数多少,不论领土广狭,一律是独立的和主权的。”
2、民族自决与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民族自决不得解释为他国可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3、西藏、香港、台湾问题
2、国家领土主权就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五)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
1.自卫权
2.尊荣权
3.平等权
4.交往权
5.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优先)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曾规定会员国必须“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
但那时的合作主要是大国间为安排彼此间的利益或为应付突发事件而进行的有限的政治合作。
•国际合作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是《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宪章指出:为维护国际安全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
八、全人类整体利益原则
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所有国家共同合作才能解决。
国际联盟盟约: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必须将争端交付国联行政院或其他仲裁庭仲裁。
“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仲裁员之裁决或法庭之判决,应于适当期间宣告,而行政院之报告应自受理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2、历史发展
(1)提出并倡导时期: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
(2)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3)20世纪60年代,为一些拉美、非洲国家所接受
(4)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认可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意义
(1)它为当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行为准则
(2)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除《联合国宪章》,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里也记载有国际合作的精神或条款,其中以《国际法原则宣言》最为重要。
该宣言庄严宣布: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等方面的进步。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主权原则是整个国际法的基础。没有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就无法存在。
(一)包括:1、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自卫权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1.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
君主主权论,1577年发表的《论共和国》: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集团的标志。“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属人管辖权国家基于某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国家对自己的国民享有管辖权和保护权,不管该国民在世界的什么地方。
(3)保护性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对该行为的实施者行使管辖权。
(4)普遍管辖权是指某些侵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