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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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 对的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 【美】孔慈
•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 范围具有相对性。 •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
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 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 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 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 ———菲德罗斯 事件。
•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 3、普遍管辖与外交豁免。
• 国际司法机构的普遍管辖
• 2001年米洛舍维奇案 •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普遍管辖的法院 • 苏丹达尔富尔对艾希尔的逮捕令 • 利比亚对卡扎菲的逮捕令 • 3、否定主权的理论甚嚣尘上 • 全球化问题的出现: • 汇率、货币政策、和平与安全、军备控制、化学武 器、地雷、气候变化、臭氧层、濒危物种、森林保 护、南北关系、少数民族权、难民和粮食等等全球性 问题,都不是哪一个国家单独能够应付或解决的。 • 非国家主体的影响: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 信息主权、环境主权等等 • • • • 4、发展新时代的主权观 (1)国家主权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核心。 ( 2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 (3)重要的是认识到主权的相对性,使主权概念适应国 际关系的新变化、不断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 法。 •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 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 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 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 龙案 •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 者中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 阿道夫·艾西曼案 •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 (二)主权平等 • 主权平等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 • 一国一票 • 排他管辖原则 • 轮换制原则 • 国家豁免原则 • 无歧视原则(实质上的平等) • ……
•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国际强行法、 条约等 •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jurisdiction:
•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 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 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 为有权行使管辖。 •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 对的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 【美】孔慈
•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 范围具有相对性。 •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
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 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 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 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 ———菲德罗斯 事件。
•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 3、普遍管辖与外交豁免。
• 国际司法机构的普遍管辖
• 2001年米洛舍维奇案 •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普遍管辖的法院 • 苏丹达尔富尔对艾希尔的逮捕令 • 利比亚对卡扎菲的逮捕令 • 3、否定主权的理论甚嚣尘上 • 全球化问题的出现: • 汇率、货币政策、和平与安全、军备控制、化学武 器、地雷、气候变化、臭氧层、濒危物种、森林保 护、南北关系、少数民族权、难民和粮食等等全球性 问题,都不是哪一个国家单独能够应付或解决的。 • 非国家主体的影响: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 信息主权、环境主权等等 • • • • 4、发展新时代的主权观 (1)国家主权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核心。 ( 2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 (3)重要的是认识到主权的相对性,使主权概念适应国 际关系的新变化、不断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 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 法。 •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 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 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 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 龙案 •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 者中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 阿道夫·艾西曼案 •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 (二)主权平等 • 主权平等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 • 一国一票 • 排他管辖原则 • 轮换制原则 • 国家豁免原则 • 无歧视原则(实质上的平等) • ……
•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 :国际强行法、 条约等 •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 jurisdiction:
•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 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 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 为有权行使管辖。 •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