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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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格局下和全球 化发展过程中仍是至高无上和不容忽视与 或缺的,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并坚定不移的 坚持与实施。
• 一、定义和特征 1.各国公认 2.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 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 4.具有普遍约束力
• B 在有关领土主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 该领土上的民族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 C 现存的主权国家的人民享有不受外来干涉自由 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尤 其是少数民族或部落在经济、文化、宗教、习俗 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和自治权。 •
民族自决实例
• “台独”势力操弄“住民自决”违背国际法, 欺骗民众 • 以“台独”为基本政治诉求的民进党常 鼓吹“主权在民”、“住民自决”,作为 其“台独”分裂活动的法理依据。陈水扁 所谓的“民间版”“宪改公投”,就是出 自对“住民自决”的实施。因此,极有必 要弄清“住民自决”的由来及与国际法的 冲突,弄清被“台独”势力滥用的民族自 决原则
进入20 世纪后,否定和弱化国家主 权在西方理论界逐渐形成思潮
• 在冷战前时期,挑战主权的理论主要有: • (1)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代表人物是狄骥; • (2)国家主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人物是 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 • (3)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相容,应放弃主权观念, 代表人物有凯尔逊和波利蒂斯; • (4)“世界政府论”,持此观点的有罗伯特· 兰 辛、肯尼斯· 华尔兹、耶塞普、汤因比等; N· • (5)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取消国家主权,如莱斯 特· 布朗。
• • • •
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由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基本特点决定 国家间主权平等,应相互尊重,不得侵犯 破坏别国主权。

法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法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案情简介】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

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

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

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

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

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 权,领 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 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 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 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 用武力吞并另 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 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 民航机;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 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 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 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 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 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威胁和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 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 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 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非战公约: 1928年由63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废弃以 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条约。亦称非战公 约。法国外长白里安企图与美国确立紧密联系以增强 抑制德国的力量,1927年4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美国参 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十周年庆祝会上发表演说,建议法 美缔结条约,永恒友好,互不作战。美国国务卿凯洛格 提出反建议,要求先由 6大强国签署非战公约,然后邀 请各国参加。其目的是企图通过多边非战公约的缔结 使美国居于领导地位,贬低英、法操纵的国际联盟的 作用。1928年8月27日,美、英法、德、比、意、日、 波、捷克斯洛伐克15国的代表在巴黎签订《关于废弃 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一般条约》,即非战 公约。主要内容是:①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 的工具;②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苏 联于1928年9月6日宣布正式加入这一公约。截至1933 年,加入非战公约的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3个国家。该公 约是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强大压力下签订 的,它只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不区分战争的不同性质, 公约既不能解决任何国际纠纷,更不能废除帝国主义 战争。但该公约在国际关系中对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 斗争有一定的作用,在国际法上也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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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合作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3)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 This feature indicts tha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without such a foundation, the whole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will collapse.
Section1. Defini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1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
• 1.1The definition •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defined as the legal principles which are commonly recognized by all the states and can be applied to all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us constitute the base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2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2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The teaching purpose and requisitions:(教学目的和要 求) • 1、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concep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帮助学生理解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2、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jus congen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帮助学生理解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3 、to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origin and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帮助学生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重 要作用)

国际法学教案0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学教案0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世界,各国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及宗旨进行国际往来和活动受国际法保护。

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如何正确理解主权、内政、民族自决的概念和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制法第三节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说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二、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超越国际法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三、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二战后的国际实践和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确定的。

1970年10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对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决定性作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的概念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主权表现在:对内最高权(自主权)和对外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特征:1)固有性2)国家最重要的属性3)不可分性4)总是与独立联系在一起5)相对性主权的观念产生于16世纪国家是有主权的,但不是绝对的,其行使受到某些合法限制;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本身就包含着在国际社会如何限制和协调主权行使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使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但这些限制是解决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要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主权。

国家主权和管理职能的让渡与转移是为了更好地巩固主权;主权是客观存在的,主权总是受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2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个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个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各国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个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二)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引申和保障;所禁止的是非法使用武力或战争;(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内政的含义与范围内政是指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物;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如确定政治和经济体制,立法、社会和文化发展等;判断标准是看有关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和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内政不仅仅是一个地域的概念;2干涉的含义和形式(四)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2、1954年中国和印缅共同倡导 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2)互不侵犯; • (3)互不干涉内政; • (4)平等互利; • (5)和平共处。
3、1955年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
10项原则: • (1)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 章; • (2)尊重一切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 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 (4)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 • (5)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 章单独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的规定,因而,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 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 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 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
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 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 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3)国际法 的基本原则的特征,除了国际公认之外,是 对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并构成 国际法的基础。而有些国际强行法规则虽然 是各国公认的和有约束力的,但不能适用于 国际法的一切方面,更谈不上构成国际法的 基础。
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对于第二条四 项的解释和适用,各国主要在下面 几个问题上争论不休。:
首先,“威胁或使用武力” 的含义,“武力”是否应 包括政治和经济上的胁迫。 第二,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将不使用武力原则同样 适用于武力威胁。 第三,第二条四项明确规定,不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 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第四,不使用武力原则是否适用于受当事国之邀或经 联合国授权的情况、针对它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 立而使用武力是宪章所禁止的。
•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了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2.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武力的含义( force) ❒武装或军事力量 (2)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与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关系 ❒强调 (3)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
3.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 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 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 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 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界 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尊 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以上 所述不得解释为妨碍有关各方对此等界线在其特殊制度 下之地位及影响所持之立场,或解释为影响此等界线之 暂时性质。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国家主权原则
1.主权的意义(sovereignty)
(1)概念 ❒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 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涵义 ❒ 对内具有最高权 ❒ 对外具有独立权 (3)主权的可分性(divisibility) ❒ 内部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 ❒ 外部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 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 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 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 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 为;
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1. 形成与地位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 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 宗 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 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国际习惯法原则;强行法规 则
2.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内容
❒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 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须负责 任。 ❒依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 略战争之宣传。 ❒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 现有之国际疆界,或以此作为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 括领土争端及国际疆界问题在内。 ❒每一国亦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国际 界线,诸如经由该国为当事一方或虽非当事一方亦必须 尊重之国际协定所确立或依此种协定确立之停火线。
(四)台湾与自决
1.“住民自决论” 2.台湾问题的自决属于全体中国人民?
思考: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台独分子所谓“住民自决论”。
一、内容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 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与印度共同倡导——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 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二)自决权的主体 (不同观点) 1.只限于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的尚未期 待独立的民族 2.还应包括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但不能属 于部分民族或地区 3.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在一定条 件下也可以成为自决权的主体 即只有当少数民族受到严重迫害和非人道主义暴 行时才可行使。违反人道主义的暴行有种族隔 离、民族歧视和政治迫害、武力暴行等等。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一)强行法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1•相同之处: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朿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 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 胁或武力之原则;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也并不等于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 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 关系表现在: • 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 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 的具体规则。
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 理解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 1、国际援助 • 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 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 他国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 取的干涉行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达到 ‚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 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 ‚一般国际强行法规范指国家之国家社会全体 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 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 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 •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 2、公认为不许损抑; • 3、不得随意更改。
• 进行国防建设、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青年管理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院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年 国际法原则宣言》 (1)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6)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判决及其依据〗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 出了判决。判决首先回顾了本案涉及的事实后着重审查了 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法院考虑到美国1946年主张的 “多边条约保留”,决定不适用多边条约而适用规约第38 条所规定的其他国际法渊源,主要是习惯国际法。对于适 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查:一是习惯 法规范是否存在于国家的“法律确信”之中;二是国家的 实践是否肯定了此项规范。而为了确定习惯法规则的存在, 有必要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寻找证据。法院认 为,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各国由“法律确信”确立了如 下习惯国际法规则: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 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 则之宣言》:
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宗旨不符之任何
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 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③法国卢梭的的人民主权学说:1762年,《社会契约论》: “主权在民”
——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 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主权的内容和表现 ①对内的最高权: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 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 辖; ②对外的独立权: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 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的处理国 内外一切事务; ③自卫权: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 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 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1、强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1937年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在每个法律秩序中,都 有一些原则属于公共秩序,因而构成它的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且仅由 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公认性; (2)绝对服从性; (3)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

1. 性质
❒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 ❒自保(self-preservation)与自助(self-help) ❒所有国家的权利
2. 前提:武力攻击(armed attack)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发生的武力攻击
已实际发生 攻击已开始发生
❒迫近的武力攻击或威胁(imminent threat of armed attack)
8. 我国自卫政策
积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 2004年《中国国防白皮书》
❒ The United States has long maintained the option of preemptive actions to counter a sufficient threat to our national security. The greater the threat, the greater is the risk of inaction and the more compelling the case for taking anticipatory action to defend ourselves, even if uncertainty remains as to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enemy's attack. To forestall or prevent such hostile acts by our adversaries, the United States will, if necessary, act preemptively. ❒ We must adapt the concept of imminent threat to the capabilities and objectives of today's adversaries. ❒ America will act against such emerging threats before they are fully formed. —— U. S. State Security Strategy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 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 •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 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 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不干涉内政 •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 •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 增强普遍和平------民族或人民自决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以合 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
• (一)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或核心的 原则,是强行法规则。但这项原则并不排除合法使用武力。 •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 (四)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自决权利原则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五)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 的第一项原则。 • (七)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 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 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或政 治独立------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 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 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 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 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集体协助 (集体安全)
4.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 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 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 ,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 都构成侵略行为: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六、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是一条古老的国际法 原则。 原则。以前是用一条拉丁文的格言表述 约定必须遵守” 的,即“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servanda)。 •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就宣布:“创造适当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就宣布: 环境,维持正义,尊重有条约与国际法 环境,维持正义, 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 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联合国宪章的 宗旨与原则”的第二条规定: “宗旨与原则”的第二条规定:
• 上述规定虽然并没有禁止战争,而仅对 上述规定虽然并没有禁止战争, 国家从事战争的绝对权利作了微弱的限 制。但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第一次对国家 战争权本身作出的限制, 战争权本身作出的限制,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的意义。
• (二)国际联盟盟约
• 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规定: 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规定: 12条规定 • 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 一旦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并将决裂时 , 必须将争端交付国联行政院或其他仲裁 庭仲裁; 庭仲裁 ; “ 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 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 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 , 不得 从事战争” 从事战争 ” , “ 仲裁员之裁决或法庭之 判决, 应于适当期间宣告, 判决 , 应于适当期间宣告 , 而行政院之 报告应自受理争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作 出 。 ” ; “ 对于遵行裁决或判决之联盟 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任何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 ” , “ 也不得 向遵从( 行政院一致通过的) 向遵从 ( 行政院一致通过的 ) 报告书建 议之任何一方从事战争。
• 该公约的实体内容就这么两条 , 该公约的实体内容就这么两条, 可谓言简意赅, 可谓言简意赅 , 但其意义却是划 时代的。 从此, 时代的 。 从此 , 战争本身成为非 这也是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 法 。 这也是后来审判战犯的依据 。 该公约参加国达63个之多, 63个之多 该公约参加国达63个之多,几乎包 括了当时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 括了当时世界上的所有主权国家 。 当然, 当然 , 国家在签署这一条约时还 是作了一些保留的。 是作了一些保留的。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Chapter 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本章主要阅读材料
《联合国宪章》
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版,第三章。
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白桂梅:《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 出版社1999年版。
制执行契约义务的法律救济方法 部分禁止战争:《国际联盟盟约》
《国际联盟规约》关于禁止战争的 规定
第一,对一切战争规定了程序上的延缓期限(冷却 期)—— 会员国发生的争议应提交给仲裁或司法 解决或交给国际联盟行政院审查,在裁决、判决 或行政院报告做出后3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得从 事战争。
第二,剥夺会员国某些情形下的战争权——表示或 已经遵守裁决、判决和报告的会员国,不得再禁 止战争。
国际实践一:前苏联的解体
结论:苏联宪法中关于分离权的规定,仅 仅具有扩大加盟共和国数目,促进民族融 和的作用,在苏联的历史上从未适用。苏 联的解体以《明斯克协议》和《阿拉木图 宣言》为依据,各加盟共和国通过这两个 协议自主决定解散原有的苏联。苏联所提 出的民族自决则与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 从该国分离没有任何联系。
国家自卫权
UN Charter Article 51:
Nothing in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impair 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ce if an armed attack occurs agains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til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measures necessary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easures taken by Member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of self-defence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shall not in any way affect th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under the present Charter to take at any time such action as it deems necessary in order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 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 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 宣布了七项基本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不干涉内政原则 ▪ 国际合作原则 ▪ 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
则 ▪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 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首先必须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 用武力
其次必须和平解决国家相互之间 的争端
侵略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并不是 一般地反对战争,而是反对侵犯战争。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 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 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 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
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 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 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 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 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 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
▪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 个方面:
▪ 对内的最高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personal supremacy)
▪ 对外的独立权(external sovereignty)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 领土是一国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也是一个国家行使其属地优越权 的地域范围.
可适用于本案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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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

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

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

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

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

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评析】
本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之多,判决篇幅之长,在国际法院的裁判史上都是罕见的。

因此,本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件,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本案的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处理的是一个涉及超级大国与弱小国家的、包含极大政治成分的争端,也不仅表现在它在国际法院的历史上几乎是第一次对一个超级大国滥用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否定,更表现在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现代国际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具有公认习惯法的地位。

这些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法院在一个大国以缺席作为抵制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审理其有管辖权的案件,并作出有利于弱势申诉方的判决,显示了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国际法院在审理此案的实质问题时,所适用的不是多边条约,而是习惯国际法。

它表明,即使习惯国际法被编纂入国际条约法,也不会影响其独立存在,二者并行不悖,具有各自独立的可适用性。

〔练习题〕
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是由()倡导的。

A. 中国
B. 印尼
C. 苏联
D. 缅甸
E. 印度
2.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演变发展而来的。

A. 国际法必须遵守
B. 约定必须遵守
C. 国际义务必须遵守
D.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3. 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曾提出维持和平行动的原则是()。

A. 自愿原则
B. 中立原则
C. 自卫原则
D. 同意原则
E. 不使用武力原则
4. 关于内政,错误的说法是()。

A. 内政是一个有非常广泛内容的概念
B. 内政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C. 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行为是内政
D. 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内政
5. 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的是()。

A. 《白里安—凯洛哥公约》
B. 《巴黎非战公约》
C. 《国际联盟盟约》
D. 《联合国宪章》
6. 最早提出民族自决原则的是()。

A. 列宁
B. 门罗
C.斯大林
D. 格老秀斯
7.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最重要的是()。

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 民族自决原则
C. 不干涉内政原则
D. 不使用武力原则
8.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
(3)主权(4)内政
9.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10.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
1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拓展与反思〕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与弱化
1,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多和其职能的发展,对国家主权产生一定的限制与制约。

2,伴随经济全球化出现的全球性的问题迫使各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国家主权意识以增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3,跨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国家主权。

4,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不均衡性导致发展中国家边缘化,致使国家主权遭到侵蚀。

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加强国家主权的必要性
第一,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国政府必须适应这一趋势。

面对群雄并起的全球化时代必须加强国家主权在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制定更加自由化的政策,方能应对挑战,发展经济。

第二,贸易自由化和贸易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国家或政府在贸易全球化的自由化中除了要遵守贸易自由化的规则之外,还承担着扶持本国产业增强竞争力,进入国际市场获取利益的任务。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的职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抗冲击能力和增强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家主权的作用。

金融国际化使各国的金融、生产和商品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加上信息流动的加快,各国家之间的经济相互依赖相互牵动每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都会对它国经济产生影响,同时也受到其它国家的影响。

国家在制定金融政策时,既要考虑内部经济状况,又要考虑外部的作用,否则难以达到确定的经济目标。

第四,引进外资和对跨国公司的监督管理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家主权。

全球化生产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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