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字〔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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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字〔2014〕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厅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经2014年第1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重新修订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办公厅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本着从工作需要出发,因事定人的原则,严格控制厅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数量和经费,严格控制以办公厅名义组团出访,严格执行省外事办、省台办、省外专局下达的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结合办公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审批管理对象为厅机关、厅属单位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不包括借、聘用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审核报批工作严格实行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厅人事办公室承担。

厅其他处室、厅属单位均不得以办公厅或本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出访或培训任务。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条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距退休年龄不足半年的人员,一般不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五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六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七条厅级干部2次出访间隔一般应满2年,因工作需要2年内再次出访的,须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处级干部2次出访间隔一般应满3年。

处级以下干部2次出访间隔一般应满4年。

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

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原则上每年出访人数不超过1人次;厅属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每年出访不超过2人次。

第九条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一般不与所服务的省长、副省长同团或同时间段出访。

同一处室或单位一般不得安排2人或2人以上同团出访,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纪检监察人员因公出国(境),须先报省纪委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严格掌握核心涉密人员出国(境),确有必要,须先报厅保密办审批,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并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章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办公厅自行组团出访,牵头处室或单位一般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厅人事办公室提交组团申请,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业务范围内,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组团申请应明确邀请单位名称、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目的、出访时间、日程安排、团长姓名及对外身份、团组人员名单、在外停留天数、费用来源及收费标准明细等,并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参加外单位团组出访的,由厅人事办公室先报厅主要领导根据工作情况统筹确定参加与否,后商相关处室和单位提出出访人员名单,征求厅分管领导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参加非本省团组出访的,相关处室、单位须提供双跨团征求意见函、拟定出访人员名单、日
程安排、任务通知书(原件)、任务批件等背景材料,由厅人事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按程序报省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厅人事办公室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在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处室或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厅人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办公厅自行组团,或派员参加外单位团组,须分别在出访前和结束任务返回后1个月内,通过局域网或公示栏等方式如实公示出访任务有关信息。

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厅级及以下出访团组应在返回后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抄送外事部门。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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