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投标合同管理概念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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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投标合同管理概念及习题
施工合同管理
(2)预付款
①预付款及其支付。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计价规范》明确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30%。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②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3)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周期与工程计量周期相同。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4)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5)竣工结算。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②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报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6)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两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是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二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变更管理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变更估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计价规范》针对上述情形①规定,当工程变更导致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调整综合单价。

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例题】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中规定:土方工程单价为70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5%时,调整单价,单价调为65元/m3。

工程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3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答案:
合同约定范围内(15%以内)的工程款为:
100×(1+15%)×70=115×70=8050万元
超过15%之后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
(130-115)×65=975万元
则土方工程款合计=8050+975=9025万元
《计价规范》针对上述情形③规定,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价)x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x100%
为此,承包人在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时,就应提前考虑报价浮动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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