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规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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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设计规程
C.垃圾焚烧发电”部分设计技术
C1. 一般规定
C1.1 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宜配套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对经过分选或分拣的生活垃圾中的可燃固体废弃物焚烧处理,达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目标,并回收利用热能资源。
本规程本部分适用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
C1.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应以“安全、可靠的焚烧生活垃圾”为主要目的,在消除、控制垃圾污染的同时,“高效率、低成本地回收热能发电”,保障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C1.3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能源和环保、资源利用和清洁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且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审核。
C1.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设计和规划,应基于垃圾源和垃圾物性特性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先进成熟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焚烧垃圾,回收能源,保护环境,严格控制二次污染。
C1.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宜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统一规划,协调建设规模、工程用地、物料运输和运行管理等要求。
C1.6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规模,应基于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处理能力的协调一直,根据可燃垃圾量和垃圾热值条件,结合其发展变化因素,综合分析合理选择确定。
垃圾焚烧设备的容量应与同步建设的发电设备能力配套,一座工厂内焚烧线总的数量不宜超过六条,发电机组容量等级不宜超过两种。
C1.7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应适应垃圾量和垃圾物性变
化,满足低负荷稳定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所生产的电力应上网但不考虑
参与调峰。
如果具备一定数量、稳定的供热或供冷需求,且供热或供冷距离与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热电冷联产方案。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可综合利用,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弃物,应经过稳定化处理后
卫生填埋。
C1.8 根据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分期建设应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期施工或安装,并保障初期投入运行和检修的必要配套设施完整。
C1.9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规划和布置,应满足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功能要求,便利人流、物流交通运输便利,与生活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相关工程功能分区关系协调,合理利用地形地质和气象条件,节约用地,兼顾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建构筑物布置,必须符合放火要求。
主厂房(包括垃圾接收跨、焚烧炉/锅炉车间、汽机车间、烟气处理车间和集中控制室等) ,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垃圾储存仓、配电室、变压器室、点火油罐(包括油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
C1.10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工程的可靠性应按照工厂年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8000 小时要求。
C1.1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欢迎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C2. 物料管理
C2.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物料管理,应包括垃圾、焚烧炉渣、焚烧飞灰及反应生成物、点火及助燃油料和药剂等物料的计量、接收与储存系统。
物料管理设计包括:物料质量平衡分析,系统拟定,设备选配,运行控制、检修维护和车间布置等。
C2.2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垃圾,应进行物性分析。
生活垃圾物性分析包括:组分分析、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
生活垃圾组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有机物成分(%) ,无机物成分(%) ;
自然堆密度(kg/m 3),仓内压实对密度(kg/m 3);
一般垃圾尺寸(mm) ,大件垃圾尺寸(mm) 。
生活垃圾工业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低位发热值(kJ/kg) ;灰熔点温度) (t1、t2、t3)。
生活垃圾元素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
C(%) ,H(%) ,O(%) ,N(%) ,S(%) ,Cl(%) ;
Hg(mg/kg ,Cd(mg/kg) ,Pb(mg/kg) ,F(mg/kg) ,Cr(mg/kg) 。
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主要生活垃圾物性分析主要项目,包括低位发热值、水分和堆密度等指标,除提供分析测定值外,还应提供波动范围或变化限值;低位发热值应基于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结合垃圾组分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合理设定设计值和校核值。
C2.3 生活垃圾焚烧炉产生的焚烧炉渣和焚烧飞灰(包括烟气净化处理系统产生的反应生成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分析项目: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或残碳率(%),自然堆密度(kg/m 3),级配尺寸(mm);飞灰及反应生成物:SiO2(%),Fe2O3(%),Al2O3(%),CaO(%) ,Cl(%) ,硫酸盐1(%),以及重金属含量(如Hg(mg/kg)、Cd(mg/kg)、Pb(mg/kg)、Cr(mg/kg)、Ne(mg/kg) 、Zn(mg/kg) 、Cu(mg/kg) 等)。
C2.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应设置计量站,计量站包括数字式汽车衡、交通指示装置、车辆识别装置、数据管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系统。
汽车衡的数量应不少于两台(与焚烧工程处理规模关联),额定称量能力应不小于规定垃圾运送车辆的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计量精度应三20kg。
汽车衡宜采用浅基坑结构型式,全钢结构台面与道路标高保持平坦,且须设置防护栏杆。
车辆识别装置应与汽车衡配套,数据管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系统应和垃圾储存仓的垃圾吊车控制系统一起,与全厂DCS 系统接口协调,统一调度运行。
计量站应配套地面冲洗装置和冲洗水收集、排放装置。
C2.5 垃圾接收宜采用微负压封闭结构形式。
垃圾接收厅的面积。
垃圾接收厅的地面。
垃圾接收厅的维护结构。
垃圾接收厅的大门。
垃圾接收厅的标高。
垃圾接收厅的车辆指挥。
与垃圾接收厅连接的道路或桥梁。
C2.6 垃圾储存仓应采用微负压封闭式结构形式。
垃圾储存仓的容积。
(焚烧处理能力/运输作业制度/垃圾物性)垃圾储存仓的微负压环境建立。
(焚烧炉鼓风机抽吸)垃圾储存仓的防腐防渗。
(防腐蚀、防渗漏、防撞击,伸缩缝处理)垃圾储存仓的排水。
(坡度、位置及标高、开孔大小)垃圾储存仓的消防。
(探测、喷淋、控制、连锁保护)垃圾储存仓的照明。
(照度、防爆)
C2.7 垃圾储存仓的仓门
垃圾储存仓的仓门数量。
(焚烧处理能力/运输作业制度)垃圾储存仓的仓门尺寸。
(垃圾车尺寸&抽吸通风风速/微负压力)垃圾储存仓的仓门结构。
(液压驱动/电机驱动;强度/刚度,寿命,防腐);编号;
垃圾储存仓的仓门控制。
(自动控制/连锁—吊车/布料/车辆信号灯,就地操作,远动操作)
垃圾储存仓的仓门布置。
水平/垂直;旋转/滑移/卷闸
C2.8 垃圾储存仓的吊车功能。
(布料、移料、混料、上料;定位、测高、计量;开关门/消防/应急)能力。
起重能力、抓斗容量、运行速度数量。
吊车数量、抓斗数量
控制与操作。
全自动/半自动/手动;防撞击/防晃动/防冲击;通讯接口维护。
检修/备件
C2.9 大件垃圾破碎机炉排炉宜配置大件垃圾破碎机,CFB 焚烧炉应配置。
大件垃圾破碎机宜采用具有挤压和剪切功能的机型,全量垃圾破碎机宜采用
具有剪切和撕扯功能的机型
能力。
规格。
布置。
(低位布置/垃圾接收大厅侧/配独立抓爪,高位布置/焚烧炉上料侧) C2.10
仓内生物预处理
宜采用仓内生物预处理;时间/温度/湿度控制。
C3. 垃圾焚烧及热能回收
C3.1 热量平衡
C3.2 上料系统。
料斗装置。
料位测量,容积、耐磨耐腐蚀、隔热阻火、冷却等要求。
给料装
置。
液压推杆,污水收集
C3.3 焚烧炉。
焚烧能力与垃圾适应性
控制参数
结构型式炉排炉。
(炉排、炉膛、驱动、耐火、冷却、布风、测量
流化床。
(流化、传热、返料、耐火、冷却、布风、测量
回转炉。
(直径、转速、驱动、耐火、冷却、布风、测量
C3.4 烟风系统
燃烧温度/高温烟气滞留时间;烟气量/烟风速度/炉膛尺寸关系
鼓风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点火风机):数量、能力、裕量;驱动、控制空气预热器(蒸汽-空气/烟气-空气):数量、能力、裕量;参数/结构
引风机:数量、能力、裕量;驱动、控制烟风系统附件:风门(阀)、补偿器、传动装置、泄放装置;烟风管道(速度/
结构/材质)
C3.5 点火及助燃系统。
点火燃料、点火燃烧器(高能自动点火)。
点火火焰监视与保护。
助燃燃烧器及其自动控制运行(基于垃圾热值偏低或低负荷稳燃或炉膛污控温度要求)C3.6 排渣系统
机械排渣/马丁出渣机/水冷却系统;出渣机数量/能力
干式排渣/间接冷却系统
渣输送装置
C3.7 控制与调节
C3.8 检修与维护
C3.9 焚烧车间的通风与消防
C3.10 其他。
C4. 污染控制
C4.1 燃烧控制
焚烧炉应采取控温、控氧燃烧,锅炉尾部排放烟气中O2 含量应控制在(7-11)%。
锅炉尾部排烟温度不宜低于180 C。
焚烧炉一次空气出口温度不宜低于200 C。
C4.2 焚烧烟气
垃圾燃烧后产生的烟气,必须设置净化处理设施。
烟气净化处理应包括下列主要污染物去除工艺:。
酸性气体中和系统:应在旋转喷雾反应塔内喷混活性石灰浆液(雾)或通过CFB反应装置,进行中和反应,降低烟气中SOx、HCI和HF等酸性气体的含量;。
喷氨脱硝系统(SNCR) :宜采用炉内喷氨进行非选择性催化还原反应,降低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含量;。
喷粉脱毒系统:在控温、控氧、控时燃烧的(控制二恶英及呋喃类物质的形成)同时,应在经过脱酸的烟气中喷混活性碳粉,吸附二恶英、呋喃类毒性气体和铅(Pb)、汞(Hg)、铬(Cr)及镉(Cd)等有害重金属元素;。
袋滤收尘系统:应采用布袋过滤收尘设备,过滤、收集烟气中的灰尘和烟气净化工艺产生的反应生成物;。
单元制烟囱:每条焚烧线对应一个烟囱,在线连续检测、调节控制燃烧和烟气净化系统的各种药剂投加量,主动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满足环保要求;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定,一般不宜低于60 m,以利于净化后的烟气抬
升、稀释和扩散。
C4.3 焚烧炉渣
宜采用卫生填埋处理。
根据炉渣的物性特点,炉渣除填埋过程中用于填埋场的中间覆盖、建筑回填土、路基填方等简单利用外,生活垃圾焚烧残渣,亦可根据分析结果,配套综合利用设施,添加适宜掺合料用于制作城市简易路面砖或绿化场所铺地骨材。
C4.4 焚烧飞灰
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和烟气净化系统产生的反应生成物,必须卫生填埋。
飞灰和反应生成物填埋前,应采用必要预处置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的灰尘飞逸或长期的场地雨水侵蚀,造成重金属浸出。
预处置措施宜采用带袋填埋、水泥固化等。
水泥固化的固化剂宜采用硅酸盐水泥,主要成份为硅酸钙。
水泥固化处理过程中,应适量掺混适宜的添加剂。
常用的添加剂包括:吸附剂(活性氧化铝或蛭石),缓凝剂(柠檬酸或硼酸盐),促凝剂(水玻璃或碳酸钠)和减水剂(表面活性剂)等。
典型的灰尘固化处理过程:
1)卸灰加湿、掺混固化剂和添加剂制块或造球,干燥,非密封要求的车辆运输至填埋场卫生填埋;
2)卸灰加湿、掺混固化剂和添加剂,密封罐车运输(运输过程中搅拌、均匀),填埋场内专用填埋区卸车、干结、埋覆。
C4.5 垃圾渗滤液
宜采用浓缩焚烧;宜排往附近的大型污水厂稀释后集中处理。
C4.6 恶臭气体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恶臭气体产生及扩散特性,应采用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制造微负压环境,组织恶臭气体疏散;。
设置全封闭车间,防止恶臭气体扩散;。
配套必要措施,控制恶臭气体产生;。
改善区
域环境,生物过滤恶臭气体。
C4.7 噪音
厂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执行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中的各类地点噪声标准,即厂房内声源1m处:W85dB(A)。
厂界噪声标准,执行GBJ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即等效声级: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噪声控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选择低噪设备,主动控制噪声;。
优先选择转速较低、运动速度较慢的机械设备,或配套有良好防噪外壳的设备,源头降低噪声;。
配套必要的消声设备,强制控制噪声:对噪声超过控制标准的设备,设置必要的隔声罩、吸
声层或消声器,包括设置必要的减振基座、绕性连接等;。
采用先进的建筑材料和隔声结构,创造局部低噪环境:重要的控制室、操作室,装饰必要的吸声材料,设置复合隔声门窗;现场联络电话等局部作业场所,设置微型屏蔽小室;。
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和管理机构,通过距离衰减、绿化减噪等,控制厂区和厂界噪声。
C4.8 在线检测/在线监测:烟气排放、污水排放应设置在线检测和在线监测系统。
在线检测/在线监测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在烟囱出口设置测量灰尘、TOC 、CO 、HCl 、SO 2、NOx 、NH3、O2 等气体成份的在线分析仪,通过在线分析仪反馈的信号对烟气净化处理各系统进行调节,使烟气达标排放。
在喷雾反应塔前设置HCl、SO2 等气体成份的在线分析仪,通过与烟囱出口的烟气中HCI、SO2含量相比较,可自动调节喷石灰浆的流量,降低烟气中HCI、SO2 含量。
通过NOx 的在线分析值与设定的限值相比较,自动调节喷入焚烧炉的氨水流量,使烟气中的NOx 含量低于设定值;同时将N H3 的在线分析值与设定的限值相比较,亦可使烟气中的N H3含量低于设定值,满足环保要求。
(烟囱出口烟气中的重金属、二恶英、呋喃等有害物质,定期检测、分析。
定期检测结果将指导调节活性碳的喷入量,保障满足环保限值)。
污水排放总管离开工厂的出口处,自动测量项目包括pH、SS、BOD5、COD cr 和氨氮(NH3-N)。
C4.9 单元制烟囱:焚烧厂应采用单元制烟囱。
C4.10 其他:只有在经过检测确认渣的成分没有安全隐患的的条件下,才可考虑适宜的渣综合利用
用途。
C5. 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辅机
C5.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辅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
C5.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应设置主蒸汽旁通系统。
如果设置的汽轮发电机组为1 套,应同时配设100%旁通能力的主蒸汽旁路系统;如果设置的汽轮发电机组为套时,主蒸汽旁路系统的旁通能力宜按照其中最大能力的汽轮机组120%的额定进汽量设置。
C5.3 其他。
C6. 电气与控制系统
C6.1 发电机、主变及主接线
C6.2 厂用供配电系统
C6.3 直流电系统
C6.4 二次接线与电气测量
C6.5 电气保护、防雷接地与照明系统
C6.6 DCS/PLC 系统
C6.7 检测调节与自动控制
C6.8 保护与连锁
C6.9 ITV、MIS 和通讯系统
C6.9 其他。
C7. 建筑与结构工程
C7.1 满足功能
C7.2 保障安全
C7.3 节约能源
C7.4 兼顾美观
C7.5 其他。
电梯。
参观通道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1.总则
1.1 目的
1.2 范围
1.3 内容构成框架
2.术语、符号和引用标准
2.1 术语
2.2 符号
2.3 引用标准
3.工程规模与工程选址
4.总体规划与工厂布置4.1 一般规定
4.2 厂区内不规划
4.3 厂区外部规划
4.4 主厂房布置
4.5 辅助车间布置
5.垃圾物性与物料管理
5.1 垃圾物性
5.2 物料管理系统
5.3 垃圾计量系统
5.4 垃圾接收系统
5.5 垃圾储存系统
5.6 道路交通系统
6.垃圾预处理系统
6.1 垃圾分选
6.2 垃圾破碎
6.3 生物预处理
7.垃圾焚烧系统
7.1 上料系统。
垃圾吊。
料斗装置
7.2 焚烧炉。
炉排炉。
流化床。
回转炉
7.3 烟风系统。
鼓风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点火风机)。
空气预热器(蒸汽-空气/烟气-空气)。
引风机。
烟风系统附件
7.4 点火及助燃系统
7.5 排渣系统
8.热能回收系统
8.1 锅炉
8.2 给水除氧系统。
除氧器。
给水泵
8.3 锅炉辅助系统。
排污。
吹灰。
加药。
启动
9.蒸汽发电系统(或集中供热/供冷)
9.1 汽轮发电机组
9.2 主蒸汽系统
9.2 凝结水系统。
凝汽器。
凝结水泵
9.3 汽轮机旁路系统
9.4 疏放水系统
9.5 工业水系统
10.烟气处理系统。
脱硝。
脱氯。
脱毒(二恶英/呋喃、重金属)。
除尘。
在线监测
11.渗滤液处理系统。
渗滤液收集。
渗滤液预处理。
生化处理。
物化处理
12.灰渣处理系统
12.1 渣处理。
渣转运。
渣储存。
金属分离与回收
12.2 灰处理。
飞灰收集与转运。
飞灰储存。
飞灰固化
13.辅助工艺系统
13.1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
13.2 化学水处理系统
13.3 压缩空气系统
13.4 通风空调系统
13.5 紧急供电系统
13.6 分析与化验
13.7 机械与仪修
13.8 起重机具
13.9 容器、管道
13.10 保温与绝热
13.11 防腐工程
14.电气与控制系统
14.1 电气设备与系统电
14.2 热工自动化
14.3 通讯
15.建筑与结构工程
15.1 基础工程
15.2 结构工程
15.3 建筑工程
16.节能与环保
16.1 节约能源
16.2 环境保护
17.安全与卫生
17.1 劳动安全
17.2 工业卫生
1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8.1 建设指标
18.2 运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