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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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付款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继承、赠与、公司分立或合并等。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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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一票据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影响另一票据行为的成立,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就应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因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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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A假冒 B的签章向 C签发一张汇票由 D付款,C 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E 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F 又将其背书转让给 G(假设其中的受让人均无过错并支付了对价),当 G 到 D 处请求付款时,D主张拒付。这时B作为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当然可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02
票据伪造的效力。
对伪造人的效力。
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明文禁止伪造票据,伪造者又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真实的名字,因此在票据流通转让以前,伪造的票据是绝对无效的,伪造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前面讲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指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持票人可依据刑法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对伪造票据者追究诈骗罪或者伪造有价证券罪,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01
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02
让与、转让、票据流通
03
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02
票据的流通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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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1
票据行为
2
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3
票据权利
3
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
1
2
票据是无因证券(应然状态!!)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条实际上是否定了这一国际惯例!!)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保全手续欠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瑕疵
1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2
从一般法学原理上讲,伪造或变造的证券均无效。但是,由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因此如果简单地说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不够严谨。反之,更不能简单地说伪造、变造的票据有效。准确地讲,伪造、变造的票据是否有效,对谁有效,对谁无效,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要作具体地分析,这也就是其复杂性所在。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B
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中的金钱债权证券。
C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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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变造
2
变造票据的概念。
3
变造票据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票据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变造票据,变造票据属违法行为。变造票据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人所为,如果是有权更改人依法更改票据,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如背书人依本法规定,有权增加“不得转让”字样。
必须是更改除签章以外会使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记载事项。如果更改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会使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票据金额、付款地、到期日、利息或利率、提示期限等。至于更改票据上无关紧要的记载事项,则不构成变造票据。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
票据的经济作用 汇兑的作用 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麻烦,风险也比较大。 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 支付工具的作用
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作票据权利的保全。保全行为有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 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消灭。 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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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依据或原因。
01
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
03
原则上来说,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与其原因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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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基础关系分为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强调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和完全的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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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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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具有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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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二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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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只能对票据行为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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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分为以下两类:
付款请求权,也称第一次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3
出票的伪造,即狭义的票据的伪造,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出票行为签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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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以外的假冒他人签章而为票据行为,如假冒他人的名义签章为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06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03
票据的伪造包括:
04
票据的伪造
01
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01
票据是设权证券。
02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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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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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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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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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债权证券。
A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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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又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所谓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是指发行取得。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01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只依据自己在票据上的签章,对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责任。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并且没有任何可能造成表见代理的过错或因素,在任何情况下,被伪造人均不对伪造票据承担任何责任,这一点是绝对的,即使在票据背书转让后,被伪造人也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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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票据伪造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例如A假冒B的名义签发一张本票给C,B作为被伪造人既没有在本票上签名,又没有授权A以其名义签发本票,因此B不承担任何责任。A没有在本票上签其真实名字,因此也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这时C拿到本票实际上没有任何价值,只能作为证据到法院对A起诉,要求对A进行刑事处罚和对自己给予相应的补偿。
[案例分析]
01
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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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A 作为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用自己的名字签章,也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不过可以通过民法请求其赔偿。如果G向其前手F、E和C行使追索权时,则F、E和C不能因票据是伪造的而不承担票据义务,还应就自己的真正签名承担责任。
对持票人的效力。
如前所述,持票人前手如果没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则不能对被伪造人和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可对伪造人行使民法上的请求赔偿权;如持票人的前手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持票人可向其行使追索权。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币债权凭证。 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车票等 狭义票据: 法国、德国:汇票、本票 英、美、中: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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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如发现票据属伪造,有权拒绝承兑或者拒付。通常出票人与付款人预约委托支付票据金额,均在付款人处留有出票人的签名笔迹或预留印鉴,付款人付款时应辨认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
是否与预留笔迹或印鉴相一致,付款人付款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自行承担责任。至于对伪造的背书签章,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付款时,仅承担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背书签章的真伪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基本法律原理
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种关系,但却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三节 汇票
第五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本章内容提要: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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