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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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01.20
【实施日期】1989.0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
(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
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支持受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三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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