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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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检测精度和测试数据准确性,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照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等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视与测量设备配置
第二条项目部根据施工需要,确定所需监视和测量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经领导批准。

第三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按公司内部调剂的原则。

如无法调剂,则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购买或租赁。

第三章监视与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保管
第四条由试验室和测量队负责此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所有试验仪器及测量仪器均由试验室及测量队使用、维护、保管。

第五条项目部所配置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试验室和测量队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见附表1),并交安全质量环保部存档。

第六条试验室和测量队应妥善保存有关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用户指南、保修证明、产品合格证等),并向使用部门提供产品说明书、用户指南等。

第七条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搬运、维护保养和贮存期间应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如:防辐射、防震、防潮、防磁、防尘、贮存温度及湿度范围等),做到勤擦拭、禁油污,保持监视和测量设备清洁,保存维护记录。

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长途搬运后应进行校准,合格后才能使用,防止损坏和失效。

第八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领用实行登记制度。

第九条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前,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核对设备的校准状态,对操作人员有特定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指南)进行操作,并确保使用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不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的监视和测量设备。

第四章监视与测量设备检定校准及处理第十条由试验及测量部门,负责监视与测量设备检定校准工作,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定和校准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属强制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严格按检定周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严禁超周期使用。

第十二条属非强制检定或没有规定送检周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可根据使用情况,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近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验证),检定(验证)周期原则上
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对国家未制定检定规程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可依据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公司统一发布的校验规程自行验证。

对没有验证计量标准器具的可进行基本参数的检验或采取三台以上同类仪器比对的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在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试验及测量队负责其检校状态标识,各种校准状态标识应清楚地标明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准日期、有效期、校准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及保管人员应妥善保护好校准状态标识,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时,如出现故障或发现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用如下措施对已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定:
更换相同型号规格或精度等级、且经过检校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对已检测的产品进行重测;
将有故障的监视和测量设备送修,排除故障后重新检定(或校准),确认合格后,再对已检测的产品进行重测;
无法追回进行重测的可采用有效的方式对检测结果进行验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人员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以证实由该监视和测量设备所提供的检测结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处理意见。

使用部门保持评估和处置的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监视和测量设备因长期使用,磨损严重或其它原因,经检定,确认其功能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维修价值的,可申请报废处理,按相关程序进行,并按要求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降级/报废登记表》(见附表2)。

第十八条经批准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部门应做好标识,隔离存放或上交给公司主管部门统一处理,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监视和测量设备已不能达到应有的精度指标,经检校后确认,能够作为低等级精度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经使用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降级使用。

降级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应重新标识,注明限制使用的等级和功能范围,防止与同类型监视和测量设备混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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