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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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和全球 化发展过程中仍是至高无上和不容忽视与 或缺的,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并坚定不移的 坚持与实施。
• 一、定义和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 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 4.具有普遍约束力
• B 在有关领土主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 该领土上的民族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 C 现存的主权国家的人民享有不受外来干涉自由 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尤 其是少数民族或部落在经济、文化、宗教、习俗 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和自治权。 •
民族自决实例
• “台独”势力操弄“住民自决”违背国际法, 欺骗民众 • 以“台独”为基本政治诉求的民进党常 鼓吹“主权在民”、“住民自决”,作为 其“台独”分裂活动的法理依据。陈水扁 所谓的“民间版”“宪改公投”,就是出 自对“住民自决”的实施。因此,极有必 要弄清“住民自决”的由来及与国际法的 冲突,弄清被“台独”势力滥用的民族自 决原则
进入20 世纪后,否定和弱化国家主 权在西方理论界逐渐形成思潮
• 在冷战前时期,挑战主权的理论主要有: • (1)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代表人物是狄骥; • (2)国家主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人物是 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 • (3)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相容,应放弃主权观念, 代表人物有凯尔逊和波利蒂斯; • (4)“世界政府论”,持此观点的有罗伯特· 兰 辛、肯尼斯· 华尔兹、耶塞普、汤因比等; N· • (5)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取消国家主权,如莱斯 特· 布朗。
• • • •
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由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 国家间主权平等,应相互尊重,不得侵犯 破坏别国主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斯坦
• 20世纪,开始出现联合国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 对南联盟的干涉
• 但是,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出现了滥用的 趋势:科索沃战争。
• 从本质上讲,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强 有力的依据。
• (一)人道主义干涉在现存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 体系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二)人道主义干涉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背离 • (三)人道主义干涉是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歪曲
• 干涉的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 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 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 人道主义干涉 • 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以
及不使用武力原则提出了挑战。
• 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种类:
• 保护本国国民的干涉 • 保护非本国国民的干涉: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
• 当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
• 一、在干涉形式上,已从原来的单独的干涉逐步发展 为集体的干涉;
• 二、在干涉的内容上,已从原来的单纯保护自己国民 的干涉发展成为具有广泛保护人权的干涉;三、动用 联合国机制进行干涉的实例越来越多。四、“使用一 切必要手段”已成为安理会决议中授权使用武力的代 名词。
• 20008年8月1日以来,格鲁吉亚与南奥塞梯双 方交火事件不断,该地区局势趋于紧张。8日凌 晨,格鲁吉亚军队进入南奥塞梯控制区,并对南 奥塞梯首府茨欣瓦利市进行炮击,使冲突地区局 势骤然恶化。当天,俄第58集团军部分部队开 进南奥塞梯,增援驻扎在冲突地区的俄维和部队。
• 俄罗斯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26日签署命令, 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独立。对此,美、英、 法、德等主要西方国家迅速做出反应,对俄罗斯 的举动表示“谴责”或“遗憾”。美国国务卿赖 斯说:“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是国际法承认的格 鲁吉亚的领土,未来也将是。”德国总理默克尔 则对俄罗斯承认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的独立进行 谴责,称俄这一举动是“不可接受的”的、“违 法国际法”的。英国也表示拒绝承认这两个地区 的独立,并且重申支持格鲁吉亚的领土完整。法 国外交部也表示,俄罗斯做出了“令人遗憾的决 定”。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八个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国际关系中普遍接受和应用的法律准则。

下面是国际法的八个基本原则:
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的主权享有优先权或优势。

2. 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占或割让领土。

3.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内政,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4. 国际互助与合作原则:国家应该在和平、友好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等国际机构来解决争端。

6. 国际人权保护原则:国家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民族、宗教、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7. 国际刑事责任原则:个人应对其在国际法上犯下的罪行负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是高级官员或国家元首。

8.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遵守国际协定和合同,信守承诺,维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来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 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 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 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 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 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 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 民航机;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 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 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 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 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 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 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 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 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非战公约: 1928年由63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废弃以 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条约。亦称非战公 约。法国外长白里安企图与美国确立紧密联系以增强 抑制德国的力量,1927年4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美国参 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十周年庆祝会上发表演说,建议法 美缔结条约,永恒友好,互不作战。美国国务卿凯洛格 提出反建议,要求先由 6大强国签署非战公约,然后邀 请各国参加。其目的是企图通过多边非战公约的缔结 使美国居于领导地位,贬低英、法操纵的国际联盟的 作用。1928年8月27日,美、英法、德、比、意、日、 波、捷克斯洛伐克15国的代表在巴黎签订《关于废弃 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一般条约》,即非战 公约。主要内容是:①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 的工具;②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苏 联于1928年9月6日宣布正式加入这一公约。截至1933 年,加入非战公约的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3个国家。该公 约是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强大压力下签订 的,它只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不区分战争的不同性质, 公约既不能解决任何国际纠纷,更不能废除帝国主义 战争。但该公约在国际关系中对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 斗争有一定的作用,在国际法上也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 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 宗 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 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 则
2.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 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 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 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 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 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 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 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
(四)台湾与自决
1.“住民自决论” 2.台湾问题的自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
思考: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台独分子所谓“住民自决论”。
一、内容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 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与印度共同倡导——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 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二)自决权的主体 (不同观点) 1.只限于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的尚未期 待独立的民族 2.还应包括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但不能属 于部分民族或地区 3.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在一定条 件下也可以成为自决权的主体 即只有当少数民族受到严重迫害和非人道主义暴 行时才可行使。违反人道主义的暴行有种族隔 离、民族歧视和政治迫害、武力暴行等等。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下面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国家司法国际法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各国公认,普遍接受。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若被其破坏,整个国际法体系会被动摇和坍塌。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强行法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被称为“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它“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强行法,或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必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国家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

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只是对国家这种最基本属性的一种宣示和确认。

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

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第二,对外独立权。

国家在对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第三,自保权。

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

由最早法国博丹提出的君主作为主权者的主权说,到卢梭从宪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权观,以及当今政治法律中的主权理论,主权的概念在国内政治和法律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

国际公法五项原则一、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确立了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干涉其内政,也不侵犯其领土完整。

平等主权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各国主权的尊重和维护,维护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公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指出,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每个国家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国内事务,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干预。

这一原则维护了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防止了其他国家对国内事务的干涉,确保了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三、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方式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础。

各国应相互尊重和保障彼此的领土完整,避免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损害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四、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应该进行平等、互利、合作的交往与互动。

国际合作是解决国际争端、推动国际事务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五、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和平解决争端有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国应通过对话、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

总结起来,国际公法五项原则,即平等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公法的重要基础和指导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国应共同遵守这些原则,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互助、友好合作的法律准则,是国家之间外交行为及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和基础。

它主要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综合性的国际法典组成,旨在规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并向国际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平等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各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有权自主地制定自己的政策,但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二是国家主权原则。

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完全的主权,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和外交关系,有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三是不侵犯主权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国家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领土完整和独立。

四是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可分割原则。

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不得干涉他国的领土,任何国家都有权对自己的领土进行保护。

五是国际社会的责任原则。

指国际社会有责任促进国家间和平共处和相互尊重,有责任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促进国际友好合作和共同发展。

上述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对当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不仅是国家和国际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法律准则。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 胁或武力之原则;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也并不等于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 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 关系表现在: • 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 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 的具体规则。
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 理解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 1、国际援助 • 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 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 他国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 取的干涉行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达到 ‚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 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 ‚一般国际强行法规范指国家之国家社会全体 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 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 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 2、公认为不许损抑; • 3、不得随意更改。
• 进行国防建设、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流和协商时所遵循的法律体系。

它通过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等途径来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核心,它们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和根本。

1.平等主权原则: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主权。

这意味着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强加自己的意志或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国家应该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和独立。

2.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这意味着各个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预其国内事务,包括其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

这一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3.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除非在自卫情况下,国家不得以武力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战争的爆发。

4.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国际法庭的裁决等渠道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武力冲突。

这一原则体现了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5.合作原则:国际法鼓励各国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问题和挑战,包括气候变化、人权保护和贸易等领域。

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待遇,加强对话和合作,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

6.义务优于权利原则:国际法要求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

这意味着各国不仅享有权利,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际法强调国家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以实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7.国际人权原则:国际法保护并促进人权的尊重和实现。

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人权侵犯。

这一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8.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法强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即满足当前需求而不损害后代的能力满足其需求。

各国应该共同努力,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实现全球繁荣和公正。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合作、义务优于权利、国际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等。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利。

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物的权利。

2.侵略:是指一个国家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宣誓的任何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行为准则。

4.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5.国际强制法律规范国家与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除非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改的规则.简答题:1.什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制度中,那些为国际社会公认的,调整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

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重要的特征。

只有一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反复出现,并被国际社会以各种方式公认为知道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才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能够调整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都起指导作用和具有强制力。

3.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具体原则有效的基础,是判断国际法具体原则是否有效的标准。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强行法,不能被抛弃。

2.什么是强行法,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何联系与区别?强行法是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并且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仅以后有同等性质的原则出现始得更改的原则。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1)相同点1.为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公认认可。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 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 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 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不干涉内政原则 ▪ 国际合作原则 ▪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
则 ▪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 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 用武力
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 的争端
侵略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 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 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 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 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
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 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 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 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 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 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
▪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 个方面:
▪ 对内的最高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personal supremacy)
▪ 对外的独立权(external sovereignty)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 的地域范围.
可适用于本案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国际法基本原则与特征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

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

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无论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

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能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之间引渡罪犯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

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国际法有其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指导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

以下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1. 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认为所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或者宣称自己比其他国家更有权威性。

2. 国家自决权原则
国家自决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文化等都应该由这个国家自己决定,其他国家不应该干涉。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公认的独立国家的建立和领土完整性的保护等。

3.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共同合作,为实现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而努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组织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援助和技术转移等。

4. 不使用武力原则
不使用武力原则认为,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不得使用武力。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等。

5. 国际公正原则
国际公正原则认为,国际社会应该以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的国家,
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偏袒任何一个国家或者集团。

这个原则的实践体现包括国际法院的裁决和国际仲裁等。

综上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平等原则、国家自决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和国际公正原则。

这些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全球和平、安全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君权原则,即各国的主权平等。

所有国家都享有国际法上的
平等地位,无论规模大小、发展水平如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主权不受干涉原则,即任何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其他任何国
家的干涉。

三、国际法优先权原则,即国家在实行其内部法律时,有义务遵
守国际法规定,遵守国际法优先于遵守对立国的法律。

四、受行使平等权利原则,即每个国家乾法完全平等,无论大小,都有权行使各种主权权利,例如外交活动、经济、政治、社会及
军事上的活动等。

五、协商解决争端原则,即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当和平协商,避免军事冲突。

六、奉行法律原则,即各国都应当根据本国的宪法,并根据国际
公约、条约、法律和习惯法作出行为。

七、反对以武力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即禁止以武力行使主权
的行动,以及使用武力改变国际秩序。

八、尊重国际合同原则,即应当尊重国际合同和国际化礼仪,履
行其规定,并保持国际平衡。

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实例: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审判 这两个审判实际上适用了禁止使用武力、惩 治战争罪犯、惩治反人道主义罪行、个人应 为其国际罪行承担责任、违背自然法的国内 法以及主权者的命令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等多 项强行法。在审判时,许多规范不是实在法 规则,既无条约规定,也无惯常做法。
第二节 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与国际法 基本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
1928年8月27日在法国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 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 《巴黎非战公约》)。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在国际关系上首先使用武力; (二)不得从事侵略战争和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三)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 之国际疆界、解决国际争端、侵犯国际界线; (四)各国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
⑵具有普遍意义
具有全局性 具有一般性
⑶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
⑷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 具体原则有效性的基础 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强行法(jus cogens),又称绝对法、强制法, 与任意法相区别。 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 损抑;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 法规律始得更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53条)
有关主权的各种理论和争论 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议会主权 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 主权与国际秩序 主权与人权
二、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禁止以武力 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不侵犯原则也称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 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 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 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 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 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 争端的手段。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接受的普遍性; 适用的全局性; 特点 作用的支柱性; 具有强行法(jus cogens) 的性质。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 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 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2、基本原则体系的形成
• 初步形成和传播时期(17-19世纪) • 快速发展和充实时期(两次大战之间)
“依据权利的干涉”与“人道主义干 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保护的责任”理论

内政的实质和范围
• 内政指国内管辖(domestic jurisdiction) 的事项。
• 内政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 概念。
尼加拉瓜诉美国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 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 设水雷,在短短两个月里就造成8艘外国船舶和5艘尼 加拉瓜船舶触雷。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 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 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 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 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1986年,国际法院裁定美国犯有国际不法行为,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 • 国家对其因国际惯例和条约所 承担的一切义务都必须遵守。 • 国际法常被认为是“软法”、 “弱法”,须强调这一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 1954年由中、印、缅共同倡导; • 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承认;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整 体提出,是创造性的发展。 • 更多的带有“合作法”的色彩。
• 深入发展和系统化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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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equality of sovereignty
⏹(一)国家主权的概念
⏹1、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对外的独立性:自主、平等。

“主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本质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然随着国际法的变化而变化”。

———【美】孔慈
⏹2、国家主权的相对性
⏹(1)主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国内管辖事项范围具有相对性。

❑根本没有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

只能有这样的区别: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

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

———菲德罗斯
⏹(2)主权的行使方式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一国不受任何限制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国际强行法、条约等
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jurisdiction:
⏹1、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海陆空底范围内
⏹2、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
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
❑普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
⏹1998年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
⏹2000年比利时逮捕令案、2003年巴勒斯坦人诉以色列总理沙龙案
⏹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
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
❑普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阿道夫·艾西曼案
⏹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
❑国家在行使普遍管辖的问题:
⏹1、普遍管辖不仅是一项权力,而且也应该成为一项义务。

⏹2、国家长臂管辖的冲突;
⏹3、普遍管辖与外交豁免。

❑国际司法机构的普遍管辖
⏹2001年米洛舍维奇案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普遍管辖的法院
❑苏丹达尔富尔对艾希尔的逮捕令
❑利比亚对卡扎菲的逮捕令
⏹3、否定主权的理论甚嚣尘上
❑全球化问题的出现:
⏹汇率、货币政策、和平与安全、军备控制、化学武器、
地雷、气候变化、臭氧层、濒危物种、森林保护、南北
关系、少数民族权、难民和粮食等等全球性问题,都不
是哪一个国家单独能够应付或解决的。

❑非国家主体的影响: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信息主权、环境主权等等
⏹4、发展新时代的主权观
⏹(1)国家主权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核心。

⏹(2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
⏹(3)重要的是认识到主权的相对性,使主权概念适应国际关系的新变化、不断发展。

⏹(二)主权平等
⏹主权平等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
❑一国一票
❑排他管辖原则
❑轮换制原则
❑国家豁免原则
❑无歧视原则(实质上的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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