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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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
开发整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8
•【字号】镇政办发[2009]129号
•【施行日期】2009.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
理的意见
(镇政办发〔2009〕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现就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目标要求,由市规划局会同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和财政局等部门,抓紧编制2009-2012年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土地收储中心代表市政府实行一级土地储备,根据市区土地成片开发规划和计划,主要在市区建成区内及周边,收储具有发展潜力的土地。

对市政府已明确的市城投公司、市交投公司和市水投公司各自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各投资公司实施土地收储。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各投资公司(以下合称“土地运作主体”),分别编制各自土地收储(或委托收储)范围内2009-2012年的分年度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以下简称“土地整理”)计划,经市规划局、国土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土地运作主体应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对完成土地收储(或委托收储)手续的地块,抓紧制定土地整理计划,迅速组织实施。

原则上,各土地运作主体每年应完成1000-2000亩的土地整理任务。

土地运作主体以收储(或委托收储)土地抵押担保所融资金,必须用于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拆迁安置补偿原则上委托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也可由土地运作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

各土地运作主体实施收储(或委托收储)国有土地和进行土地整理时,必须执行统一的安置补偿标准。

六、土地运作主体完成具体地块的土地整理后,应及时将地块开发的相应情况报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七、土地运作主体应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节约土地整理成本。

土地整理完成后,各投资公司应及时统计汇总整理成本,经市土地收储中心预审后,报市财政局、国土局联合会审。

八、土地运作主体将完成土地整理成本会审后的地块,向市规划局申请编制控制性规划;向市国土局申请上市计划。

九、市规划局、国土局根据土地成片开发的规划和计划要求,结合市区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的发展状况,对土地运作主体拟上市地块,分别编制地块控制性规划(或详细规划)和土地上市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十、土地上市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对已批准上市地块组织地价评估和上市会审,及时公开出让。

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市国土局、财政局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出让金收支规定,对土地整理成本、相关规费和收益进行核算、提出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分别拨付。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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