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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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类:
1、自然灾害、战争、政变、社会纷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当事人中有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受这类因素影响的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任意解除相应的合同。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严重失信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若当事人无法充分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容忍,则看成合同当事人严重失信,容许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当事人一方冒用他人身份、无权做出合同的情形下,另一方也可以任意解除该合同。

4、当被提起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纠纷案件的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解除时,也可以采取任意解除的方式。

5、司法机关判决书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采取任意解除的方式,以满足司法机关的判决要求。

唯一能够避免任意解除合同的手段,就是当事人彼此相互信任,恪守合同义务,互相尊重,尊重双方的权利义务,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民法法律规定,使双方尽快达成符合守则,达成双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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